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山理)第四章环境法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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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基本权利前章回顾:何为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环境利用行为?及其具体分类?第二节环境权一、环境权的提出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的控告,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列为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1969年,美国萨克斯教授提出了公共信托理论;70年代初,雷诺·卡逊在向海牙研究院提交的报告中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1970年,日本两位律师明确提出了“环境权”二、环境权在国际法上的承认环境权为国际上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性宣言及有约束力的文件中,包括《非洲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宣言》、《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以及《我们的共同未来》等等。三、立法与司法实践(一)立法实践1、某些国家(地区)将环境权写进了宪法或其他法律;2、许多国际宣言和文件也体现了环境权的理念(二)司法实践日本、印度、美国、菲律宾都有相关的判例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国家目前并未将环境权明确为可保护的具体权利,而是运用民法中的侵权规范、相邻关系等来解决环境纠纷问题。环境权的涵义一、环境权的语义环境的权利?对环境的权利?国际上一般多采用EnvironmentalRights二、环境权的一般定义目前尚无一个公认的概念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2.环境权的主体和客体广泛3.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4.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的特征一、环境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权利的结构(构成要素)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自由权权利人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义务的权利——请求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权利——诉权权利的基本含义包括自由资格主张利益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2、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3、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何谓“人权”?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Thehumanrights;therightsofman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如下:“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包括:1、安全的权利:如禁止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2、自由的权利: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等3、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4、诉讼的权利: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5、平等的权利: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6、福利的权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7、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第一代人权:个人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权利等等。显然,第一代人权是与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人权观念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严复所谓“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而人权又需要从民主制度得到承认和保障。第二代人权: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集体权利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闲暇和娱乐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抗剥削和压迫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又受到西方“福利国家”概念的影响,尤为发展中国家所提倡。这一代权利依据的是“平等”思想,并保证人们真正有可能获得实质性的平等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服务和机会。《世界人权宣言》首先在国际层面将这一类人权包含在人权概念中,此后联合国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类人权。这一代权利又被称为“积极权利”,即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它们是对第一代人权的补充。第三代人权:指以发展权为代表的人权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提法,这些权利从国内保护扩展到国际保护,要求在维持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等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因此被称为“第三代人权”。二、环境权中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三、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有限性的特点四、是一种新型的法律权利主体广泛,客体多样(流动性、整体性、公益性、共享性的特点)五、环境权实施和救济的独特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近年来公众参与环评十大事件有这样一些公众参与的经典案例,铭刻在环评制度发展的进程中,定格在公众和政府心中。1、园湖底防渗工程听证2005年3月,张正春质疑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破坏园林生态。3月3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开叫停工程,要求其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2005年4月13日,原国家环保总局举行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2005年7月5日,清华大学提交环评报告。2005年7月15日,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启动整改工程■点评这次听证会,是我国环境保护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环评听证会。这次听证会举办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当时并未有详细的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和办法,无疑,它走出了探索性的第一步。这次听证会第一次使不同的、对立的意见展现在决策者面前,也展现在广大公众面前;创下了原国家环保总局的多项第一:第一次就一个项目召开听证会,第一次点名批评不负责任的环评机构,第一次把一个敏感项目的环评报告公开。因此,此次听证会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圆明园事件的公众参与并非基于自身的环境维权,与其他项目大都直接涉及个人利益不同,事件关注的焦点是更高层次的公共利益。有评论说,此次听证会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公众参与的程序、方式和方法提供了实践样本。2深港西部通道数易方案2003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深港西部通道侧接线工程方案。在方案中,在接线工程大南山脚下兴工路段有一个长度为361米的敞开口,沿线公众因担心受汽车尾气和噪声污染影响,开始维权行动。此后的3年里,深圳市先后举行了10多次环评结果通报会、公众对话会、公众答疑会、专家释疑会、项目展示会等,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和公众直接参与。2005年4月,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最终确定这一工程采用全封闭下沉方案,工程投资为此增加了约14亿元。3厦门沧海PX项目迁址2006年11月,PX项目正式开工。2007年3月,赵玉芬等提出政协1号提案《关于建议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的议案》。2007年5月30日,厦门市政府宣布PX项目缓建,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2007年6月1~2日,厦门市出现“散步”事件。之后,政府广开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信等渠道,充分倾听市民意见;厦门市政府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07年12月,厦门市政府正式发布环评报告简本,并现场电视直播摇号过程、邀请反对代表现场监督,召开座谈会。2009年1月9日,PX项目迁址漳州的相关环评审批通过。4吴江垃圾发电厂停建2008年5月,江苏省吴江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正式动工建设。2009年9月,有居民不断向吴江市城市管理局表达抗议。2009年10月21日,抗议的居民开始在电厂门外聚集,近万人冲进了电厂。之后,吴江市政府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项目尚未完工,因存在争议,现停止建设。5吴江垃圾发电厂停建2008年5月,江苏省吴江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正式动工建设。2009年9月,有居民不断向吴江市城市管理局表达抗议。2009年10月21日,抗议的居民开始在电厂门外聚集,近万人冲进了电厂。之后,吴江市政府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项目尚未完工,因存在争议,现停止建设。6番禺垃圾发电厂停建选址2009年10月,有新闻通报会提出广州市番禺垃圾焚烧厂的环评启动。2009年11月,番禺区市政园林局表示,将启动调查问卷程序征集意见;大石镇近300名居民先后到广州市城管委和市信访局上访。2009年12月,番禺区提出重新讨论和论证垃圾处理方式和选址,让市民参与论证和环评。番禺区委书记谭应华在业主代表座谈会上表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已停止。我国的环境法仅笼统地规定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上拥有参与权,但大都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参与事务。目前,仅《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实行公众参与。由于立法并没有具体确认哪些环境管理事项公众有权参与,这使得在大部分的环境管理事项中习惯性地排除了公众参与,特别是在一些有科技背景的环境管理事项上。还有如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虽然许多环境法律法规中都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但获得公众的意见、途径、形式和程序不明确。这使得参活动受到局限缺乏超前性、系统性和广泛性。环境公益诉讼://v.ku6.com/show/fq0F8uLmEHYyUKUW.html环境权的种类一、公民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自然人是指包括公民在内的环境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人。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对个人环境权的表述不同。二、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法律意义上的单位,包括法人组织(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和非法人组织。(三)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国家环境权是国家拥有的保障全体人民环境权益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环境处理权、环境管理权、环境监督权、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履行国际义务等。(四)人类环境权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人类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包括各个国家的人的集合、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在国内法中,是指全社会、全民族的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在国际法中,是指各个国家的人的集合,各国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国内环境权理论1.“综合环境权”论代表人物是我国环境法学界的领军人物蔡守秋教授,他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16]273该主张有如下特点:一是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二是主体广泛:公民、组织、国家、自然体、人类都享有环境权;三是权利不分性质,只要法律规定与环境有关都是环境权;如: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权、公民环境权。故称之为“综合环境权”论。蔡守秋教授从法律实有出发,提炼出“环境权”不失为一条独特的研究路径,但未考虑环境权提出的人权背景,此“环境权”已非彼环境权,不能深入揭示环境权的本质,笔者以为不如改为环境法律权利更恰当。2.“公民环境权”论“公民环境权”论是一种主流观点,又可细分为两类:(1)狭义的“公民环境权”论代表人物吕忠梅教授,她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该论有如下特点:一是环境权主体限于公民;二是环境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三是环境权应私权化,并作了详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制度构建:“这些新的法律制度便是环境保护相邻权、环境人格权和环境侵权行为及其救济制度的确立。”[17](2)广义“公民环境权”论代表人物陈泉生教授,她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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