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一、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部门文件依据执行时限收费标准1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一)公安计价格〔2001〕523号2001年4月5日起每人每天50元人民币,半天30元人民币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发改价格〔2013〕1494号2013年10月1日起每辆次70元3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闽价费〔2015〕162号2015年6月1日起1.汽车号牌工本费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80元;挂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不反光号牌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25元;摩托车号牌:反光号牌每面35元,不反光号牌25元。2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每本15元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4.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每本10元5.临时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每张5元6.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工本费每本10元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每证15元4矿产资源补偿费(二)国土国务院第150号令,国土资发〔2015〕10号1994年4月1日起详见文件5土地复垦费《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详见《土地管理法》6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1999年1月1日详见文件3号起7土地登记费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闽价费〔2015〕197号,闽价费[2013]135号,财综[2011]104号,闽价[2002]房415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房[2009]445号,国办发〔2014〕30号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详见文件1.住宅用地登记100元/件2.非住宅用地登记700元/件3.土地证书工本费①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②普通证书(单位)10元/证③特制证书20元/证44.土地权属调查费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方可收取。具体为: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8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法》,闽政〔2000〕文98号,财预[2002]584号2000年3月29日起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1.水田、菜地、鱼塘9--15元/平方米2.其他类别农田6--12元/平方米9地质成果资料费[1992]价费251号1992年7月1日详见文件10房屋登记费(三)住房城乡建设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号2009年12月15日起详见文件1.住房登记每件80元2.非住房房屋登记每件550元3.车库或车位的登记每件80元511住房交易手续费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价格[2002]121号2011年起详见文件12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2000年11月7日起由事业单位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按照市、县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1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城[1993]410号,闽价[1994]房字199号,财预[2003]470号,闽价房[2008]343号1994年9月1日起详见文件,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城市道路占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制定本地(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14白蚁防治费价费字[1992]179号,闽价〔2002〕房572号,财预[2002]584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费[2014]153号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不得收费;白蚁防治机构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廉租房仍按规定收取。1.新建房屋防治2014年5月20日起第一层(含地基基础和地下室):0.5万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7元;0.5-1万平方米,每平方米6元;1-1.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1.5-2万平方米,每平方米4元;2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3元。第二层以上(含第二6层):每平方米1元2.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2002年12月1日起每平方米4元3.白蚁灭治2002年12月1日起每平方米2元,每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由双方酌定。15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四)交通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管理条例》,财预[2009]79号1998年1月1日起按文件规定执行16船舶港务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9]79号,交财发[1997]93号,闽财综[2015]7号1992年5月20日起国际航线每净吨0.47元;国内航线:海船每净吨0.15元、内河船每净吨0.35元。17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价费字[1993]17号,计价费[1998]800号,财预[2009]79号1998年6月1日起按计价费[1998]800号文件规定执行18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价费字[1992]191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2005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0.25/马力小时、国内航线0.10元/马力小时。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1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五)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1998年4月1日起具体按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7工业和信息化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号,闽价〔1998〕费字18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2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信部联清〔2004〕517号2005年1月1日起移动通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按照实际占用的号进行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按照12元/年、百层号,本地网收取;公益性短号码免收码号资源费,包括110、119、120、122、123××(“××”从00—99);信令点编码和数据通信网码号资源暂不收费;400、600、700、800等智能网业务码号暂不收费;114、117、121、106×(×从0—9)、长途过网号的码号资源暂不收费;非固定电话网短码号资源占用费按照固定电话网短码号收费标准收取。1.固定电话网码号局号1200元/年、局号、本地网2.固定电话网码号3位短号码420万元/年、号3.固定电话网码号4短号码120万元/年、号84.固定电话网码号5位跨省使用短号码24万/年、号5.固定电话网码号5位省内使用短号码4.8万元/年.号6.固定电话网码号6位跨省使用短号码2.4万元/年.号7.固定电话网码号6位省内使用短号码0.48万元/年.号8.移动通信网码号网号1200万元/年.网号21水资源费(六)水利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闽政[2007]27号2007年9月17日起具体按闽政[2007]27号文规定执行。河道采砂管理费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1年8月15日起具体按[1991]闽价费325号文规定执行。开采砂、石、土料收费标准,按当地市场售价922[1994]37号,[1991]闽价费325号的10-20%计收。淘金和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各地市在省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由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核定。23河道工程修复维护管理费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1992年5月20日起具体按价费字[1992]181号文规定执行。24水土保持补偿费财预[2002]584号,闽政文[2009]25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综[2014]8号,闽价费〔2015〕1号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10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25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七)农业财综[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2007年9月1日起1.申请费每个品种1000元2.审查费每个品种2500元3.年费是指在保护期内①第1-6年每年1000元②以后每年1500元26检疫费1.国内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闽价[1993]费字第3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1992年起详见文件(1)调运检疫费自2013年10月1日起,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11由按货值的0.7%降为按货值的0.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降为按货值的0.6%收取。(2)产地检疫费自2013年10月1日起,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4%降为按货值的0.3%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45%降为按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6%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3)其他自2013年10月1日起,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的标准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8]78号,闽价费[2011]471号2011年12月15日起具体按闽价费[2011]471号规定执行27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1.农药登记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2001年4月5日起12价费[1996]1718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综[2011]9号,财预[2000]127号(1)正式登记每个品种2500元(2)改变剂型(包括含量)每个品种1000元(3)变更使用范围登记每个品种100元(4)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282.新兽药审批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1992年9月17日起新兽药审批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个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用。(1)临床研究审批费①第一、二类700-1000元②第三类600-700元③第四、五类1000元13(2)试生产(生产)审批费①第一、二类4300-12000元②第三类2700-8000元③第四、五类2500-4500元(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费2000元3.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1992年9月17日起每个品种6000元,换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按原证的50%收费。4.《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1992年9月17日起详见文件(1)在我国已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每个品种20元(2)在我国未注册登记,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