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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儀會議即將開始,請各位來賓就座。歡迎各位來賓蒞臨,今天隆重舉辦由政治大學法學院、中央大學工學院合辦之工程法律系列論壇(三)【工程承攬報酬之相關問題】研討會。提醒各位來賓,會議進行中請將手機設為靜音或關閉。各位貴賓,非常歡迎大家參加「工程法律系列論壇(三)【工程承攬報酬之相關問題】研討會」。今天非常榮幸能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院長、中央大學工學院李建中院長、以及台灣營建研究院王明德院長主持本研討會開幕式。請大家以最熱烈的掌聲,歡迎陳惠馨院長致詞!陳院長惠馨:黃執行長、謝教授及在座嘉賓早。這是政大法學院中央研建管理研究所合辦之工程法律系列論壇第三場,因為大家幾場參與踴躍,剛剛和謝教授討論未來可以開學分班,我們下學期法科所由顏玉明老師會開出工程法律整合之課程,也希望未來工程界法律界更長久之合作,所有活動謝謝黃立老師、謝教授、顏玉明老師促成,也歡迎大家參加法學院其他活動,相關資訊可以上網查閱。司儀:謝謝陳院長致詞。接下來,歡迎王明德院長致詞!王院長明德:陳院長、黃教授、謝教授、顏老師及各位工程界法律界先進大家早,非常高興有機會參加這系列活動。之前在仲裁協會和黃立教授及姚乃嘉教授閒聊,談到光爭議解決尚有不足,需要做爭議之預防,因此必須使大家對問題了解,故有一系列之論壇。在座官方較少其實官方學習之必要更多,如果官方進步業界跟著走進步會更快,我了解這論壇規劃已經規劃兩年,希望透過產官學界合作使工程法律之問題解決。非常感謝各位共襄盛舉謝謝。司儀謝謝王院長致詞。本次研討會第一階段共有5個主題,依序為「詳細價目表內容不充分或不合理所造成之報酬認定問題」、「工程承攬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問題之討論」、「一式計價問題」、「論乙式計價之實務爭議」、「工程承攬報酬之相關問題」。麻煩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謝定亞教授為我們主持第一階段的議題評論,並為本次議題引言。引言人謝定亞教授我的引言分成幾部分別為「前言」、「工程承攬契約之定價方式」、「工程承攬契約變更之定價方式」「、工程承攬契約之報酬給付問題」、「結語」。前言中工程承攬報酬之內涵之計算,承攬契約規定承攬廠商要做什麼、可以得到多少報酬。但契約中百分之九十的文字都在談工作物怎麼完成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甚至更少部分談到如何給付報酬。因此承攬報酬內涵一直未清楚定義承攬報酬中可能包括材料、人工、機具及雜項支出,哪些部分是報酬契約並不清楚,因為越清楚業主給付義務越明確,如果越模糊業主越有討價之空間。第二是工作範疇與承攬報酬之對價關係,是一個給付與對待給付這,一般來說工作完成才付錢,但如果金額非常高不先付錢很少有廠商有能力全部先支出,因此營造廠在現金流量很辛苦的情況下完成工作會有困難,因此對價關係如何決定影響營造廠權益。第三是工作範疇之可分性與不可分性,工作範躊英文稱為Scopeofwork簡稱SOW若屬可分報酬可能可分如果不可分也不會因為報酬分多次給付多次使報酬成為可分。因為工作沒做完就沒有報酬請求權,因此工作可分與否有區分必要。在可分不可分有主客觀問題,如客觀可分例如契約上要求提供一定模版與一定之工作架,客觀上可分。但我主觀上可能主張如果未一同給付就不給付報酬,則廠商只給模板有無權利主張部分報酬?如都以主觀解釋可能造成一個十億的工作因為一個鏍絲沒拴好全部都拿不到報酬。第四為工作量之確認與工程款給付方法。計價過程中承攬報酬計算為量的決定而量的決定有很多方法,最簡單的認定方式為直接在工地現場判斷做了多少量,但其實這是很難計算的因此工作量確認方法很困難有連帶影響計價。最後是工程承攬報酬之「變動管理」,工作只要時間越長Scope受外在變化影響越多,Scope一旦受影響變動部分如何計價不請楚或者形式上很清楚但不合理。工程承攬契約之定價方式首先談到總價契約,總價契約概念上很容易也很好操作但在工程上總價契約不容易甚至是不可行的,因為總價契約中有很多數量增減少作還會扣錢,可見很多部份不是用總價去思考,或在詳細價目表中註明以實做數量計價或在契約中未寫明總價契約而是寫總價決標但總價決標不等於總價契約。因此此契約是否為總價仍未決定,故在總價契約中我第一個談到工作範疇之定義與工作範疇之變動,總價契約若在價格端是固定那工作端就應該是固定,就像一個小島,業主要求承商在島上整地,但島嶼面積會隨漲潮退潮而改變,業主一定會主張是漲潮,承商一定會主張整地面積為退潮面積,最後交給法官決定,法官很可能就直接把兩造主張加起來除以二或照業主指示為主,但這些爭議可以不用發生,因為如果報價是固定的工作就應該特定但若講明漲退潮風險由承商負擔其實也是可以。因此這就會反映在詳細價目表中數量如何決定,究僅供參考還是就代表工作數量。另外就是如何確認「工作完成」之問題,如剛剛之例,在一個案子中因為一顆螺絲未安裝造成無法請款但螺絲卻非工程必要部份。因此如何認定完工不是業主主觀上認定好就好,而是有客觀標準,在英美法很早就有實質完工之概念,且一直影響英美法完工之概念。FIDIC紅皮書、銀皮書也放棄在驗收階段確定完工的概念,而是在保固期完畢才算是完成,我們還執著在所謂完工就是在驗收階段什麼事都要做好但實質上不可能,因此驗收階段會產生一須改善之清單,此清單中項目如不影響整體使用,能否認為工程已完成?這裡可以看政府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之概念,若仔細探究似乎有暗示,政府可以在沒有重大缺失之情形下接受工作物。但條文裡「得」未來能否變成「應」,因為既然可以用了就必須使用使設施發揮經濟價值,則若工作報酬確定,如何決定對價也就是報酬所對應之工作究竟是什麼程度的工作可能不包括一顆螺絲。另外部份完成是否/如何給付報酬,一個工作如果只作一部分能否只要一部分報酬?接著詳細價目表內「數量」與「單價」之功能這在公共工程中一直是重要問題,因為業主對單價一直有很大影響,他不願承商自由填寫單價,因為他擔心未來變更設計時單價會被不當使用致營造廠不當獲利,但這裡其實應切割成二部份,首先在嚴格之總價契約中單價其實是沒有意義,他的意義會發生在變更設計時的計算基礎,這是兩個不同的東西,但現在是以一套東西,在締約時一次決定,這會產生變更設計之單價應該在變更設計時決定而非締約一開始決定。因為締約時只知道締約時之單價是,根據締約時之數量及價錢決定發生變更時條件不同,應另做考慮,如果強以締約時單價作為變更設計之單價且變更設計乙方不得拒絕,變成一種甲方對乙方的奴役,這是必須檢討的。再來工作數量之增減如何計算報酬這剛剛跟各位講過。那另一個常用的是實作實算契約,在工程界總價契約多用在建築工程而實做實算契約則多用在土木工程,實做實算精神在於,承商報價時有報單價但實做數量締約時還不確定,但所謂不確定也不會完全離譜,因此廠商報價時雖不知實做數量但他願以報價之單價做,也就是承商意思表示的內涵,一旦承商得標業主若更改承商單價或承商自己又改單價會造成契約意思表示基礎有很大變動,這和總價契約完全不同,總價契約的單價只是計算總標價的基礎,但實做實算契約總標價反而沒意義單價才是意思表示內涵不能隨便更動。因此若二個投標者報相同決標價但單價不同,業主是有權去選擇對其有利的,這是實做實算契約中有趣的問題。另外是詳細價目表內「數量」與「單價」之意義。因為詳細價目表數量不是確定的。真正的量要等到做好才能算,因此計算方式有三種:一為以參考數量算就是以設計圖上的數量算。第二是實際現場丈量但這很難成本很高例如土方回填開挖很難一方一方算或者根本是一式計價沒辦法算量。第三個方法也是FIDIC的方法就是用施工圖為基礎,也就是營造場依設計圖製作施工圖表達他要如何完成工作,施工圖上就會把數量表現出來,兩造即依此定義工作數量,但在國內工程對施工圖不重視。另外在實做實算中工作範疇是什麼也會發生疑問,因為設計圖不會詳述一切,施工圖也開後逐步產生,工程詳細表中數量也僅供參考,因此數量計算要回歸工程本質做完才算。例如河川疏濬要求將河床降挖一定深度,雖然事前會約定土方量但只是蓋估,一定要到降挖到合約要求的高度後才能計算真正挖出的土方,因此在總價契約原則上契約規定的量做完就是做完了,但實做實算契約要做到先約定的效果才算完成,另外工作數量大幅變動時因為單價就是約定的部份所以在什麼情形下營造廠可以更動原先之意思表示或者業主何種情形下可以更動雙方約定,例如衛浴設備原先約定五套是一個單價,但後來實際做到三十套依規模經濟營造廠應可以取得更低之價錢,因此業主不會願意以五套的單價去計算另外二十五套的單價,這麼做行不行最。後是一式計價之問題,因為在實做實算契約中原數量僅供參考,因此所有一式計價或按直接成本比例計價之費用是按原參考數量計算結果,但實際數量可能不同,則一式計價金額或百分比金額會不會因此而作相對變動也是問題,也就是在工作同一性之前提下可否因為工作量增加而請求依比例增加管理費。換言之管理費會不會因工作數量增加而增加,反面言之工作減少管理費支出會不會或可不可以因而減少。第三是成本加報酬契約,較少在工程上使用,民間建築工程會用,就是承商將成本完全透明公開也明言只賺百分之六的管理費,因此兩造就必須把成本先講清楚成本一旦確認營造廠的報酬就確定為管理費之部分。第四為複合性契約,這反而是實務上最常見也就是依契約中既有總價也有實做實算。在國際工程契約裡首先是總價部份與實作實算部份之明確化,若有複合契約會看到很明確規定哪些部分是實做實算哪些部分是總價,且會規定此契約之總價決定方式,但在我國規定較少。接著會規定一式計價之問題,按施工費用比例計價之問題。最後是工作範疇之可分性與「工作完成」之認定,因為實做實算部分工作完成之認定方法與實做實算工作完成之認定方法不同,在我國常發生爭議就是會用總價契約的工作完成定義去認定實做實算工作完成,就像把男人西裝套在女人身上都叫西裝但是完全不同。第五為統包工程之契約報酬。之前的總價契約指營建部分,但統包裡所謂的總價和總價契約的總價也不同。第一為業主對報酬計算有何權限,在統包總價契約中廠商報價時無詳細設計若嗣後業主審核承商詳細設計後核定之單價比原先的報價低只給低的金額,如此承商原先的報價算什麼,可能只是決標金額,真正的報酬是業主決定投標過程的報價只是決定廠商,此情形業主不但決定工作也決定報酬那所謂合意究何所指。另外還會遇到契約如何決定工作項目、工作數量、工作單價以及若承商決定工作方法、材料變更或使用同等品會不會影響報酬及「工作完成」如何認定。工程承攬契約變更之定價方式工程契約很少有契約從一而終都會有若干變動,就變動部分報酬如何計算也會有爭議。第一為數量增減,就是工作項目不變但數量變多或變少報酬如何計算。在總價契約、實做實算契約會不一樣。另外新增工作項目也就是原來沒有的部份雙方須就新增項目議價也會有爭議。另外在工作項目減少時是否可以依原有單價減帳且相關之管理費也一起減掉。再來是展延時工程管理費如何計算。此外工作範籌外的契約變更稱Outofscope,增加和原工程無關之部分且依契約甲方變更乙方不得拒絕,這所謂變更是否包括Outofscope?如果包括乙方就不能拒絕且單價若是原契約就有的就要按原契約單價那廠商就變成奴隸了,可以用一個契約把所有無關的工程都加進去甚至可以要求依原契約單價加購一百噸鋼筋,違反就違約就可以罰履約保證,因此變更必須要有個範圍且須清楚定義。工程承攬契約之報酬給付問題。上面林林總總談那麼多綜合起來就是幾點。首先工程承攬契約工作範疇之理解。第二工作完成與實質完工概念之應用。第三工程詳細價目表之意義在實做實算和總價契約中都會有不同問題。第四工程進度款是否為承攬報酬如果工程是不可分的,進度款可以當成報酬嗎。第五以一式計價之承攬報酬可以依比例調整嗎。第六以固定比例計價之承攬報酬在變動後也是按比例變動嗎。最後契約變動後之承攬報酬如何計算要重新計算還是依契約原有單價計算。最後非常懇切呼籲擴大工程法律研究之參予因為有太多問題需要解決,從法律學界、工程實務界、法院實務形成共識大家都比較好做,甚至領先其他國家。第二就是學術研究能影響司法實務,今天的發表慢慢形成共識以後訴訟中兩造法代就某些爭議沒有不同見解時法官就必須採用。另外就是國際工程實務的了解。另外公共工程契約有全面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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