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3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4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5、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品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7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8、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济、非蛋白氮等。9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10、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济的兽药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11种用动物:是指种用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12疫情是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13无公害畜产品:指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经省无公害产品认定机构认定,符合我国无公害产品行业标准和四川地方标准,并经许可使用专用标志的畜产品。14产地检疫:动物离开饲养地、产地之前的检疫。15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者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地区。16、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17、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18、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料,采用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鉴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19、禽流感疫情处置规范中的“早”:是指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确认”。要立足于早,确保禽流感疫情的早期预警预报。20、禽流感疫情处置规范中的“快”:是指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快速行动,及时处理,确保突发疫情处置的应急管理。21、禽流感疫情处置规范中的“严”:是指规范疫情处置,做到坚决决果断,全面彻底,严格处置,.确保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将损失减到最小。22、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23爆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24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25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以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27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身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28法定的检疫项目:动物检疫人员在实施检疫行为时依法检查的若干事项。29法定的检疫对象: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必须检疫的动物疫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0宰前检疫:将屠宰的动物在屠宰前实施的临床检查。31补检:是指对未经检疫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动物产品.31抽检:是指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从动物、动物产品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查验的监督检查活动。33重检:是指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或发现患病疑似疫病动物,染疫及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时进行的检疫。34物防疫章:是指动物防疫验讫印章,检疫检验专用印章,执法人员章等。35、检疫标志: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加施的表示验讫合格的标志。36、检疫处理:是指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后,根据检疫的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规定所采取的处理措施。37、疫情监测: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对饲养的畜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检查,从中掌握动物疫病发生的种类、规律、趋势的过程。=、填空1国家赔偿有:行政赔偿、司法赔偿、立法赔偿三种类型。2、国家赔偿的时效时间为两年。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生分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6、实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7、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谈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9、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庄的,行政处罚无效。1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将饲料分为单一饲料、添加剂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等五大类。13、省、市、地、州、县畜牧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14、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查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15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16、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直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7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18、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土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20、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21、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3、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4、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25、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6、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三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2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9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土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2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鱼、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34、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35、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铡料添加剂”字并标明其化学名称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6、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37、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38、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39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种畜禽。40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畜禽人工授精人员必须执行操作规程。41、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42、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43、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44、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45、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塞,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兽医卫生规定,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46、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47、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8、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50、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l、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