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第1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2条第1款第4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条第2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4条第1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9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第3款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日期1《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2《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5.13《献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0.14《母婴保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6.15《食品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306《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2.1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2.30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9月19《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10.11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1990.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2001.6.201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2002.9.1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5.91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6.161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21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4.11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1.119《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6.12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6.421《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1.822《吉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89.1.212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1.1724《吉林省献血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1.125《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安部2001.9.826《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2000.1.127《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2000.6.128《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7.1629《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1999.7.163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7.1.131《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1997.6.132《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1997.3.183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1995.6.23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1.3.27。35《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2005.5.203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3.4.263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1996.6.138《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7.139《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7.140《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8.14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8.142《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7.143《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7.14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4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5.1246《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2004.11.1747《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2005.1.54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11.749《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2005.2.2850《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1.151《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4.1.15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1999.1.5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1项)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3、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6、医师执业注册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7、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9、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10、护士执业注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11、中医医疗机构开办审核法律依据:《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办理手续。(二)行政处罚(共196项)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2、未按照规定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3、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5、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6、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7、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8、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9、未按照规定报送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