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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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一、行政执法中证据的作用——从一起违法采浆案件说起卫生部公布十大非法采供血案件查处情况2004、10、20(案件之五)——陕西省临潼单采血浆站违规采供原料血浆案:临潼单采血浆站存在严重冒名顶替供浆和超量采集血浆行为,未对不合格供浆员进行淘汰,造成丙肝、乙肝等阳性携带者继续供浆。陕西省卫生厅依法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并罚款5万元。对临潼单采血浆站以及西安瑞克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案情简介(1)•2004年6月30日,投诉人向卫生部反映:西安临潼单采血浆站与生物制品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该浆站为供浆员编造假材料,存在跨区域采浆、频采、超采血浆现象。•7月2日上午,省卫生厅组织省、市、区三级卫生执法人员与血液质量管理专家对浆站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根据案件线索,在公安人员配合下,卫生执法人员对生物制品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过调查核实,查清了该浆站违规采供原料血浆的事实。案情简介(2)•临潼单采血浆站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未能做到对供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了冒名顶替者的血浆。执法人员在浆站随机抽取100份供浆员档案到当地与派出所户籍档案、供浆人进行核对,其中持假身份证者占24%,冒名顶替者占50%,同村人身份证互借现象普遍。案情简介(3)2、有频采血浆行为。卫生部规定:供血浆时两次间隔不得少于14天。调查发现,供浆员多数为当地农民,并且一人持有多卡。他们在农忙时每人每月献3次血浆,农闲时每人每月最多献6次血浆。案情简介(4)3、有超采血浆行为。《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规定:每次采集血浆量不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体积容积比换算质量不超过600克)。根据浆站2003年11月6日-2004年4月27日向生物制品公司提供的15批、21365袋原料血浆检测报告统计,平均每袋血浆重量687.7克,去除血浆袋重量41.2克,每袋血浆超重46.5克。案情简介(5)4、未依法上报传染病疫情。经调查,2003年11月-2004年5月,浆站初检发现阳性血浆(HBsAg阳性、抗-HCV阳性等)供浆者共71人,浆站自开业至2004年7月4日止,从未上报过传染病疫情。案情简介(6)5、对检测结果阳性供浆员管理混乱。(1)对初检阳性(HBsAg阳性、抗-HCV阳性等)的供浆员不淘汰。浆站没有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门,也不能提供阳性结果供浆员《供血浆证》收缴和销毁记录。案情简介(7)(2)原料血浆复检阳性者仍继续供浆。生物制品公司2003年11月5日—2004年4月26日复检不合格血浆87人份(系75人),经与浆站化验报告单核对发现:•在75人复检阳性者中,有62人直到检查时还在供浆。案情简介(8)•供浆员吴××,生物制品公司4次血浆复检均为抗-HCV阳性,而在之后的5个多月里该供浆员仍继续供浆7次。•供浆员郭××,生物制品公司2次血浆复检结果均为HBsAg阳性,但在浆站供浆者化验报告单中,该人各化验项目均为阴性,该供浆员仍继续供浆。案情简介(9)(3)浆站对生物制品公司反馈的原料血浆复检报告单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经调查,生物制品公司将原料血浆复检检测报告单送到浆站,浆站收到报告单后没有进行详细的登记,没有交接双方人员签字,从反馈的原料血浆复检报告单上看不出反馈日期和收到日期。案情简介(10)6、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2003年9月8日临潼区卫生局对浆站进行了执法检查;2003年12月2日西安市卫生局联合区卫生局再次对浆站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39名供血浆者中25人无供血浆档案,同时还存在无证采浆、跨区域、频采血浆的嫌疑等违法违规问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浆站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血液制理条例》于2003年12月4日给浆站下达了整改意见书,但是浆站拒不整改。卫生执法作中调查取证的作用1、从实体上看,确定某一违法事实的结论均要以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基础。2、从程序上看,调查取证是作出处理决定的前置性程序。3、从内容上看,调查取证必须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违法事实。二、证据规则•事实说根据说贝卡里亚的“无罪推定”辛普森案(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具有法定的形式和来源,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根据.证据的“三性”: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质证:要围绕这“三性”,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二)证据的属性(特点)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不能带有任何主观的成份。。•认识和掌握证据的客观性,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把个人的主观判断,或个人的想象、假设、推理等作为定案证据来使用;也有利于帮助办案人员识别证据。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事实多种多样,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特定行政案件的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被采用。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三者的关系•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行政执法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客观性是行政执法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就不可能有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只有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而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又是最重要的。一个证据材料如果同时具备客观性与关联性但不具备合法性,它就不能成为行政执法证据。证据体系•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构成要素,孤立存在时不具有法律效力。(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均可称之为证据材料)•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行政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证据力—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证据环是指证据材料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说明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链是由证据环构成的,表现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直接证据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能够形成或加强证明力的证据。采用间接证据应注意:(1)间接证据必须真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3)间接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间接证据是可采用的。(三)涉及证据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卫生法律法规中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行政处罚法》,3、《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4、《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6、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性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1〕86号)。(四)证据的种类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书面材料包括: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以及译本.为了使复印件具有合法效力,它们必须经过提供人核对认证,签字盖章方能有效。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包括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3、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微机库数据;计算机光盘;软盘;其他.•录音注意要点(有利证据效力):注意自身安全,保持自然神态;录音尽早进行,避免防备心理;事前开启录音,有人在外接应;紧扣主题询问,着眼事实叙述;不必纠缠法律责任,避免冲突中断谈话;不可涉及其他私密,不可出现要挟口吻;保持原始录音,不可剪切加工。,,•讨论:偷拍录像资料和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法律对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经历了从否定到有条件肯定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法复(1995)第2号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此作出新的解释:“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95年《批复》比较,2002年《规定》对视听资料的认定条件放宽了。•根据第57条的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可以作为合法证据。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按照此条规定,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4、证人证言指是指证人(自然人)就其知晓的有关事实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包括:检查人员的证言;检查活动见证人证言;鉴定人证言;财务人员证言;生产经营人员证言;知情人的证言;同案人的证言;相关单位的证言;银行的证言;其他证言.5、当事人陈述是指涉案当事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有关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供述;当事人的辩解;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包括:文字,笔迹鉴定;发票鉴定;账簿凭证鉴定;会计鉴定;生物种类鉴定;食品检验鉴定;医学鉴定;其他鉴定。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勘验物证包括:物证勘验图、物证照片、物证录像、物证检查笔录、其他.·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只适用于行政执法及其诉讼中.现场笔录包括: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或录像及其文字材料、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五)确立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六)证据的效力《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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