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育行政机关方面的法律行政机关离我们多近??从摇篮到坟墓:我们都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从幼儿园到大学:我们都在和教育行政机关打交道也许你一辈子不进法院但你必须经常进入政府机关。本讲主要讲六个问题教育行政机关概述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教育行政机关的责任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教育行政行为为什么行政机关门口通常摆着狮子而不是绵羊?-------------------行政机关地位的思考问题为什么西方有专家说:政府就象狮子,应该把它关在笼子里?你怎么理解这句话?你心目中的政府是怎样的?宜黄拆迁事件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启示?英国法谚:民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为什么我们国家铲土机却可以进?拆迁队可以进?如何防止政府的权力滥用?目前对行政法的主要认识1、行政法即“管理法”,建立在管理论基础之上,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2、行政法即“控权法”,就是要控制政府的权力,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3、行政法即“平衡法”,平衡公益和私益。4、行政法即“服务法”,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其建立在“服务论”学说基础之上。请问:从法律理解发展趋势来看,现代政府应该是怎样一个政府?现代政府的理解法治的政府有限的政府民主的政府服务的政府开放的政府?第一节教育行政机关概述(一)概念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政机关的层级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教育行政机关也是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与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具体五级:国务院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区人民政府省市区各厅局委办\各市州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局委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直各局委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的级别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二)教育行政机关的特征高度政治性:教育与政治的关系相对独立性:教育的特殊性专业性:比如教育督导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适应性: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一,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主体资格。1、教育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享有行政职权,即主体合法;——享有一定权限,即权限合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即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第二节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2、教育行政机关获得主体资格的条件组织要件:——必须由有权的机关批准成立;——必须由组织法或章程明确规定其职权、职责和权限;——有法定的编制和独立的行政经费;有办公地点和条件——经政府公告成立。法律要件:依法有职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二、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地位的体现1、行政法关系中的教育行政机关主导性、不对等性、单方意志性、先定性2、民事法律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平等的法律关系3、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横向关系:平等的协助关系纵向关系:隶属和指导关系(一)权力的来源1、宪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85条)——“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第89条第7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105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行政工作,……”。(第107条)第三节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2、行政组织法的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3、教育法的依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第14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15条)(二)具体权力——教育行政创制权——教育行政决定权——教育行政命令权——教育行政执法权——教育行政许可与确认权——教育行政处罚权——教育行政奖励权——教育行政监督权——教育行政复议权1、——教育行政创制权:制定和发布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比如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教育行政决定权:即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或事项的处理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如决定开展新课程改革等3、——教育行政命令权:即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比如命令校长要求做好升国旗的工作4、——教育行政执法权: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上级的决定、命令具体执行的行为。比如贴封条,要求不合格学校停办。3、——教育行政命令权:即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比如命令校长要求做好升国旗的工作4、——教育行政执法权: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上级的决定、命令具体执行的行为。比如查处不合格学校,贴封条,要求不合格学校停办。5、——教育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处罚。比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处罚的原则:(1)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辨;(3)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教育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教育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除简易程序外),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送达。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1、能力罚:能力罚包括资格罚和行为罚,资格罚包括。(1)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2)撤销教师资格。(3)吊销办学许可证。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招生等2、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财物和非法所得。适用:★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或者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剥夺其财产予以补偿3、申诫罚:申诫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出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应予以登记,多次警告可以加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与证据:3、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教育行政处罚的雁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加盖印章。6——教育行政许可和确认权:许可:给别人某种权力,一般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三个环节,比如办学等;确认:只是确认一个事物是否属实,比如学历鉴定、学籍登记、某种科研成果的鉴定,对留学合同的鉴证。7、——教育行政奖励权:奖励先进集体与个人,比如南粤优秀教师,劳模,三八红旗手等8、——教育行政监督权:即行政机关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他教育关系的主体的教育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比如上级开学的检查9、——教育行政复议权:对不公正的决定重新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权力视频:滥用职权第四节教育行政机关的责任基本特征:1.教育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责任2.独立的法律责任3.能承担法律后果教育行政机关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必须发生在教育行政的行为中考虑是故意或者过失教育行政机关责任的分类惩罚性行政责任:如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补救性法律责任:如撤销、返还利益、行政赔偿等(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1、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或政府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权能是不对等的。3、行政法律关系必须在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才能发生。4、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第五节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1、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体现出等价有偿原则。2、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在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形成某种教育合同关系。3、主要涉及到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在人才培养、智力成果转让以及毕业生有偿分配等领域所产生的责权问题。视频:镇政府与酒楼官司案第六节教育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适用与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内部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只对教育行政约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命令等。外部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外实施教育行为管理,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教育行政行为。如教育行政许可行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等。2、按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抽象教育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背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的行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一般包括教育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教育行政强制行为等。3、按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而主动实施的教育行政行为。如: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依申请的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教育行政行为,即相对方的申请是教育行政行为开始的先行程序和必要条件,如:颁发办学许可证审批等。4、按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教育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羁束教育行政行为是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出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教育行政行为。教育行政机关没有自行选择、裁定的余地。例如教育行政机关审批高等学校,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名称、规模等审批。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是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一原则规定,而将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经验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合法行为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一)行为主体合法: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人员合法和委托合法(二)行为权限合法:任何权力都是有限度的(三)行为内容合法:内容具体、适当、公正合理(四)行为程序合法:“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五)行为形式合法你亲身经历的有哪些行政行为不合法?请结合合法要件进行分析?主体合法案例分析1998年4月15日,某市物价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的金凤凰歌舞厅内物价水平畸高。物价局立案调查后发现,该歌厅物价水平的确过高,达到正常价格的几十倍。如一听可乐售价180元,一杯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