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学年度第二学期生命科学系第二次系务会议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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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生命科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會議記錄一、開會時間:97年5月7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記錄:王秀玲二、開會地點:二樓生命科學院會議室三、主持人:陳主任全木四、出席人員:如簽到冊五、工作報告:(略)六、議題討論:五、開會事由:(一)本系助教續聘事宜,請討論。說明:1.依94.4.20本校第18次校務座談會決議,各單位助教(含新制及舊制)之續聘需經系務會議通過。2.因本系系務會議決議二位新制助教職缺之聘期,以二年為限,聘期屆滿時需重新討論。劉聖譽助教及范宏明助教之聘期即將於8月1日屆滿。3.經洽詢人事室,本校助教出缺後其員額須回歸員額小組管控。決議:(一)新制助教同意續聘乙年,新制助教續聘評估需於半年前進行,並預留半年緩衝期,讓授課老師及助教進行適當調整。(二)舊制助教以18票同意票,超過出席人數2/3同意續聘,系上應提供相關管道及獎勵辦法,以增加舊制助教進修或從事相關研究機會。(二)為因應學校與中研院植微所合作之博士班學程本系參與之角色與對策,提請討論。(系務發展委員會提案)說明:97.3.3系發會討論決議:本系參與的條件如下:1.本系目前參與之中研院國際研究生學程合作方案擬參照中興大學生科系與中研院植微所博士班學程合作協議方案(研擬中)重新評估;若雙方無合作共識,目前經由國際生學程合作方案兼任於本系之7位教師,建議改由本校生技所合聘。2.博士班學程一案請學校增撥招生所需之學生名額。3.學生獎學金部份議請中研院除提供本學程博士班學生獎學金外,本系其他博士生獎學金亦一併提供,以避免因學程合作關係導致之學生待遇落差。4.學程內以博士生名義發表之論文應註明雙方機構名稱。5.請系主任指派人員協助訂定合作協議書。(參考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院與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及生物科技研究中心合作協議書草案)決議:請三組召集人進行討論及規劃。(三)擬修正本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請討論。說明:配合「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修訂。決議:(一)修訂後通過(附件一)。(二)另修訂相關條款「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組織規程第四款第一款規定(附件二)。(四)如何提昇博士班報考率,請討論。(招生與考試工作小組提案)說明:97.4.29招生與考試工作小組會議決議:1.建議博士班一般生入學考試自98學年度起廢止筆試,僅以資料審查與口試進行。2.建議自98年度起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與一般入學招生合併辦理。3.建議博士班在職生招生名額由3名提高至6名。4.建議博士班入學後之資格考試型式及畢業資格之條件能嚴格把關,相關配套措施提請課程委員會進行通盤考量。決議:(一)通過增加在職生員額。(二)博士班入學後之資格考試及畢業資格條件,待收集各老師回應意見後,於下次系務會議討論後再考量廢除筆試事宜。(五)推薦本學年度本系優良導師(依據學校辦法本系可推薦4位候選人)。決議:請系學會辦理導師優良事蹟推薦,由學生事務小組召集人簡麗鳳老師及系主任進行評選作業。(六)修訂「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常設委員會組織細則」。決議:修訂後通過(附件三)。(七)修訂「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研究生服務學習獎助學金審核辦法」。決議:修訂後通過(附件四)。(八)修訂本系博士班畢業條件明細:(1)擬修訂為需發表二篇論文於具有審查制度之期刊,其中一篇必須為SCI國際期刊。(2)擬在博士班研究生畢業條件明細表規定資格考試通過至少6個月後始得進行口試。決議:(一)博士班研究生畢業條件明細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點語意修訂後,以簽呈送校核備,詳附件五。(二)建議增加SCI國際期刊排名百分比條件,以SCI該領域前40%、50%及60%進行E-mail投票後再修訂。(九)擬將甲組研究生專題討論,由兩學年四學期改為一學年兩學期。(教學及課程委員會建議本案送系務會議討論)說明:專題討論為全系共同必修科目,無法僅變更甲組研究生專題討論。決議:本案通過,請97學年度各組召集人重新擬定專題討論名稱、課程綱要及修課學期和學分數,並廢除舊制專題討論,提送下次教學及課程委員會討論,預計98學年度施行。六、臨時動議:(一)R306教學核心實驗室之使用原則,請討論。(裘君慧老師提案)說明:1.R306實驗室目前為微生物操作技術、生物化學實驗及分子生物技術核心實驗室。2.96年度由院向研發處申請371萬元進行該空間裝修及購買相關課程儀器設備,將開放全院相關課程使用。3.為有效利用及管理該核心實驗室,擬請討論使用原則。截至目前為止,已有下列單位口頭提出借用需求單位課程時間備註生科中心蛋白質體學實驗2008.07.21~2008.7.31賴建成老師生科中心分子生物學技術2008.08.04~2008.08.25陳良築老師系學會高中生科營隊尚未訂出確切時間非院所規劃的生科營使用原則建議:1.生科院內的實驗課程為優先,若遇衝堂時,應進行協調2.寒暑假長時間使用時,可向系辦公室填表後借用鑰匙,嚴禁複製備份鑰匙,課程結束時應立即歸還。3.學生或系,校外人士借用時,應檢附課程計畫書或實驗規畫書經系主任核可後,方可借用。決議:使用原則如下:1.生科院內的實驗課程為優先,若遇衝堂時,應進行協調。2.寒暑假長時間使用時,可向系辦公室填表後借用鑰匙,嚴禁複製備份鑰匙,課程結束時應立即歸還(詳附件六)。3.學生、系所或校外人士借用時,應檢附課程計畫書或實驗規劃書,經負責老師及系主任核可後,方可借用。4.臨時性借用,請知會管理人。(二)甲組碩士研究生選考科目之一為系統分類學(另兩科為演化及生態),是否須重新檢討。說明:甲組研究生入學後補修歸類課程,及甲組入學需考歸類學,均需在大學部開設相關課程。但目前均停開。請討論。決議:同意將甲組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選考科目改為兩科(演化學及生態學),考生於兩科中擇一筆試,演化學包括系統分類學內容。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91年8月7日系務會議通過訂定95年3月31日系務會議第四次修訂通過96年10月9日系務會議第五次修訂通過97年5月7日系務會議第六次修訂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系依據「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理教師聘任、升等及教師權益相關事宜。本會置委員九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教授六名、副教授二名,由本系專任講師(含)以上人員就本系合格之專任教授、副教授中推選組成。凡休假、進修及借調之教師均不得擔任委員。委員之資格:選舉前三年內,曾於SCI登錄之期刊有發表或已被接受一篇以上論文,或三年內每年均執行研究計畫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由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之選舉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連選得連任。但副教授不得執行對教授資格之評審,且具教授資格之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第三條本會由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開會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委員中推選一人為主席。第四條本系教師新聘任、升等、改聘、進修及延長服務等需由本會依本辦法評審。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通過應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後,送請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評審。第五條本會開會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惟遇有與碩博士班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學術合作關係者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之學術著作必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及著作送審準則」之規定。第二章新聘第七條本系新聘教師,須經本系教師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後,將擬新聘名單暨資料送本院「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後,始得送本會審議。第八條講師之聘任需具有(一)碩士學位,並曾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或(二)取得博士學位者。第九條助理教授之聘任需具有(一)博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或(二)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含)以上,有專門學術著作,成績優良者。附件一第十條副教授之聘任需具有博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第十一條教授之聘任需具有博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第十二條新聘教師之最高學歷如為本校授予者,應於該學位取得後具有其他公私立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教學、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兩年以上之經歷。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者,由本會訂定認定及評審標準,並列舉詳細而具體事證,送院教評會據以審議。第十三條第本系新聘各級教師「代表論文」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author)出版於學術性期刊(有審查制度者)之研究論文為限。但講師、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得以學位論文為代表論文送審。第十四條具有教育部頒發教師證書者,得依其教學與研究著作聘任為本系同一等級教師。第十五條本系擬新聘教師需公開甄選,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所定之應徵期間至少二週以上。兼任教師除因臨時出缺需即予補充者外,應比照新聘專任教師案辦理。第三章升等第十六條本系申請升等之各級教師須分別合乎下列規定:一、講師擬升助理教授者,須曾任講師三年(含)以上,成績優良,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二、助理教授擬升副教授者,須曾任助理教授三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三、副教授擬升教授者,須曾任副教授三年(含)以上,成績優良,有相當於學術獎勵標準之專門著作。四、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第十七條本會對於升等、改聘案須根據教學、研究、服務與合作三項予以評審。評審依左列標準為之:一、評分比例:(一)擬升等教授、副教授者:教學三十分,研究五十分,服務與合作二十分。(二)擬升等助理教授者:教學三十分,研究四十分,服務與合作三十分。(三)擬升等講師者:教學三十分,研究三十分,服務與合作四十分。(四)擬升等者前項評分滿分為一百分,評分若具小數點則四捨五入計算、有出席之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評分七十分以上(含)則及格通過。若委員之各項評分高於(或低於)本辦法規定之最高(或最低)分時,該項分數以規定之最高(或最低)分計算。未評分者,該項分數以其他委員之平均分數計算。二、教學評分:(一)教學表現由申請人提供教學評鑑資料、近三年授課時數及學位論文指導人數,由委員給予十五至二十五分,委員所給之分數若超出所有委員之平均值正負四分,該委員本項評分以其他委員之平均分數計算。(二)在原級職內編著教學講義獲教育部評獎為第一、二、三名者給予五、四、三分。其他講義教材(需具目錄、頁數、為原始編著,內容具完整性,且經打印提供學生普遍使用者),經系評會認可者,由委員給予一至三分。(三)在原級職內曾獲選特優教師者給予五分。三、研究評分:合聘、兼任教師申請升等或改聘時,送審之研究論文均應有加註本系任職者,方列入評分。(一)代表論文評分:升等教師代表論文應以單一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為限。甲、升教授、副教授者,其代表論文需發表於該領域SCI排名百分比前百分之四十(含)以內之期刊雜誌。升助理教授者,其代表論文需發表於該領域SCI排名百分比前百分之五十(含)以內之期刊雜誌。乙、「代表論文內容」評分,由委員依外審之意見,升教授、副教授者給予八至二十分,升助理教授者給予四至十一分。委員所給之分數若超出所有委員評分之平均值正負三分,該委員本項評分以其他委員之平均分數計算。丙、「代表作宣讀」評分範圍為二至五分,由出席委員依其宣讀表現給分,未出席之委員以出席委員該項分數之平均給分。丁、本項綜合評分,欲升等(副)教授者,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分,升等助理教授者,不得超過十六分。(二)代表論文外之研究論文評分:甲、發表於SCI所列之期刊雜誌之參考著作,依該著作所發表之期刊雜誌之影響係數,或該雜誌在其領域之排名百分比,每篇給予一至二十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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