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环罚备字[2010]第1号关于明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报告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经我局调查终结,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环罚字[2010]第1号),现特将此处罚决定书报送,请予备案。明光市环保局2010年8月29日附:1.明环罚字[2010]第1号决定书;2、结案报告。明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环罚字[2010]第1号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祥组织机构代码:74893459-1地址:明光市管店镇共建西路90-1号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进行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在2002年已投入生产。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0年8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10年8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10]第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听字〔2010〕第4号)、询问调查笔录、照片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捌万元整。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和环保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明光市农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光市环保局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案结案报告被处罚人: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2010年8月4日我局对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我局监察大队指派吴晓飞、肖平光两名执法人员负责本案的立案调查工作。经查明光市盛源甜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在2002年已投入生产。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年产6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应事先经过我局批准,方可实施。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我局遂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明环罚字[2010]第2号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光市环保局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明环罚备字[2010]第2号关于明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报告明光市人民政府: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经我局调查终结,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环罚字[2010]第2号),现特将此处罚决定书报送,请予备案。明光市环保局2010年8月29日附:1、明环罚字[2010]第1号决定书;2、结案报告。明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环罚字[2010]第2号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逸国组织机构代码:72853860-4地址:明光市管店镇经济开发区288号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进行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在2010年7月已投入生产。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0年8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10年8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10]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听字〔2010〕第3号)、询问调查笔录、照片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捌万元整。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和环保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明光市农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光市环保局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案结案报告被处罚人: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2010年8月4日我局对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我局监察大队指派吴晓飞、肖平光两名执法人员负责本案的立案调查工作。经查安徽三超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在2010年7月已投入生产。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年产100吨甜菊糖加工项目应事先经过我局批准,方可实施。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我局遂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明环罚字[2010]第1号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光市环保局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环罚备字[2010]第3号关于明光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报告明光市人民政府: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在原厂内擅自改建炉窑,属于擅自改、扩建项目。经我局调查终结,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环罚字[2010]第3号),现特将此处罚决定书报送,请予备案。明光市环保局2010年9月30日附:1、明环罚字[2010]第1号决定书;2、结案报告。明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环罚字[2010]第3号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福组织机构代码:78306341-0地址:明光市工业园区邮政编码:239400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经我局批准,在原厂内擅自改建炉窑并在2010年8月投入试运行。我局于2010年8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在2010年9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至今未完成整改。以上事实,有我局2010年9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10]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听字〔2010〕第7号)、2010年9月15日《送达回执》、《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炉窑停止生产。2、罚款捌万元整。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炉窑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炉窑的生产,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和环保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明光市农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光市环保局二0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