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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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一、行政许可项目1.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开办审批2.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3.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4.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二、行政许可程序(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开办审批项目序号:19-11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可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独立的法人资格;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4.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6.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7.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二)申请条件的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四)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五)提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受理(一)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二)受理岗位: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承办人、负责人)。(三)岗位职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三、审查(一)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二)审查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三)审查岗位: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四)岗位职责: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四、决定(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二)岗位及职责:审定人员(主管领导)。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三)结论及送达:在作出决定之前,由人事教育处审查人员将经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对论证通过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五、监督检查举报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公告查询网址:(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序号:19-12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数量限制:无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申请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主管部门。(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四)申请材料: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4.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5.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6.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7.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8.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2)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受理(一)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二)受理岗位: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承办人、负责人)。(三)岗位职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三、审查(一)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二)审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审查岗位: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四)岗位职责: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四、决定(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二)岗位及职责:审定人员(主管领导)。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三)结论及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到市文化主管部门重新报批。六、监督检查举报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公告查询网址:(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序号:19-14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数量限制:无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申请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主管部门。(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四)申请材料: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4.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5.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6.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7.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8.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2)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受理(一)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二)受理岗位: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承办人、负责人)。(三)岗位职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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