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确保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第三条学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院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报上级领导机关调查处理。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第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五条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等。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第六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央、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党内、行政有关条规执行。第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优秀的资格。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八条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一)不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二)不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的;(三)对本部门(单位)的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不重视,对纪检监察部门和其它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配合的。第九条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一)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工作不力,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二)在案件查处和纠风工作中干扰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不查的;(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致使国家、学院资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条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规进行处理。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三)对本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不检查监督,不认真纠正存在问题的。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一)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院和部门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理教育不严,对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行为的。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规处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以及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致使国家、学院资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对维护稳定要求贯彻落实不力、决策失误、滥用职权乱作为的;对不稳定因素排查处理不到位;对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擅离职守、延误处置的;支持纵容群体事件,不按规定报送信息,泄露工作秘密的。(四)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违反规定程序,不经集体讨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在选人用人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和招生、考试、人事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基建维修等规定,弄虚作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隐瞒、截留国家和学院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者挪用学院教学、科研等专项资金的。(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以及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九)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第十四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出现未列举的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的情况,视情节给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第十五条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和组织人事处的职责分工负责执行。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班子集体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以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二)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领导责任。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由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或监察审计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追究意见。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学院纪委决定,并报院党委同意后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需要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进行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由院纪委和组织人事处根据职责提出处理建议,报院党委会决定后实施。第十九条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或单位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应及时反馈给院纪委、监察审计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级部门和处级领导干部,科级以下干部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