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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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格式正确,结构规范一、首部:标题、文号、有关人员身份情况介绍、案由和案件来源等。(一)标题:制作机关要写全称,文书名称正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以xx卫生监督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在落款处落xx卫生监督所而不是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卫生监督所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填写卫生行政机关的全称,并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二)文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规定1、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卫食罚〔2002〕001号。2、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2—001。(三)有关人员身份情况介绍:对于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作为被处罚人,如“被处罚人:××小吃店;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被处罚人:刘××,××小吃店负责人”。注意---如果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所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写上。是个体工商户的,将其当个人看待,写其姓名并注明是XX个体工商户户主。(四)案由和案件来源等: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卫生许可管理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二、正文:事实、证据、理由和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如案件受理记录中:案情摘要,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处理意见,要写明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三、尾部:交代有关事项、签名、机关名称、日期、盖章等。如: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又如: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时,应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不陈述、不申辩”等内容。格式、结构部分存在的问题一、制作不规范1、无制作机关2、文书名称错误3、文号不统一4、当事人称谓混乱5、当事人身份错误:如无证经营的饭店,不能将当事人定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无需括号注明“XX饭店业主”。6、当事人要素不齐导致其身份无法固定。如身份证号码欠缺。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7、当事人认定错误:如在店面转让的情况下,实际经营者是刘某(经营烧烤食品),而营业执照持有者则为张某(核准的许可项目是冷冻食品)。这种情形一定要查明两者关系,如是否合伙经营,有无协议,以确定当事人身份。不能单纯对冷饮店业主作为当事人进行处罚。(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将其视为共同诉讼人。)8、案由不符合规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1)自立案由。如“使用不合格药品案”这就是典型的自立案由,(2)案由表述啰嗦.(3)案由表述不完整。如当事人既生产又销售假药,但执法文书仅写“生产假药案”或“销售假药案”。(4)案由表述过于抽象。如“违法经营药品案”,到底是无证经营药品还是销售假劣药品?或其他情形?9、忽略案件来源的书写,即没有反映立案经过和调查经过等。如“本局于XX年X月X日受理,立案后立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其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对该单位大堂经理张某的询问,对该单位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营业账册、菜单等相关材料和物品的调查,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如笔录中时间、地点表述不完整或不规范。有的笔录只简单填写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地点填写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二、形式不合法1、签名错误如:笔录尾部两名监督员签名字体笔迹相同,笔录内容字体与签名字体笔迹不一致,使笔录无法作为证据运用。又如:尾部所写“当事人放弃陈述与申辩”字体笔迹与当事人签名笔迹不同,且主语错误,显然为监督员所写(如此便剥夺了当事人相应权利,严重违法。)如果当事人放弃该权利,应当由其本人写“本人放弃陈述与申辩”。2、签字不规范如“以上笔录属实”写成“以上事实”,降低了证据效力。3、日期错误或日期缺乏、不规范如:笔录尾部监督员所签日期和当事人所签日期不一致。又如:立案报告记录的发案日期和现场检查笔录日期不同。另外,还有遗漏日期现象,且大部分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没有用汉字。4、手续不齐全如:调查取证过程中,在收集的证据复印件上无盖章、签名或没注明日期。又如:笔录内容更改后没有盖更正章或按压指印。若当事人否认,就会导致笔录无证据效力。另外,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注意---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当事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时间;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并在结束处写明“以上记录我看过,记录属实”。如果笔录为多页时,每页均需签名确认。内容完整,要素齐备一、笔录式文书内容要点(一)固定内容1、记录告知身份的内容实践中,有些笔录未载明是否依法表明身份或表明身份不到位。如“我们是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找你调查一件事。”这样的笔录表明身份不到位。上述笔录内容存在的问题第一,你是何地卫生局未明确;第二,“工作人员”不等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我国实行行政执法资格证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一般工作人员是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当然不能从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第三,未将出示证件情况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如果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执法人员身份表明不到位、不具体的话,极有可能导致制作的询问笔录缺乏证明力,甚至最终导致处罚行为因证据不足而无效。2、记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如:在制作询问笔录前应告知被询问人的相关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然后再记录询问人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六条规定,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厉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在制作询问笔录之前还应如实告知当事人遇法定情形有要求案件承办人回避的权利。存在的问题:在基层执法实践中,由于程序意识的缺失或不足,案件调查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往往忽略了当事人要求回避这一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告知当事人享有这一权利,变相剥夺了当事人这一程序性权利。范例----问:我们是某某市卫生局的卫生监督员(出示执法证件),今天就你单位涉嫌XX一案向你了解情况。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你有依法申请承办人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承办人回避(仅适用于当事人)?(二)非固定内容非固定内容就是根据笔录种类及个案不同而记录的内容。这一部分内容要求记录全面有针对性。但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以现场检查笔录为例,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具体表现: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如:收集证据中有现场拍的照片,但现场笔录中却没有相关记载,所以,此照片的真实性当事人可以否认。法院审理也不会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如果现场检查笔录能够将物证和所拍物品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标记等记录清楚,就可以使之与检查笔录形成证据链了。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二、文字叙述是文书的内容要点(一)事实叙述第一,要写全事实要素: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结果等。第二,要写明“关键情节”:涉及案件性质,特现案件主要矛盾,反映案件关键问题,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情节。其通常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据以判断当事人法律责任之有无及大小。第三,写清因果关系:明确违法行为的目的,行为本身以及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第四,反映争议焦点:如实概括当事人的分歧和争执存在的问题一是事实表述过于简单或模糊不清如:对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述为:“从2010年5月开始至2011年4月,无证经营18种药品,货值25500元,违法所得3250元”。仅此一句话,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手段和过程等具体内容记载,也没有说明购进多少药品,出售多少药品和药品的品种、名称等具体事实内容。有的处罚决定书写明对当事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事实部分却没有叙述当事人到底有多少。二是一些必要事实和情节没有表述如涉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节的事实没有反映。三是没有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反映。(二)证据表述存在的问题第一,不写证据或简单罗列证据,如“以上事实,有------证据。”看不出证据来源和所证明的内容。第二,证据不足。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某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药是劣药,文书中却没有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证据。第三,证据不符合“三性”要求: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一部分应当注意:一要体现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通常有两种写法,一种是与事实穿插叙写;一种是写在事实之后。二要在最终行政决定文书中写明证据,不要只写在调查报告中。三要使证据续写具体全面。如“以上事实有合同、检查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这样表述太过笼统。(三)理由阐述1.讲事理:如在监督检查中要说清事理,即案件事实,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要尊重调查结果,切忌臆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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