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行政垄断立法比较研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反行政垄断立法比较研究姓名:李铸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张天虹20060601反行政垄断立法比较研究作者:李铸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陈敬.林忠志论反行政垄断立法的若干问题-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3)行政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有着一定的滋生土壤.我国反行政垄断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行政性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在未来的反垄断法典中,应包含反行政垄断之内容,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制度,设立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具有准司法机构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2.学位论文张玲论WTO规则下我国反行政垄断的立法2007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其重要原因无疑是我国经济体制正由过去的计划经济转变为更具有生命力的市场经济。然而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伴随旧体制而生的行政垄断远未革除,大量的地区封锁、部门垄断依然存在,现阶段由于受多种因素的的综合影响,又滋生了许多新的行政垄断。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有着“经济联合国”之称的WTO,不仅是各成员方政府间国际组织,更是规范市场经济运作、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多边经贸规则和法律体系。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为基础实现世界经济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WTO规则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政府行为的,所以中国入世必然首先是政府的入世,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行政垄断从经济角度来说在国内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从而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就全球范围而言不利于全球世界经济贸易的自由化;从政府角度来看,行政垄断大量存在下的政府暗箱操作严重,腐败滋生蔓延,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置入反垄断法中进行规制,我国目前也是一样,另外在一些含有行政垄断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文件、禁止地区封锁与部门垄断的专门法律文件、一些行业法规中也有若干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零散,系统性不强,大部分规则都是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对法律责任的设置不完善,很多问题的研究不深入,尤其是忽视了我国已经是处于WTO运行规则中,针对当前行政垄断立法方面种种不足,本文从行政垄断及其危害、行政垄断与WTO规则的冲突、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在WTO规则下完善我国行政垄断立法的若干思考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文章第一部分对行政垄断的概念、类型、特征和危害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分析了行政垄断与WTO的非歧视原则、自由贸易等原则相背离;第三部分针对目前我国有关反行政垄断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一部分阐述在WTO规则下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的具体建议,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笔者通过对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行政垄断立法的对比借鉴,从反行政垄断应否由反垄断法来控制、反行政垄断的立法宗旨、反行政垄断的立法体例、对反行政垄断的适用规则和反行政垄断立法应包括的基本内容来进行阐述,并对我国反行政垄断的立法内容提出具体建议。3.期刊论文田成刚论中国反行政垄断立法走向-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追求公平竞争秩序的要求愈演愈烈,而行政垄断却成为阻碍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种矛盾对立的进程中,我国的法律在反垄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竞争法、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行政垄断,但终因自身的缺陷而未能发挥应有的反行政垄断作用.4.学位论文李军反行政垄断立法研究2008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授权单位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谋求垄断利益的行为和状态。随着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加快,行政垄断越来越显现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阻碍。加深反行政垄断的理论探讨并在其指导下加强立法实践极具紧迫性和现实性。我国在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颁布实施了一些约束行政垄断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然而,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存在诸多缺陷,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1、立法形式散乱;2、立法内容疏漏;3、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4、只注重行为立法,而不注重体制立法;5、突出行为的经济性质,忽视了行为的行政性质。这一论断充分说明了我国在反行政垄断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本文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反行政垄断立法模式的选择进行考察和分析,认为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全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逐一述评现有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模式,包括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的立法模式。通过全景展示反行政垄断法的立法模式并予以客观评价,指出前两者存在的不足,笔者赞同以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来控制行政垄断,理由在于,一方面,从行政法的视角控制行政垄断与行政垄断具有的行政违法性这一本质属性相一致,另一方面,将反行政垄断法树立为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指导其他不同立法形态的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的制定,以便将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聚拢成一个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系统,与WTO提出的成员国法制须统一的原则相一致。第二部分探讨了制定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对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益处在于:1、有利于解决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基本法缺失的问题,进而解决目前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立法形式散乱、法律效力低、权威性不高等难题。2、有利于全方位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调控手段,避免出现立法上的法律真空,给行政垄断实施主体以可乘之机。3、有利于对行政垄断实施主体形成有效威慑。及时、准确地查处行政垄断行为,并对行政垄断实施主体及对行政垄断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严厉的惩罚,体现过则相适应的法治原则。4、有利于解决诸多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程序规则缺失的问题。程序规则无论对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还是对行政相对人都非常重要,而我国现行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中缺乏程序规则的内容,在反行政垄断法中设定程序规则条款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第三部分对行政垄断与政府管制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在此笔者就探讨行政垄断与政府管制关系的原因作了说明,为探讨二者的关系作了铺垫。对于二者的关系如何,笔者指出政府管制为行政垄断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以及理论基础,基于此,笔者认为反行政垄断必须与遏制政府管制有机统一,并对如何遏制政府管制提出若干具体对策。第四部分就反行政垄断法的体系构造提出具体设想。1、本文以行政控权原则作为反行政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垄断是由于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公平竞争而产生,将行政权力的运用规范在法治轨道上,有助于根本上解决行政垄断问题。2、提出建立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在这一部分,笔者在对建立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较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指出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置,并对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行使的职权作了分析。3、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笔者借助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分类的方法,按照行政垄断行为针对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可反复适用为标准,将其分为具体行政垄断行为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作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针对二者特征不同,反行政垄断法应采取不同的对策予以规制。4、论证了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此笔者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包括行政垄断实施主体以及对行政垄断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关于法律责任性质的问题,分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5、对行政垄断受害方的救济制度提出建议。因为行政垄断受害方力量弱小,与侵害方力量对此严重失衡,对受害方寻求充分的法律救济以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造成极大障碍,所以有必要规定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代表受害方提起民事索赔的制度,并且为保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政垄断受益企业应当对行政垄断受害企业负有补偿义务。5.期刊论文林忠志.LinZhongzhi论反行政垄断立法的若干问题-绥化学院学报2007,27(2)行政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有着一定的滋生土壤.我国反行政垄断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行政性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在未来的反垄断法典中,应包含反行政垄断之内容,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制度,设立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具有准司法机构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6.学位论文刘用通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2007我国市场经济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转轨而来,垄断问题主要集中于行政垄断,反垄断的主要任务在于反行政垄断。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分为四个部分对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对行政垄断的概念进行辨析。在分析学界对行政垄断概念不同认识的基础上,指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不含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非法状态和行为。理解这个概念应注意把握几个问题,即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是除了国务院以外的行政主体;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行为;行政垄断不仅包括行为也包括状态;行政垄断更多表现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的本质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垄断的重要特点是与行政权力的密切关联性。第二部分主要针对目前学界对控制行政垄断的途径存在的分歧点进行阐述,结合我国国情,在分析不同途径利弊的基础上,提出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进行规制的观点,并从法律的功能及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理论和实践的视角进行了分析论证。特别是考察并简要分析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概况。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往往有直接规定,我国与转型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有着共通性,因此提出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应该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首先,列举了我国目前对行政垄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前学界对反行政垄断立法缺陷的普遍观点。接着,分析了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存在的主要缺陷,重点分析了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指出目前仍然存在的对行政垄断主体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对国有垄断性行业豁免太宽,反垄断执法机构太分散,行政垄断责任追究太轻,受害人救济途径太窄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对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提出立法建议。借鉴国外特别是转型国家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指出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将与行政垄断规制有关的宪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法律联系起来考虑,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规制行政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垄断审查救济制度,包括完善立法审查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等;要强化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起严格的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制度;要设立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赋予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的管辖权,强化执法机构执法手段,建设高素质的反垄断执法队伍等,切实克服目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低效执法的困境。7.期刊论文范舟轶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模式的选择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行政垄断是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1],这是我国学界关于行政垄断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目前行政垄断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的突出问题,而其与反行政垄断亦是相辅相成的.由于我国现行的反行政垄断立法存在诸多缺陷,因而构建系统的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就显得尤其必要.正因为如此,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模式问题也就成为了法治实践和理论界不可回避的问题.基于上述,笔者撰就此文,拟对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作一初探.8.学位论文崔国峰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2007本文介绍了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知识,分析并借鉴了国外尤其是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情况,结合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立法的不足,提出了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一些设想。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

1 / 4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