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运行情况一、行政处罚(共77项)1、事项名称: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及标准:(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罚机构及执法人员:湘潭县城管局执法队员流程图:受理1、案件来源:⑴上级交办;⑵其他部门移送;(3)举报;(4)检查发现2、填写案件受事记录3、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予以取证(2人以上),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立案1、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城管局分管审批,决定立案、撤销或移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2、指定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1、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及调查的范围、事项。(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3、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等,并制作笔录。(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当事人不在场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3)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勘查检查笔录》;(4)必要时在收集证据阶段可以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附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审查城管局行政审批股对调查结果及承办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1、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2日内)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2、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根据案件材料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2日内)申辩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天)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送达1、《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事项名称:在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处罚1、城管执法局对调查结果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结案1、制作《结案报告》。2、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不需或放弃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需听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及标准:(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罚机构及执法人员:湘潭县城管局执法队员流程图:受理1、案件来源:⑴上级交办;⑵其他部门移送;(3)举报;(4)检查发现2、填写案件受事记录3、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予以取证(2人以上),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立案1、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城管局分管审批,决定立案、撤销或移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2、指定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1、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及调查的范围、事项。(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3、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等,并制作笔录。(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当事人不在场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3)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勘查检查笔录》;(4)必要时在收集证据阶段可以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附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审查城管局行政审批股对调查结果及承办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1、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2日内)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2、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根据案件材料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2日内)申辩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天)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送达1、《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事项名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及标准:(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处罚1、城管执法局对调查结果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结案1、制作《结案报告》。2、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不需或放弃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需听证法》第二十五条处罚机构及执法人员:湘潭县城管局执法队员流程图:受理1、案件来源:⑴上级交办;⑵其他部门移送;(3)举报;(4)检查发现2、填写案件受事记录3、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予以取证(2人以上),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立案1、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城管局分管审批,决定立案、撤销或移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2、指定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1、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及调查的范围、事项。(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3、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等,并制作笔录。(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当事人不在场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3)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勘查检查笔录》;(4)必要时在收集证据阶段可以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附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审查城管局行政审批股对调查结果及承办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1、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2日内)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2、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根据案件材料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2日内)申辩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天)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不需或放弃听证的送达1、《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事项名称: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及标准:(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处罚机构及执法人员:湘潭县城管局执法队员流程图:处罚1、城管执法局对调查结果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结案1、制作《结案报告》。2、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进入听证程序需听证受理1、案件来源:⑴上级交办;⑵其他部门移送;(3)举报;(4)检查发现2、填写案件受事记录3、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予以取证(2人以上),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立案1、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城管局分管审批,决定立案、撤销或移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2、指定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1、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及调查的范围、事项。(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3、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等,并制作笔录。(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当事人不在场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3)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勘查检查笔录》;(4)必要时在收集证据阶段可以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附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审查城管局行政审批股对调查结果及承办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1、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2日内)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2、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根据案件材料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2日内)申辩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天)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处罚1、城管执法局对调查结果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需或放弃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需听证送达1、《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2、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事项名称: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及标准:(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罚机构及执法人员:湘潭县城管局执法队员流程图:受理1、案件来源:⑴上级交办;⑵其他部门移送;(3)举报;(4)检查发现2、填写案件受事记录3、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予以取证(2人以上),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立案1、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城管局分管审批,决定立案、撤销或移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2、指定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结案1、制作《结案报告》。2、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调查取证1、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及调查的范围、事项。(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3、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等,并制作笔录。(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当事人不在场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3)对现场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勘查检查笔录》;(4)必要时在收集证据阶段可以对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附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审查城管局行政审批股对调查结果及承办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1、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2日内)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2、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根据案件材料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