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报送(实施)机关:石河子市文化体育局行政首长:桑志田报送时间:2006年9月26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许可适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报告;2、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批准条件及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报告;2、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批准期限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本机关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相关许可部门市消防局办理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新价非字[1996]48号文件:电映放映经营许可证:每套40元(含正、副本、申请表)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石河子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报送(实施)机关:石河子市文化体育局行政首长:桑志田报送时间:2006年9月26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许可适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八条第二款: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图书、报刊市场工作。各州(地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第十五条第一款: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1、申请报告;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1寸彩色照片2张;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批准条件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办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2、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条件的固定场地;3、合格的从业人员;4、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批准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本机关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相关许可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文件新价非字[1996]48号:文化(音像)经营许可证:每套40元(含正、副本、申请表)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石河子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报送(实施)机关:石河子市文化体育局行政首长:桑志田报送时间:2006年9月26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业务的许可适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9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第十七条: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个体演员演出证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核发。个体演员到户籍所在地之外暂住6个月以上并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办证证明,到暂住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不得两地重复办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演员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在职演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所在单位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第二十二条:业余演员申领演出证,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演员个人申领演出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报告;2、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可放宽至十四周岁);3、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个体和业余演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和业务考试或考核,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批准条件及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演员个人申领演出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报告;2、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可放宽至十四周岁);3、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个体和业余演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和业务考试或考核,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批准期限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本机关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相关许可部门无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新价非字[1996]48号文件:1、个体演出证:每个10元2、歌乐手考核:每人30元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石河子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报送(实施)机关:石河子市文化体育局行政首长:桑志田报送时间:2006年9月26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许可适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9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第十二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所申领演出证应当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售票窗口和服务人员。1、申请报告;2、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消防安全意见书;4、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5、1寸彩色照片2张。批准条件及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4、有必要的资金。批准期限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本机关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相关许可部门报市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新价非字[1996]48号文件:演出许可证:每个20元。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石河子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报送(实施)机关:石河子市文化体育局行政首长:桑志田报送时间:2006年9月26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许可适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9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第十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第十条规定: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必须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5人以上的演职员,演员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业务考试或考核。1、申请报告;2、外来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来石演出必须有自治区文化厅开出的演出介绍信;3、演出内容的详细节目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与演出场所签订演出合同,参加组台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演出时间和场次;2、演出地点;3、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4、演出票务安排;5、演出收支结算方式;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批准条件及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审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除依照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批准期限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本机关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相关许可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新价非字[1996]48号文件:演出许可证:每个20元。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石河子市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报送(实施)机关:石河子市文化体育局行政首长:桑志田报送时间:2006年9月26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许可适用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2、音像制品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