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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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房店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二○○六年三月制定二○○九年六月修订2第一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责分解3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一、乡镇政府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5月15日起实施,2008年4月24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订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改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7年1月1日起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改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4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2、《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发布,2001年9月5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5、《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起施行6、《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施行8、《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起实施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起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起施行11、《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年2月1日起施行12、《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发布,1993年8月1日修正(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5年1月20日起实施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通过,2006年1月13日修正3、《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9年55月27日起通过,2002年11月29日修改4、《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1989年12月30日发布,1997年12月26日修订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3月28日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订6、《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2月1日起施行7、《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1996年7月28日起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改8、《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9月1日起实施9、《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6月30日修订实施10、《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1993年9月27日起实施11、《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1996年10月31日通过,2002年9月26日修改12、《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8月15起实施13、《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4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四)部门规章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7月1日起实施2、《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通过,2003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28日通过,2009年6月13日修改4、《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1987年2月3日起实施5、《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起实施66、《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起实施7、《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1997年1月20日起实施8、《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2月11日起实施9、《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12月20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1、《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87年8月7日起实施1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发布,2000年12月8日实施13、《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1990年1月1日实施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实施1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16、《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发布施行17、《普通中等专业招生暂行规定》1986年3月14日发布施行(五)地方政府规章1、《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5月7日起实施2、《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28日通过,2000年1月26日施行3、《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1996年5月24日起实施,1997年12月26日修正4、《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通过,72004年6月27日修订5、《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1992年7月7日起实施6、《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89年2月16日起实施7、《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2005年9月14日通过,2005年11月1日施行8、《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999年3月15日二、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起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二)行政法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4月1日起实施8(四)政府规章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2年3月1日起实施2、《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3、《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4、《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5、《瓦房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瓦政发[2006]70号,2006年5月8日9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民政管理岗设置公益性墓地管理职权执法行政许可(审核)《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3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内申请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1、审查申请材料2、勘验现场3、提出审核意见,经乡领导批准后上报县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残疾人保障管理职权执法行政征收《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第4款: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本行政区内的残疾人1、审查、核实残疾人残疾等级,提出减免意见。2、报乡镇领导批准实施减免。职权执法其他《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四条:“农村住房困难的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并免收建房占地管理费、减免建房有关手续费。”本行政区内申请建房的残疾人1、审查、核实残疾人残疾等级,提出减免意见。2、报乡镇领导批准后办理减免手续。农村五保户认定职权执法行政确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村民1、审查、核实村委会上报材料,提出意见;2、报乡镇领导批准后,通知村委会实施。10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2)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民政管理岗农村五保户供养管理职权执法行政许可(核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本行政区内的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核查村委会或当事人的申请材料。2、提出审核意见经乡镇领导批准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政府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职权执法行政许可(核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8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本行政区内的不符合供养条件的个人1、审查、核实村委会上报的材料,提出意见;2、报乡镇领导批准后,通知村委会停止供养。11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3)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民政管理岗农村敬老院管理职权执法行政许可(核准)《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第8条:举办敬老院由乡人民政府审定,报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敬老院的村、其他单位和个人1、审查申请材料2、现场勘查,提出审核意见3、报乡镇领导核准后发放许可证农村敬老院监管职权执法行政检查《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第6条第4款: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核准的行政区域内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行为等事项的检查定期巡回检查,记录情况,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征兵工作管理职权执法其他《征兵工作条例》第1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本行政区内适龄的男性公民填写《兵役登记表》,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人员,上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义务兵优抚职权执法行政给付《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13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服役期间,其承包责任田、山、林等予以保留。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给予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成年劳动力平均收入二分之一的优待金,当年兑现。本行政区内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1、核定本乡义务兵情况,提出优待方案;2、报乡镇领导批准之后,按时发放优待金。12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4)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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