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路街道计生办2011年5月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元/人·月)2、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不少于500元/人,海淀区1000元/人)3、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不少于1000元/人,海淀区1500元/人)4、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5000元/人)5、农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业户口)6、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200元/人·月,海淀区300元/人·月)7、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160元/人·月)8、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制度(1000元/人·月)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京人口发【2004】11号)4、关于完善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的通知(海人口发【2007】25号)5、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6、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4号)7、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海政发【2009】51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1号)9、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8号)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独生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休6个月十五周岁)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独生子女服务光荣证》(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3、档案关系在街道社保所、人才、职介中心个人存档人员还需提供存档证明提交计生办:1、申请表(一式两份)2、存档证明(申请表上章)3、《独生子女服务光荣证》复印件提交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有所在单位发给。2、在人才、职介存档人员,由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以及档案关系在街道社保所的无业人员,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给。办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经区审批复符合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领取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3、《献出第二个子女生育规划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再婚夫妻应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离婚调解(判决)书及复印件提交材料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7、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后又自然怀孕应提交原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合法收养的证明及复印件8、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贡献的,应提交该夫妻双方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或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始申请表及复印件9、病残儿申请贡献的应提交指定的病残儿鉴定医院的医学证明提交材料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献出第二个子女生育规划申请表》,夫妻双方按规定填写,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无单位的由户籍地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手续齐全后报街道计生办,由计生办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后返给申报人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程序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单位出具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证明及工资条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离婚的提供历次《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4、《户口本》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5、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婚育证明6、街道办事处社保所出具的无业证明或人才、职介中心出具的个人存档卡原件及复印件7、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的在女五十五周岁,男六十周岁时,到所在居委会领取并按规定填写《海淀区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领取一次性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街道社保所、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材料齐全后报街道计生办办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1、户籍为本社区的居民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其丧失基本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先天性病残的,不属于发放范围)3、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4、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领取条件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离婚的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4、《户口本》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5、子女伤残的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统一到区人口计生委指定医院进行鉴定)6、子女死亡的需提交医院死亡证明和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7、居委会证明提交材料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到所在居委会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对其父母经济帮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居委会审核盖章,材料齐全后报街道计生办,由街道计生办审核盖章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办理程序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1、户籍为本社区的居民2、1933年1月1日(含)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无存活子女7、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1、本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提交材料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6、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子女死亡证明(或户口本上死亡户口注销章)原件及复印件;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出具当事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7、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本上死亡户口注销章)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8、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提交材料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社区居委会评议3、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公示4、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程序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二)已享受对象的资格年审程序1、社区居委会审核评议2、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公示3、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4、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办理程序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三)户口迁移对象的审核确认—户口迁移对象指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变化的特别扶助对象,不包括退出的特别扶助对象本人向迁出地社区居委会提交变动后的户口簿,迁出地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后填写《特别扶助对象信息变动单》(一式三份),由迁出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委分别盖章留存。迁出对象当年的年审工作仍由原户籍地办理。办理程序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一)新进入对象1、申报表(一式三份)2、评议表(一式二份)3、花名册(新进入)(二)已享受对象年审符合年审退出1、年审表(一式一份)1、年审表(一式一份)2、花名册(年审符合)2、评议表(一式二份)3、退出审批表(一式三份)4、花名册(年审退出)填表说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1、户籍为本社区的居民2、1933年1月1日(含)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存活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7、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条件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1、本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6、独生子女持有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7、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本上死亡户口注销章)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8、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提交材料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社区居委会评议3、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公示4、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程序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二)已享受对象的资格年审程序1、社区居委会审核评议2、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公示3、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4、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办理程序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三)户口迁移对象的审核确认—户口迁移对象指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变化的特别扶助对象,不包括退出的特别扶助对象本人向迁出地社区居委会提交变动后的户口簿,迁出地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后填写《特别扶助对象信息变动单》(一式三份),由迁出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委分别盖章留存。迁出对象当年的年审工作仍由原户籍地办理。办理程序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一)新进入对象1、申报表(一式三份)2、评议表(一式二份)3、花名册(新进入)(二)已享受对象年审符合年审退出1、年审表(一式一份)1、年审表(一式一份)2、花名册(年审符合)2、评议表(一式二份)3、退出审批表(一式三份)4、花名册(年审退出)填表说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帮困金基本条件: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本人为海淀户籍,其父母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海淀户籍2、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条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制度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帮困金特殊条件:1、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并有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2、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患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并有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3、因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领取条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制度1、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材料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制度1、困难户申请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由母亲(母亲为海淀户籍)或父亲(母亲为非海淀户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海淀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金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需材料一并提交社区居委会办理程序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制度2、居委会初审每年6月开始,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居委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街道计生办办理程序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制度3、街道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