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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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邮工商〔2008〕43号关于设立基层合同指导站的通知各工商分局,机关各科、室:根据省局《江苏省基层工商分局合同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要求,为宣传普及合同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涉农合同当事人依法签约,监督涉农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履约,受理合同争议纠纷调解,推动合同助农工作广泛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各分局设立基层合同指导站,与合同调解庭合署办公,名称统一为“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指导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同指导站的职责1、宣传合同法律法规;2、推行合同示范文本;3、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4、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合同;5、受理合同争议纠纷调解;6、查处合同欺诈案件;7、上报有关合同助企、助农工作信息;8、其它交办的工作。二、合同指导站机构配置指导站设站长1名、合同调解员(兼接待受理)1名。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合同指导站站长黄益军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合同指导站站长张树明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北合同指导站站长王伟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泽合同指导站站长虞兴如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垛合同指导站站长杨林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汉留合同指导站站长卢晓东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卸甲合同指导站站长陈明伍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桥合同指导站站长戴其祥二○○八年七月四日主题词:合同指导站通知抄送: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7月4日制发校对:张祥校核:沈德清基层工商分局合同指导站工作指南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八年七月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基层工商分局合同监督管理工作规则》,我们编辑了这本《基层分局合同指导站工作指南》。其目的是以合同指导站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基层分局合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工作指南》规范了指导站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汇集了部分合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是基层分局合同监管人员的工具书,也是企业加强信用(合同)管理工作的好教材。由于时间仓促,编辑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凡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一律以正式文件为准。编者二00八年七月目录一、合同指导站机构设置1、人员组成2、组织网络二、合同指导站工作职责1、指导站职责2、站长职责3、合同管理员职责4、合同争议纠纷调解员职责三、合同指导站工作制度1、合同指导制度2、咨询服务制度3、联系回访制度4、工作评价制度四、合同指导站工作流程1、合同争议纠纷调解2、动产抵押登记3、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4、查处合同欺诈行为5、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五、相关合同法律、法规、文件1、《合同法》摘录(1-9章)2、《合同争议调解办法》3、《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5、《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6、《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办法》合同指导站工作规范一、机构设置1、人员组成各基层合同指导站统一设在工商分局,由分局分管分局长为合同指导站站长,明确一人担任合同管理员,各联动区域明确一人为兼职合同管理员,分局受理登记组(综合组)明确一人为合同争议纠纷调解员。2、组织网络合同指导站机构网络图二、工作职责站长合同管理员争议纠纷调解员联动区域兼职合同管理员联动区域兼职合同管理员分局长联动区域兼职合同管理员1、指导站职责(1)、宣传合同法律法规;(2)、推行合同示范文本;(3)、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4)、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合同;(5)、受理合同争议纠纷调解;(6)、协助查处合同欺诈案件;(7)、上报有关合同助企、助农工作信息;(8)、其它交办的工作。2、站长职责(1)、研究制定合同指导站工作计划;(2)、组织开展合同指导站各项工作;(3)、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联系;(4)、总结、上报合同指导站有关材料。3、合同管理员职责(1)、协助做好指导站各项工作。(2)、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3)、组织市场主体进行合同法规培训。(4)、对重点骨干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帮扶、服务。(5)、查处合同欺诈案件。(6)、完成其它交办的工作。4、合同争议纠纷调解员职责(1)、接受合同咨询、资信;(2)、受理合同争议纠纷调解申请。(3)、受调解庭指派,对争议纠纷进行调解。(4)、对调解卷宗进行整理、归档。(5)、完成其它交办的工作。三、工作制度1、合同指导制度(1)、定期组织、宣传、普及合同法律法规知识。(2)、实施重点企业帮扶计划(每个联动区域确定1-2户重点骨干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3)、帮助企业建立信用(合同)管理制度。(4)、指导企业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5)、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2、咨询服务制度(1)、热情接待企业咨询、资信服务。(2)、认真受理合同争议纠纷调解。(3)、及时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委托证书等。(4)、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3、联系回访制度(1)、每年对重点帮扶企业联系回访1-2次,了解企业在生产、销售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2)、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重守企业,不断提高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水平。(3)、虚心听取企业对工商部门的意见,并根据企业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4、工作评价制度(1)、每季度进行一次合同助企、助农方面的业绩考核,由各联动区域、合同管理员和合同纠纷调解员具体汇报、交流各个季度的合同指导工作。(2)、根据企业回访和企业满意度调查情况,把合同指导站有关人员的工作纳入到基层分局的年终考核。四、工作流程1、合同争议纠纷调解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主持调解制作调解书回访督促执行有被申请人、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符合条件的五日内受理反之不予受理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在2个月内终结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终结书每年末或每年初对调解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检查2、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申请材料初审领导审批发放抵押登记书记入动产抵押登记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审查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权属证明报科室领导和分管局长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对办理完结的动产抵押及时记入登记簿,供社会查询3、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填报申报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发文公告成立满二个会计年度、无亏损或严重失信行为A级需70分以上,AA级需80分以上,AAA级需90分以上按各个级别重守企业的要求填报申报表和入会申请书发函征求业务主管部门、银行、税务、质监、司法等部门的意见政府或工商部门发文认定,并在相关报刊上公示发放证书回访复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重守证书,制作荣誉牌匾对新认定的重守企业年内进行一次回访,对已认定的重守企业每年进行年度复查4、查处合同欺诈案件检查举报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核审告知(听证)通过巡查发现合同欺诈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立案询问双方当事人情况,收集有关书证物证报有关法制员和领导核审发放告知通知书,需听证的组织听证会资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听取意见和要求5、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企业申请制作合同文本市(县)局初审上级局审批回访检查企业书面申请制定格式条款的理由企业制作并报送格式合同文本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备案文本进行初审上报省市局审批对备案的格式合同,定期进行回访检查五、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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