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行政执法2014.08.28内容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二、检疫的行政执法权三、行政处罚程序四、疫情处理程序五、行政处罚案例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三场“黑死病”流行:542-543年东罗马帝国;1346-1352年欧洲和中东;1860年代源自云南,经东南沿海扩散世界。1894年鉴定为鼠疫杆菌。1.植物检疫起源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1347年1347年威尼斯共和国规定所有外来船舶栓靠岸边,人员货物滞留四十天,经核查不带“黑死病”才允许上岸。不久全欧港口效仿推广。威尼斯共和国规定所有外来船舶栓靠岸边,人员货物滞留四十天,经核查不带“黑死病”才允许上岸。不久全欧港口效仿推意大利威尼斯检疫(隔离)=Quarantine=40天检疫起源14世纪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卫生检疫检疫的概念用于对人的预防医学后,继而用于预防动物传染病,尔后又为植物保护所采用,并冠以植物检疫这个专用名词。1660年,法国里昂为防止小麦秆锈病的传入和为害,公布了铲除小檗并禁止小檗入境的命令,最早的植物检疫法令诞生了植物检疫诞生于17世纪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植物检疫事例1830年,欧洲从秘鲁引进马铃薯,同时,晚疫病原也潜随而至。马铃薯是19世纪爱尔兰人赖以维持生计的唯一农作物,而作为地主的英国人却只关心谷物和牲畜的出口。1845年秋天,一种不为人知的病害(晚疫病)使马铃薯受灾,一百余万爱尔兰人死于饥荒。自然灾害以及政治压迫迫使人们揭竿而起,虽然暂时失败,但惨剧激起了爱尔兰人的民族意识,在它的指引下,爱尔兰自由国家于1922年建立。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2.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阶段国家单项法令阶段植物检疫诞生初期,由于国际贸易水平较低,有害生物传播途径单一,因此通过植物检疫防范措施也比较单一,是国家的单项法令时期。如:19世纪(1859)为防止葡萄根瘤蚜从美洲传入欧洲签订的《尼泊尔葡萄根瘤蚜公约》;英国1877年为防止马铃薯甲虫从美洲传入颁布了《危险性昆虫法》等。国家综合法规和执法机构阶段由于贸易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植物保护学的发展,人们也掌握了很多有害生物传播的规律,综合性防范有害生物传播的国家检疫法规应运而生。如:1907年英国颁布了《危险性昆虫及其它有害生物法》;1910年加拿大通过了《加拿大危险性昆虫和有害生物法》;1912年美国颁布了《植物检疫法》等。3、国际法规和组织阶段在植物检疫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有害生物危害不受国界和行政区域限制,需要全球共同努力。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就是在这样共识基础上逐渐发展完善起来。1951年,有82个国家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第六次会议上签署通过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后不断有国家加入。2005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成为公约的第141个缔约方。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为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4.我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1928年,民国政府公布了《农产物检查条例》,设立农产物检查所1930年,公布了《农产物检查所检验病虫害暂行办法》1937-1945年,因战争中断所有工作1951年,制定公布了《输出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年,国务院修订了《植物检疫条例》1995年,《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各省市自治区的《实施办法》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5.植物检疫相关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公民、法人或组织向法院诉讼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实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依法审查准许公民、法人或组织从事特定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二、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权数目行政处罚8行政许可3行政确认2行政强制2行政征收1其它行政执法职权8合计24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机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权1.行政处罚:(1)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3)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调换或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擅自改变植物或植物产品用途的(4)擅自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的(5)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隔离试种或违反隔离试种要求的(6)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研究的(7)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扩散疫情的(8)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二、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权2.行政许可:(1)引进国外农作物种苗检疫(2)农业植物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3)省际间植物及其产品(农作物)调运检疫3.行政确认:(1)确认国外引进植物不带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2)复检确认外省调入植物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4.行政强制:(1)对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2)对疫情采取封锁消灭控制措施二、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权5.行政征收:收取植物检疫费6.其他行政执法权:(1)责令销毁或除害处理(2)责令纠正(3)责令赔偿损失(4)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5)监督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6)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7)拟订本市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8)拟订本市的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市的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三、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权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植物检疫机构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只能进行“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有:植物检疫条例及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1、植物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的措施(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类别三、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权三、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权(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的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3、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的具体设定:三、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权三、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权(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予以处罚:(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慌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藏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三、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权(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七)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三、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权步骤1:通过检查、举报等方式发现问题步骤2: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申请表,申请立案调查立案未立案步骤3: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如需对物品(证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步骤3.1: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单步骤3.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物品清单步骤4:进行进一步询问调查,填写询问笔录步骤5:填写调查终结报告证据不足,或没有违法事实步骤6:制作、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如有)步骤6’:填写证物处理申请表如已对物品(证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步骤7:填写案件处理程批表步骤8: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开具北京市没收物品统一收据(如有没收物品)步骤9: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申请结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但拒不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复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中止调查中止调查,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有违法事实4、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流程图如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步骤7’:听取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当事人无异议,复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复议或判决后5、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各环节注意事项关于“步骤2: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申请表,申请立案调查”中的注意事项:在申请立案调查之前,为确保行政处罚准确性,必须:1、掌握确凿的证据表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以免造成被动局面;2、掌握当事人行为所违反的确切法律条款,不能似是而非。关于“步骤3: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笔录”中的注意事项:1、检查时间;2、执法人员身份(包括执法证号);3、当事人违法事实基本情况;4、用必要的工具(如相机)记录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5、为防止证据消失,需对物品(证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先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申请,获得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和物品清单。三、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权关于“步骤4:进行进一步询问调查,填写询问笔录”中的注意事项: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应该:1、首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告之被询问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陈述权、申辩权;3、如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询问,应当让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询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并记录询问及回答内容:1、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其行为属违法行为;3、询问当事人是否知道其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4、宣读其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条文;三、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权关于“步骤5: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