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程序•共分为四部分内容:•一、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特点、分类•二、渔业行政处罚流程•三、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四、常用渔业执法文书制作指导第一部分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一、定义:•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件。•二、特点•行政执法文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即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文书是证据。一方面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相对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答辩的证据。•三、分类•200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设计了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共20例。•2007年省厅结合我省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行政案件基本法律文书格式,共32例,增加了十几例文书。•今年3月份,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编制了一套渔业文书格式,征求修改意见,我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建议增加和修改几例文书。•按文书使用的程序要求:必用文书和选用文书;•按文书适用范围的不同: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按照行政机关在实施执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六类:•1、立案类文书:包括《立案审批表》、《撤销立案审批表》等2例;•2、调查取证类文书:包括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分为陆上、水上)、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提取证据材料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委托鉴定书、禁限航通知单、协助调查通知书等12例;•3、决定类文书:包括案件处理意见书、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11例;•4、执行类文书:包括当场缴纳罚款申请书、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2例;•5、结案类文书:包括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报告等2例;•6、通用类文书:包括送达回证、卷宗封皮、卷宗目录等3例。第二部分渔业行政处罚程序(简易、一般、听证程序)一、简易程序•(一)概念:•是指处罚机关对于当场发现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的行政处罚。•(二)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罚款数额较小或者警告处罚•违法只适用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三)办案流程:•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2、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4、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适用范围:•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案件•(二)办案流程:•1、立案•●立案条件•—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机关管辖;•—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制作《立案审批表》报批•2、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原则•—全面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依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原则二、一般程序•●几种方式:•—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证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据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3、行政处罚的决定•(1)案件承办人员呈报案件处理意见书•(2)执法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负责人要集体讨论•(3)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有要求的,要召开听证会。•(4)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执行处罚•(1)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2)当场缴纳罚款•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5、制作结案报告、装订案卷。三、听证程序•适用条件:•—重大的行政处罚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必须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才组织听证第三部分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态度严谨:执法文书是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违法案件的主要工具,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制作执法文书时必须持十分严肃认真的态度。•2、实事求是:在执法文书中案件事实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3、遵从法律:制作执法文书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按照程序法要求的时限、步骤、方式、方法和规定的内容制作。执法文书中涉及实体内容的,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规定,正确引用法律条文。•4、讲求效率:法律对执法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文书送达等执法行为有明确的时限规定。这也是执法机关制作执法文书的时限要求。二、基本要求•一、实质要求•(一)主体适格•两个主体,一个是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包括执法机构和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另外一个是处罚相对人。•1、实施主体•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共同实施主体。这种情形占大多数。例如《渔业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决定。”主管局尽管也是实施机关,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具体行政处罚工作一般由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单独的实施主体。例如。《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单独的实施主体。主要集中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管理四方面法律法规中。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4款“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此些案件一般省厅会委托执法机构办理。•渔业行政执法案件类型有5类,分别是:渔业捕捞、野生动物保护、港航监督、水产养殖、渔业船舶检验。•渔业捕捞类、野生动物保护类、水产养殖类案件---渔政管理机构•港航监督类案件---渔港监督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类----渔港监督机构办理•●要注意的三个问题:•①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机构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问题。•②中队的执法资格•③主管局委托办理的案件,执法文书需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应当使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承办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2、处罚相对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确定被处罚人是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船舶。根据《农业部渔业系统贯彻行政处罚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渔船实施处罚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法律意义: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从外部来说直接导致诉讼失败,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意义在于听证权的有无,是否启动听证程序,对系统内部的案卷评查来说,处罚对象认定错误是实质性错误之一,视为无效案卷。•其次,在确定了当事人后,要在执法文书中写明。•要注意三点:•①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当事人为船舶。要载明船名、船籍港、船长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同时要复印相关证件,比如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等作为证据。•②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③个人和单位不能同时填写。•(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表述准确。•案件事实是制作文书的基础。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表述准确一是指写清关键情节,即决定或影响案件定性的情节;二是指写清主要证据,特别是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三)证据确实、充分1、关联性:案件承办人员对调查获取的证据应当进行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运用逻辑推理并根据工作、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2、合法性: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3、真实性: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存在的问题:•1、证据不确实:只有口供尚未查证事实的,或笼统抽象的事实材料•2、证据采集不够充分。有的案卷仅仅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现场检查笔录即认定违法事实,没有其他书证、物证、照片,船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例如,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案卷中没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通知。船舶经营者雇佣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上船作业的,没有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进行一一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也没有提取船上人员清单等加以佐证。••(四)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五)处罚要适当、明确。•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处罚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过罚相当”。•二、形式要求•(一)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二)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三)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四)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五)外部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六)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第四部分常用渔业法律文书制作一、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