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作出约定。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西兰小区业主大会 ;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西兰小区平房内 ;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东至: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西兰路咸阳市蔬菜公司;南至:农机修造厂;西至:咸阳市农工商物资贸易公司;北至:咸阳市公路总段家属院 ;当前页码:2 (三)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22521.7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17061.9平方米,其中:住宅16479.9平方米,190套;非住宅582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当前页码:3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八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两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当前页码:4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时,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当前页码:5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计算方式确定: 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代理)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要求) 涉及支取专项维修资金、解聘物业公司等重大事项,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事先告知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当前页码:6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 。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当前页码:7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当前页码:8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当前页码:9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 (三) 。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当前页码:10 本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