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概述(我国宪法日12月4日)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相抵触,否则就是无效的。)的国家根本法(体现在内容最根本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谨(宪法的制定需要三分之二的人大代表通过,而一般法律只要过半数通过即可))。他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中规定了六大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集中体现各种阶级力量的对比✘)对比关系。宪法宣誓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副秘书长,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厅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六、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七、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颂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八、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九、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体现在宪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制定修改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再经过三分之二的人大代表通过时才可以修改宪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就是写着公民权利的一张纸——列宁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四个第一”宪法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2、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3、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苏俄宪法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1954宪法补:1215英国《自由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口诀:87美国反,91法国看,苏俄在扯淡,54跟着苏俄转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最基本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20043、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9994、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相互监督相关制约)口诀:主人法制宪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和公民的区别:公民: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的公民,公民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是一个个体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一个集合概念,(张三是中国的公民也是一个人民✘公民是一个个体的概念而人民是一个集合体的概念)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相当于宪法但是还没有上升为宪法)3、宪法惯例(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的惯例,有可能上升为宪法)4、宪法判例(判例法又称为不成文法只存在于英美等国家,在我国叫成文法或叫制定法。在我国不存在判例法)5、国际条约(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包括制宪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正文:1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基本原则。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3国旗、国徽、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是田汉作词聂耳谱曲)和首都。附则:对特定事项需特殊规定而作的附加条款。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我国宪法无附则)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规模/职能/行为方式)保障公民权利。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1988年:基本经济制度:1私营经济的补充:保合法权益,国家引导、监督、管理;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1993年:基本政治制度:1正处初级、中国特色、改革开放2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基本经济制度:1国营改国有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体独立,民主管理其他:县三改五(县级人大代表任期三年改为五年)1999年:基本政治制度:1长期初级,沿着建设有特色道路,小平理论2法治国家基本经济制度: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2统分结合3个私重要,保合法权益,国家引导、监督、管理。其他: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004年:基本政治制度:1沿着特色,三个代表2政治文明3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基本经济制度:1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私有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2非公有制经济保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依法监督管理。其他:1保护合法私有财权,征收征用并补偿2社保制度3人权4特区人大代表5戒严改为紧急状态6主席国事活动7乡三改五8增国歌(义勇军进行曲由代国歌改为国歌)宪法修正案口诀:1988年:私营土地可转让1993年: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制1999年:法治邓论分配多,私营统分反革命2004年:三个代表乡里变,社保人权土地偿例题:依据《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表述,正确的是()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答案dA服兵役只是义务b休息权不是全体公民所有,休息权、带薪休假权只是劳动者才有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制度国体(国家性质)即人民民主专政: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区别:人民和公民十六字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协制度政协的性质: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而不是国家机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在野党✘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议政党)政体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全体人民✘全体公民✘不能随便加减字)3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制度选举法的原则:1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2平等原则: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享有特权。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3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代表选代表)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民选代表)4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口诀:普遍平等与秘密,公民十八有权利,直选间选县为界,城乡同票一比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机关:自治区(新疆、西藏、广西、宁夏、内蒙古)——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常委会)——政府民族乡(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例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下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说法正确的是()A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结合B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C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答案:acd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自治区的人大发现国家的法律不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时人大可以拟定适合民族发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我国法进行一个变通性的规定)(民族自治区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需要报省自治区的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变通执行权3财政经济自主权(自治区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可由自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允许运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诉讼)5组织公安部队权(为了维护当地的治安组建的公安部队必须要经国务院批准才可组建)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特别行政区制度(香港澳门)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