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在中队,由中队按时交大队备案。一般程序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五、执法检查(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立案(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1、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2、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3、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二)各执法中队负责本管区域内的立案工作。(三)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各中队长批准立案,各中队长必须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中队长指定不少于二人的本案办案人员。中队长认为应不予立案的,报大队领导审核。七、调查取证(一)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二)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四)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五)关于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要求来收集证据。八、告知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九、审核(一)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制《案件处罚审批表》,《案件处罚审批表》应列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依据,连同案件材料报中队审核人进行初步法制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各级领导的审批权限:(二)审批领导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作出处罚意见。属于局领导审批权限的案件,应由监察大队报法制科审查后,局领导审批。十、决定(一)审批领导对各自审批权限内的案件应当对调查结果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二)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十一、执行(一)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及当事人委托代缴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四)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原则,因银行暂停营业或当事人有其它不方便缴款的情况,必须填写《代缴罚没款委托书》后,执法人员才可以代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结案、备案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报经审批领导同意后结案。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案件结案后由中队临时保管,中队定期移交大队归档备案。集体讨论或适用听证程序的案,应报法制科备案,法制科根据规定报上级法制机构备案。听证程序十三、拟作出行政处罚属听证范围的,由城管局法制科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十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向城管局提出听证要求,各中队负责受理后报法制科审查。法制科接报后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予以听证。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定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拟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参加的,以便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与调查人员对案件的事实情节辩论、质证的程序。(三)、本程序适用于我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含本数),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含本数),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以上(含本数)的罚款。(四)、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2、保护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原则;3、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听证的组织和听证参加人(五)、听证组织为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六)、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成。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定,一般由本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由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的准备、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听证人员不得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七)、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听证的。(八)、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3、决定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4、决定证人、鉴定人等到场作证。(九)、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1、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鉴定人等听证参加人;2、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3、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4、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予以警告或处理。(十)、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十一)、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十二)、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应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提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十三)、案件调查人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三、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十四)、行政执法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十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告知三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同意,可以申请延长举行听证的期限。(十六)、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四、听证准备(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听证要求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确定听证人员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听证人员名单;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十八)、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三日前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十九)、听证人员要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拟好听证提纲。五、听证(二十)、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以下听证纪律: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摄像和摄影;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二十一)、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二十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二十三)、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3、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质证;4、相互辩论;5、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询问各方最后意见;6、记录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阅读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并签字确认。(二十四)、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笔录审阅并签名或盖章,上报行政执法机关,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1、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2、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二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撤并,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2、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的;3、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二十七)、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二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3、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4、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二十九)、听证主持人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六、附则(三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不得向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