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城市公路管理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主体授权执法的组织(一)、增城市公路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3、《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条“广州市公路局是本市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增城市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增编〔2002〕19号)(二)、增城市公路规费征稽所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第一款“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2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2、《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91〕交工字714号)第三条“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3、《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4、《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交计[1992]338号)第一条“还贷资金由车属单位或车主向旅客征收后,按规定包干基数,向省交通厅委托的各级公路局养路费征稽机构缴纳。各级公路局有权检查车辆缴纳情况,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5、《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交费[1998]199号)第一款“将具有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费性质的‘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同时,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现行每人公里征收0.02元基础上提高0.01元。客运附加费收入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我省公路建设。新增资金的分3配问题,由省交通厅会同财政、物价、经委等部门另行研究决定。”6、《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第四款:“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三定规定”文号:1、《关于县公路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增编[1991]10号2、《关于我市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更改名称的批复》(穗编字[1995]156号)3、《关于重新核定市公路规征稽所、市公路路政管理所人员编制的批复》增编办[2002]18号二、行政执法依据(一)增城市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10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8.8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10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47广东省公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3.18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4.5.30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4(二)增城市公路规费征稽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2000.1.142《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1.13《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91〕交工字714号)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2.1.14《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交计[1992]338号)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1992.7.15《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交费[1998]199号)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1998.10.16关于规范公路客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1998.7.17《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2008.12.22三、行政执法行为(共10项)(一)增城市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8项)行政许可(8项)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审批。5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它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3、《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6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它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它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7《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四、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标志。申请超限运输,在县内行驶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县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地级以上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8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七、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9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八、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二)增城市公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