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征求《湖南省卫生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我处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卫生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请到湖南卫生信息网政策法规处综合管理专栏下载)。现请你们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20日前反馈意见。联系人:厅政策法规处陈鸿君联系电话:0731-8482202784822094(传真)邮箱:hnswstzfc@163.com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2湖南省卫生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传染病防治监督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第二节《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节《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节《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七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第八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九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第十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章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督第十三节《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五节《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十六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第十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医疗服务监督第十八节《执业医师法》第十九节《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四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章采供血监督第二十五节《献血法》第二十六节《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节《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七章消毒管理监督第二十八节《消毒管理办法》第八章生活饮用水监督第二十九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章中医药监督第三十节《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章爱国卫生监督第三十一节《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4第一章传染病防治监督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情节轻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2、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的;3、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6(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5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5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5项规定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7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且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二节《艾滋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物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9以下的罚款。第三节《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10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1(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