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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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喀左县物价局是主管价格与收费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⑴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价格改革方案、价格规划和物价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⑵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建立价格信息网络,研究分析社会零售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预测价格趋势,建立价格报告制度;负责全县价格综合信息工作。⑶测算国家价格政策对市场物价及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提出价格政策的配套措施,参与制定金融、财政和产业宏观政策;协调价格与货币、利率、汇率、税率、工资等经济关系。⑷调查分析宏观经济和物价形势,按照国家总体要求,针对价格水平上升情况提出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健全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相适应的价格管理制度;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收费价格进行监测和价格趋势的分析、预警、预报。⑸负责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⑹提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价格管理措施,开展价格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⑺组织实施国家出台的各项价格政策和各种调价方案,研究制定和调整县级管理的价格和服务收费范围、原则和方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审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宅、土地租价等价格政策。⑻负责全县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审核、汇总及主要产品成本费用资料的上报工作,分析主要产品生产成本及盈亏情况,预测变化趋势。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指导工商企业的价格管理。⑽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负责各类商品的价格政策咨询,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工作。⑾承办全县各类刑事案件中赃物评估、作价和经济案件中扣押物的作价工作;负责全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⑿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处理有关物价的群众来信来访;负责个体工商户、城乡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能设置,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主要负责11方面31项188档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权执法内容是对商品价格活动、服务价格活动和国家机关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朝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朝委发[2006]28号),依据《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朝政发[2006]7号),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喀左县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初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警告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金额不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情节较重,违法金额较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违法金额很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屡查屡犯,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屡查屡犯,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社会影响很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屡查屡犯,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社会影响重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初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警告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金额不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情节较重,违法金额较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违法金额很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屡查屡犯,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屡查屡犯,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社会影响很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屡查屡犯,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社会影响重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属初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警告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金额不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情节较重,违法金额较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情节严重,违法金额很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属初次违法,属屡查屡犯,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属初次违法,属屡查屡犯,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社会影响很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属初次违法,属屡查屡犯,拒不按照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伪造、销毁证据,转移有关资金与商品,社会影响重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属初次违法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警告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金额不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且情节较重,违法金额较大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件审理委员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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