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材料洛阳市卫生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承诺”承诺一:接待首问负责制度。凡到卫生行政部门咨询、登记、举报、投诉、申诉及办理其他事项的,首次接待人员为首问服务负责人,能当场办结的应直接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或不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请办人理由,由首问服务负责人转交、引办、督促相关人员办理,并负责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请办人。承诺二:一次书面告知制度。为了使当事人准确理解请办事项的相关要求,节约时间,避免当事人反复奔波,首问负责人必须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如请办人申办的事项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属特殊情况,承办人员应当场向请办人说明,并在第一时间请示上级领导决定。承诺三:许可事项公示制度。在卫生局机关办公场所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卫生局各窗口显著位置公示本机关各类承办事项名称、办事的依据、程序、时限、要求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以其电话。承诺四:实行全程保姆式接力服务制。对在卫生局请办事项的申请人,提前介入,建立“全程接力服务卡”制度,卡上注明每个环节承办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由责任人随时向企业提供卫生专业技术、法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卫生方面的问题。承诺五:请办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请办人申请的各类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事项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各类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申报材料齐全的,办理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当日办结。举报投诉事项,承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承诺六:绿色通道服务制。难、急、特殊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申请人申请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办理。承诺七:实行AB角工作制。本行政机关办理各类申请人请办事项实行无缺位工作制,即每个岗位除专人负责外,另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专职人员暂时缺岗情况下的相关事务处理。承诺八:推行每周七天工作制。卫生局行政服务窗口实行七天工作制,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企业和群众的咨询、申请事项。承诺九:为申请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制度:即根据申请人的预约,上门为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服务,上门为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承诺十:施行行政许可事项“一个窗口对外原则”:即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办事群众时间,卫生行政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原则,对群众请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受理,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时送达。2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材料洛阳市卫生局收费项目及依据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文号出生医学证明费元/证4.00计价格〔1998〕2084号、计价格[1996]1222号、豫价费字[1996]317号;河南省卫生厅、公安厅豫卫基妇〔2001〕9号;国务院令第308号医师资格证书费元/证5.00财综字[1999]176号,计价格[1999]2267号,计办价格[2001]616号,财预[2002]584号豫财豫外字[2000]26号执业医师注册费元/人25.00豫财豫外字[2000]26号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76号、计价格[1999]2267号,豫财预外[2000]26号、计办价格[2001]616号、财预[2002]584号执业医师理论考试元/人160.00执业助理医师理论考试元/人150.00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元/人150.00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元/人280.00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计价格[2001]2043号,财预[2002]584号、豫计收费[2001]1620号初级元/人.科50.00中级元/人.科70.003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材料洛阳市卫生局一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不符合要求资料不全符合要求仍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2个工作日内移交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不合格不符合要求符合卫生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符合要求2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不符合规定且不能整改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符合许可规定整改后仍不合格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行政许可相对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及提供资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及资料形式审查不予受理限期补正资料受理市卫生监督中心承办科室进行申报资料实质内容及现场卫生条件设施审查市卫生监督中心提出不予许可建议转市卫生监督中心审核办证科报中心领导审查报市卫生局承办科室复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许可决定(许可证、照)或不予许可决定定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bujiru)市卫生监督中心承办科室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限期整改建议报局领导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定的提出卫生审查意见及限期整改要求(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局局长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签字领取许可决定,许可审批资料分类整理归档,本项业务办结4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材料洛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服务指南一、受理地点、联系咨询电话、受理工作时间1、受理地点:(1)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卫生局窗口(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中段文博大厦南一楼,乘26、29、57路公交,26路到市府西门站下车沿市府西路向南50米,29路市疾病控制中心站下车沿市府西路向南200米,57路公交车到行政服务中心站(或市政府站)下车)(2)网上申请请登录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网站网址:、业务联系、服务咨询电话:0379-63917973邮编:4710003、受理工作时间:星期一——星期日春季:上午8:00分——12:00分下午14:00分——17:30分夏季:上午8:00分——12:00分下午15:00分——18:00分秋季:上午8:00分——12:00分下午14:30分——18:00分冬季:上午8:00分——12:00分下午14:00分——17:30分二、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法律依据、权限范围洛阳市卫生局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受理项目共计24项1、《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餐饮经营)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项目含变更、补证、注销许可)(1)设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2)受理范围:本辖市区内在国家、省、市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a.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b.食品卫生法规定需要批准的食品、食品用产品;c.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其它单位。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许可项目含变更、补证、注销许可)(1)设置依据: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在国家、省、市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下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a.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b.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c.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d.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e.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f.商场(店)、书店;g.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行政许可项目含变更、补证、注销许可)(1)设置依据:国务院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5(2)受理范围:市自来水公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市政二次供水单位。4、食品广告审查(食品广告证明)(备案)(1)设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地方法规《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发布食品广告,必须取得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无《食品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代理,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在国家、省、市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各种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户外采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宣传。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改扩建和食品市场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审核(许可)(1)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在国家、省、市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食品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涉及食品卫生方面。6、新改扩建公共场所、供水单位选址、设计卫生许可(许可)(1)设置依据: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行政法规:国务院第412号令、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在国家、省、市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工程涉及公共卫生方面;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市政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卫生安全部分。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查(许可)(1)设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改建设项目。”、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涉及职业卫生安全的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的报告及竣工验收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许可)(1)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涉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9、母婴保健技术(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服务执业许可(许可)(1)设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受理范围:本市辖区内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许可)(1)设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受理范围:本市辖区内在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11、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开办审核(许可)(1)设置依据: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