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法律依据: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一点“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一点“省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广州市辖各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市支队、区大队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区大队可在街道(镇)设置派出机构。”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项第(一)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广州市辖各区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是各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市支队、区大队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二条“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工作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区大队在街(镇)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以下简称街(镇)中队),以区大队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5.《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1997年1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第82号公告)第三条“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管监察队伍,负责城管监察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城管监察队伍。”第十条“县级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三定规定”文件:《关于成立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通知》(增编〔1999〕30号)。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务院1997.12.24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省政府1998.11.24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1999.06.014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01.015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市政府1999.08.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04.01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2.8.15施行1997.9.22修正8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04.019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1.12.01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08.011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06.0112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01.011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09.011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2000.05.0116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1996.07.01实施1997.12.01修改17关于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市政府1996.06.0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01.0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9.0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09.012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4.05.0122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市人大常委会2001.10.12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市人大常委会1997.04.212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12.012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2.01.0126广州市建筑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10.0127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告市政府1994.01.1828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市政府2003.07.0329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建委1999.07.013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08.013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01.0132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03.013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0.134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07.0135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999.07.0136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市政府2003.01.0137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02.0138广州市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规定市政府2001.08.0139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994.10.140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1996.10.224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12.0142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2004.01.2043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支队市卫生局2004.04.014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市政府2004.05.22三、行政执法行为(共124项)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行为(124项)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处罚(109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20项)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的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法律依据:1、《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授权城管监察队伍对城管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不退场的。”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五条第(一)项“下列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法立案取证。其中,对刚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制止在萌芽状态;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强行施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5、《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追究批准人的行政责任;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出法律依据:1、《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授权城管监察队伍对城管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不退场的。”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五条第(三)项“下列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法立案取证。其中,对刚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制止在萌芽状态;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强行施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一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依法强制执行。”三、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法律依据:1、《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授权城管监察队伍对城管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二)违法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侵占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用地的。”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由区大队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由街(镇)中队组织拆除;其他违法建设,由区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公告第23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5、《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55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6、《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65号)第八条第一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四、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渡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法律依据:1、《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授权城管监察队伍对城管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二)违法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侵占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用地的。”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区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由区大队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由街(镇)中队组织拆除;其他违法建设,由区大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