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责任清单工作指南——(修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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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岚县推行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指南二〇一五年五月-2-推进权力清单制度操作流程(两清单、两图示)厘清权力来源划分职权类别形成职权目录梳理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查找权力依据,摸清权力底数各部门或单位自行梳理主要职责,包括行政职权类、内部管理类及其他实际行使的主要职责按照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行政职权清理调整,提出改革建议,包括下放、转移、取消、整合依据9+X: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清理调整行政职权依法依规审核部门或单位初审,审改办会审,专家论证评审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确认形成权力清单包括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等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xingzhengzhiquanyun公布权力清单明确办事环节、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监督方式公布方式:政府网站(必经途径)、机构编制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等其他方式责任清单包括责任事项、责任依据、责任主体、问责情形、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编制行政职权运行风险防控图针对办事环节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服务不到位等风险点,有针对性制定防控措施及制度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机制构建职权法定、全责一致、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法治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机构职能转化,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予公布嵌入式管理制度、留痕管理制度、受理单制度、评议举报制度、懒政怠政不作为惩戒办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等-3-职权类型释疑及“两单、两图”模板(一)职权类型释疑(9+X)-4-职权类型释疑职权事项类型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其他类别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用、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年检、备案、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初审转报及其它类型不能涵盖的行政职权。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名称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如国务院第412号令)中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有确定表述的,直接使用其名称;没有确定表述的,采用“××(事项名称)的许可(核准、审核、审批、认定等)”。如“拍卖企业设立许可”、“招标方案核准”、“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等。梳理口径:行政许可以省政府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为准,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行使主体等与公布的目录原则上保持一致。鉴于当前国家和省正在进行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要及时掌握行政许可项目的最新变动情况。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职权类型释疑(9+X)-5-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名称规范:名称一般采用:“对××的处罚”。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梳理口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法条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款中包括有多项违法行为的,除确需分开的外,原则上以一个条或款作为一个职权事项进行归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职权名称可以表述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对于上述名称,也可以根据五项违法行为(一)职权类型释疑(9+X)-6-的主要内容概括其表述。特别说明:对于同一行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权填列,并在设定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都填写清楚。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单位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使主体或行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名称规范:(1)名称一般采用:“对XX(违法行为描述)的XX(行政强制行为方式)”,如“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封存、扣押”。有时也采用“XX(行政强制行为方式)XX(违法行为描述)”,如“强行拆除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一)职权类型释疑(9+X)-7-(2)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职权名称,如《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该条是对有关违法占用土地拒不停止施工行为的行政强制规定,建议职权名称概括为:“对用于违法占地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的查封、暂扣。”(3)行政强制的行为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取缔”也作为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列入权力清单。梳理口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法条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职权事项。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排污费征收、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土地房屋征收等。名称规范:名称一般采用:“××(征收项目名称)的征收”。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等。梳理口径:(一)职权类型释疑(9+X)-8-(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2)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去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职权,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特别说明:(1)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并需要在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2)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列入行政征收范围。五、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使主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优待、社会福利等。名称规范:名称一般采用:“××的给付(支付)”。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省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对艾滋病防治个人的补助抚恤”、“法律援助”等。梳理口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按照一种给付类型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六、行政检查(一)职权类型释疑(9+X)-9-行政检查是指行使主体依法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名称规范:名称一般采用:“对××××(检查内容)的检查”。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梳理口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行政检查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检查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检查行为,如行政监察、审计等行为和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和劳动监察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行为。这些行为既是行政职权,更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对此,要予以重视,认真梳理,并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结合起来,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保证监管到位。七、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使主体依法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规范:名称一般采用:“对××(事项名称)的确认(登记、认定、鉴定、证明等)”。如著作权属确认、土地权属登记、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确定、伤残等级鉴定、革命烈士认定、医疗事(一)职权类型释疑(9+X)-10-故等级鉴定、抵押权登记、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收养登记、婚姻登记、身份证核发、居住证和暂住证核发等。梳理口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特别说明:注意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两者之间的区分: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例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对于通过认定的企业来说,获得了原来没有的身份、资格,并可以通过这种身份和资格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归入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权。八、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名称规范:名称一般采用:“对××(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的奖励”,如“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奖励”等。也可以使用“授予××(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如“授予XX省劳动模(一)职权类型释疑(9+X)-11-范称号”、“授予XX省科学技术奖”等。梳理口径: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九、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交通责任认定、林权争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名称规范:名称一般采用:“对××(事项名称)的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等。梳理口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十、其他类型其他类型是指以上九类不能涵盖的职权事项。具体有:(一)非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梳理口径:省级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省政府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为准,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行使主体等与公布的目录原则上保持一致。特别说明:(一)职权类型释疑(9+X)-12-非行政许可审批具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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