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执法大队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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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两违整治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障行政处罚权正确,合法地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执法大队)在各乡镇办事处设立执法大队派出机构,执法大队派出机构承担所在区域城市管理的的具体事物,并承办区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在区执法大队统一指挥、调度下,执法大队派出机构根据乡镇办事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日常执法活动。第三条区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区执法大队派出机构依据规定的职责管辖所在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五条区执法大队派出机构认为受理的案件不适宜或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报区执法大队指定管辖或经区执法大队同意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各执法大队派出机构之间不得移送案件。2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区执法大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检查第七条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进行执法检查。第八条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就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第九条执法检查时要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第四章立案第十条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巡视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职权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职权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属于职权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四)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逐级报批。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为防止、制止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3为或进行行政执法调查、检查时,可以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和违法施工用水、用电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一)责令停工;(二)责令限期改正;(三)停供违法建设用水、用电;(四)强制拆除。第十四条折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一)执法人员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建筑物,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停工通知书》,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视为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由执法人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三)当事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拆除,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执法大队组织强制拆除;(四)区执法大队制作《强制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五条违法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停止建设4通知或限期改正通知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由执法人员向相关供水、供电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函》,停供施工用水、用电。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及证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及时、全面、公正的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第十七条违法事实须作鉴定的,由区执法大队发出《工作联系函》移送案卷给怀化市规划局鹤城分局进行规划技术鉴定,如不作鉴定,报请上级部门定夺。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分别进行,不能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向当事人及证人发出《〈调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当事人或证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改动处应按指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第十九条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应当对与案件有关所场所5和违法行为实施后的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勘验时间,地点和检测测量方法,绘制图示的比例等,勘验笔录由当事人,勘查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并注明其身份。第二十条现场照片应当能够客观反映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实施后现场基本情况,可以选择多个角度拍摄,通过多张照片集合反映动态的现场状况。制作现场照片必须注明拍摄人、制作人、拍摄(制作)时间、地点、反映的内容等。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完成,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区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建议,连同本案所有材料逐级报批。第七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先按照本规定第六章进行调查取证,再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6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二十四条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规定的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将复核情况记录在案。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听证由区执法大队组织,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区执法大队及时组织听证,并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二十八条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时间、地点。7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第三十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陈述和申辩,区执法大队应当予以复核,申辩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开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意见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区执法大队负责人。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报告。《听证意见书》内容包括:(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五)处理意见和建议(事实不清的,进行复查;事实清楚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议)。8第三十三条除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听证结束后,由承办人填制《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逐级审批。第八章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区执法大队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五条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区执法大队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应将处理结果抄送移送该案件的行政机关。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九章送达第三十七条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八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9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九条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一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二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三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十章执行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10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的执行过程或者结果应拍摄、制作现场照片或执行笔录,客观反映案件的执行情况。第四十六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的,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执法大队强制执行。(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章结案第四十八条案件执行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7日内填制《结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缴款书、验收表等)逐级审批。第四十九条同意结案的,承办案件的执法大队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案件立卷归档的要求,及时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移交和保管工作。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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