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三、工商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四、简易程序五、听证一、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第三条六项)(一)程序合法性原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无效。1、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处罚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效等程序规定,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规则进行;3、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二)合理性原则--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时,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所做出处罚决定的客观性和适度性。一是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罚过相当。“行政处罚时,就高不就低,尽可能靠近罚款规定上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超出必要范围进行查封、扣押等”二是程序规定本身正当,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罚缴分离原则与特殊情况下的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的设计(三)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公正的原则—自己不能做就自己的法官;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当事人申辩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回避原则、听证程序”的规定公开原则——行政立法和政策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效率原则——时间快人员少社会、经济效益大经济消耗低“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设计、“行政处罚程序和时限”规定(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财产、其他)=最终目标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诫勉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处罚目的和功能“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规定”依法惩处,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怎样做到?(五)回避原则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回避(六)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立足职能、依法行使职权、准确执法”跨领域监管必要协调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提出公正二、行政处罚的管辖28号令第二章(5-15条)(一)地域管辖(《程序规定》第五条)1、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理解—广义、狭义2、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层级、优先)《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贩卖假酒甲地制造乙地贩卖丙地丁地(二)级别管辖分三层次对县市工商机关、省级工商机关和工商总局的行政处罚处罚管辖权作了原则规定。各级工商机关的管辖权---“依职权”确定,单行法规中赋予了县、市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权的,都可以依法实施。“《反法》关于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管辖权的规定“《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案件由国家工商局管辖,但国家局可以授权省局查处。”(三)指定管辖—规定工商部门内部争议的解决方式“共同管辖----最先立案的工商机关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受移送的机关对管辖权存在异议的;共同上一级工商机关指定下级机关认为管辖有困难的上级指定“时限”--上一级工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管辖权(第13条)(四)移送管辖—28号令第11条、15条1、工商系统内部的移送注意:一是移送发生在办案的全过程之中二是本机关没有管辖权三是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四是程序五是接受移送案件的工商机关有异议,不得再将案件自行移送,应双方的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2、外部移送一是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28号令第15条第一款)这种移送解决职能管辖问题。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实施。没有管辖权而实施行政处罚无效。如何确定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国家工商局“三定”方案;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无管辖权的案件容易越权执法的案件1、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特别情况1、经销假劣饲料案件—农业(国务院)、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县级)2、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药品监督管理2、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公安3、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经营者哄抬物价案件—物价部门3、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行为—电力监管部门4、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4、对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城乡集贸市场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药监部门6、经销未经审定的种子案件—农、林部门7、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权—公安、电信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28号令第15条第二款)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有如下十九类:*一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第140条至刑法第145条);*二是,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三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四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五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3条)、六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六是,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七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八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九是,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十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十一是,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十二是,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十三是,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十四是,非法经营案中的非法传销或非法变相传销案、非法出版物案(刑法第225条);*十五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十六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十七是,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十八是,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十九是,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五)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管辖权和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1、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第七条)决定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注意-----授权的前提是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内。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省级工商机关不能把法律、法规名规定管辖级别权限的案件交给工商所。比如《反法》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冀工商[2007]111号文规定,县、区工商局设立的工商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自己名义办理罚没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2、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权(第八条)适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主要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管辖权确定一般原则-——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管辖权例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处理石家庄市某经营者在河北日报刊发违法广告新华区裕华区(六)管辖权转移--发生在上下级工商机关之间对于案件管辖权的调整和变通。(28号令第12条)上级工商机关下级工商机关注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管辖权转移三、工商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1、案源(28号令第十六条)第一,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时主动发现违法行为第二,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被动发现违法行为。2、立案条件①确有涉嫌违法行为存在—最关键的因素②办案机关具有管辖权—立案的前提③未超过追责时效-2年④不适用简易程序⑤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3、立案的期限(17条)一般情形下---7个工作日内案情复杂------15个工作日4、立案的程序(第18条)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包括正职和副职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保护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处理结果---法定义务(28号令在第19条、58条)告知方式(书面、口头)、告知期限、告知内容没有规定注意(二)调查取证(20条—45条)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行政处罚案件的目标,也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而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就是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认定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都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的收集,是案件调查阶段的核心工作,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违法或没有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和采取非法定方式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个问题:取证基本原则和要求、证据种类、法定方式1、基本原则(1)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行政处罚法36条、28号令20条)全面收集证据--从收集证据的范围和内容上来讲,应当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客观地收集证据--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的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不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收集、固定它,更不可去胡编滥造证据。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不能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2)基本要求(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28号令第20条第2、3款,21,22条)一是依法行使检查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检查权行使主体、范围、条件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为行为查处取缔时,可以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是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时间——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内容——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有关单位、个人----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三是办案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四是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应当表明身份---一般着工商制服并应出示执法证五是委托调查应出具委托调查函2、证据种类(第23条)A:物证B:书证C:证人证人D: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E:当事人陈述:F:鉴定结论G: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法定方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总局第28号令)(1)询问(28号令第24条)---包括对当事人、证人、受害人作出的发问式调查注意事项:一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二是询问的内容要弄清八要素,即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经过、目的、结果(包括涉案财物流向)三是询问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四是应当制作笔录五是询问不能采用诱供方式;六是询问完毕后,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应由其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按照第2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是在笔录上注明原因,二是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2)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复制件一是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投诉人提供(第25—原始证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应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形式要求二是提取复制件(26条)注意: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形式要求(3)收集域外证据(第27条)--中国法域外形成的证据,如在国外或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要求---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形成的证据。根据司法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转递,确认使用。在澳门形式的证据。2006年2月之前,对于发生在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证明,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