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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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1111、机构历史建国初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内设有中央外资企业管理局和中央私营企业管理局,1953年两局合并,改称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0年动乱中并入商业部。1978年9月重新恢复,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是经济监督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最高职能部门。2222、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3333、人员编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4444、体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工商行政机关将实行垂直管理[1]据新华社北京1998年12月1日电党中央国务院最近作出决定,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级以下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在此间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委员吴仪到会并讲话。她指出,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迫切需要。吴仪说,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迫切需要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但现行分级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限制和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成统一、高效和有权威的执法部门,是十分必要的。吴仪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通过体制改革努力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从监管集贸市场和小商小贩转变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上来,拓宽监管领域,提高管理层次和水平,在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二是坚决彻底与所办市场脱钩,切实转变职能,实现监管到位。三是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四是以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把好“入口”,坚持条件,严格公务员考录,建立公开、竞争、择优的进人机制,确保新进人员的质量;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精干和高素质,适应强化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吴仪强调,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多方努力,周密部署,稳妥实施。她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各方面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认真协调解决改革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在改革之后,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维护和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独立执法地位。她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落实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在会上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他介绍说,此次改革的基本内容包括,机构管理方面,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市)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在编制管理方面,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工商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干部管理方面,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仍按现行办法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织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在经费管理方面,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5555、改革方案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精神,为理顺和完善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我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二、具体方案(一)关于机构管理1.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2.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区(含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3.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工商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主要职责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机构级别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合并、更名和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合并和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监察、审计机构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二)关于编制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和管理;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可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即: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目前实有编制数上划;工商行政管理所编制按1998年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给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数上划。编制上划后,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后,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下达。为严把人员素质关,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8〕26号)规定精神,自1998年4月29日起,至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冻结进人。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外,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清退回原单位。(三)关于干部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仍按现行办法,实行自治区和国家局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办理任免手续。按照国发〔1998〕41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党组,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经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意见后,由自治区党委审批任免;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以及纪检组长,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审批任免。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的要求,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实行交流回避制度。(四)关于经费基数划转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费基数需作相应划转。经费基数划转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五)关于财务经费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直接上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汇缴自治区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涉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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