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环办函〔2010〕324号关于报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010修订版)》的函省法制办:根据你办《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0〕53号),我厅对2006年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010修订版)》报送你办,请审核。二○一○年八月三日2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010年修订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我厅于2006年制订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环保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了依法行政。近年来,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加之2009年我厅机构职能的调整,需要对原来的实施方案予以修订,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全省环保依法行政工作。一、重大意义和基本目标(一)重大意义。环保行政执法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环保部门的形象。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行动,是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完成各项环保任务的保障。(二)基本目标。通过努力,基本实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目标:——环境保护行政职能基本到位,法定职责切实履行,行政3管理程序规范、便民,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和管理体制。——环保各项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实施,环境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行政许可规范、便民、高效,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环保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和风险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手段不断完善,执法成本逐步降低,执法效率显著提升。——环保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更加完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责任追究,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二、适用范围和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职能的处室及依法受本厅委托的执法单位。具体为: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防治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科技与合作处、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办公室)、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二)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机4构和岗位,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和奖惩严明的考核评议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2、合理界定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相关处室(部门)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3、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处室(部门)的执法责任。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三、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厅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构,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政策法规处作为厅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各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纠正执法错误,对受本厅委托的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事项。四、法定行政执法职能5省环境保护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5号)的规定,本厅的主要法定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三)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7(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三)负责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十四)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8作。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一)合法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程序正当。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管理相9对人。六、执法职权的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一)执法职权的分解按照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的原则,在协调好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省直部门关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厅实际工作,将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职责落实到有关处室和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和责任,并加强考核,严格奖惩,提高效率,促进和推动依法行政。我厅行政执法责任是:厅长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厅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执法工作,并对厅长负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分管本执法机构的领导负责;各处室(部门)的具体各项执法职权的分解、工作程序及要求、执法责任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1、政策法规处。承担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2、规划财务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10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3、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4、污染防治处。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管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发放;组织11指导排污权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6、建设项目管理处。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7、环境监测与信息处。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