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5年8月29日起施行行政法规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国家体委颁布,自1989年12月9日起施行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委颁布,自1990年2月20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颁布部门规章1、《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颁布,自1993年12月4日起施行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2000年3月16日起施行3、《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2003年1月13日起施行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1999年11月22日起施行5、《全国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国家体委颁布,自1994年11月4日起施行6、《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颁布,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8、《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人事部、国家体委颁布,自1994年11月4日起施行部门规范性文件1、《国家体委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国家体委,1989年3月30日发布生效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7月27日发布地方法规1、《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7月29日起施行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揭阳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行政执法主体:揭阳市体育局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备注1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41、在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2、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味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借机聚敛钱财。3、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4、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售“信息物”。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健身气功站、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5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健身气功站、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6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擅自经营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直至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7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8因管理不善,或者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造成安全事故的。9高危险性体育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经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10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由省或者举办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3项)行政许可一览表序号许可项目办理时限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开办武术学校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3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序号行政行为项目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2、《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302项2开办经营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项目《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3中级教练、初级教练任职条件审核《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4二级运动员、裁判员审批与称号批准授予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五条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5一级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申请材料审核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五条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6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7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称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8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表彰、奖励《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五条9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成立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10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下列规定的,批评教育、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1、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2、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1)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2)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酬;(3)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4)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六条11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公共体育设施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二)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体育设施备案手续的;(三)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2、《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用途,或经批准同意后未按原设施面积和标准建设偿还的;(四)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拆迁公共体育设施,或经同意拆迁后不按本条例规定新建偿还的;(五)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期满后不按本条例规定恢复原有功能或不缴纳补偿费的;(六)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1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以上内容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