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直接或申请人民法院而实施的强行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行为。•二、行政强制的特征•1、强制性•2、侵益性•3、手段性•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依法强制原则•2、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3、强制与预防相结合原则•4、比例原则(及时、准确、手段正确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5、正当程序原则•6、权利救济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四、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1、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和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3、对人身的行政强制、对物品的行政强制和对场所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如洪水到来时征用劳力)一般强制(强制戒毒、强制注射预防针、查封等)直接强制执行(强制服兵役、强制拘留、强制从事劳动、强制退还土地、强制拍卖)间接强制执行代执行执行罚(滞纳金)6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其在行政法上义务的义务人,以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二)特征•1、前提是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机关)•3、目的是为了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4、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不得进行执行和解•4、生效的行政文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执行的依据•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一)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不同,强制执行可分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是否直接,强制执行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1、直接强制执行•(1)概念: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如人身强制(强制传唤、对过期食品的强制销毁)•直接强制执行是比较严厉的执行手段,极易造成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3)直接强制执行的内容•①人身强制:•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②财产强制•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拍卖•强制拆除•扣除工资或扣押财物做抵•(2)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必须已穷尽间接强制方法•必须严格贯彻适度原则2、间接强制执行•(1)概念: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2)分类:代执行和执行罚。•①代执行指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的条件:•②执行罚指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执行机关按日对其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一般适用于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在我国税务、海关、环保、审计等部门广泛适用。滞纳金是一种典型的执行罚形式。•条件:•执行罚一般适用于必须由本人履行,他人无法替代的义务。•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执行罚按日计算。•执行罚也应该有事先告诫,并附期限。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1)调查。行政机关首先必须对有关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在确认义务人逾期有不履行义务的故意时,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2)审查。经审查,如发现原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之处,不得实施强制制执行;若还有其他更为缓和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则应采取更为缓和的手段,而不应实施强制执行。•(3)通知和告诫。即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为给义务人再一次主动履行的机会,应该发出通知和告诫,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4)实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该表明身份、出示执行根据、履行告知义务、制作现场笔录等。•(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特点如下:•①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②执行根据应该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而且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③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④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2、申请执行的条件。•①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②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③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的内容。•④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⑤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⑥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3、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告知履行和强制执行等环节。•第一,提出申请。•第二,审查。•第三,告知履行。•第四,强制执行。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制止或者预防违法的行为,或者是在紧急状态下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的限制,使它保持着一定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方式: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1.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不特定的•2.强制性;•3.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4.非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只是预防和制止违法,而不是制裁违法,它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1、根据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可分为•(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扣留《海关法》第46条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强制约束如对酒醉者的约束;•强制隔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强制治疗对患性病的卖淫、嫖娼者可强迫其治疗(2)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行驱散,交通管制,限期整改,取缔。•《人民警察法》第1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铁路法》第52条规定: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列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制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3)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海关法》第4条: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押。”•“冻结”,或称“暂停支付”,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如对非法枪支、刀具的扣留;运输途中对易燃、易爆品的强行保留等。•查封非典——人身自由隔离治疗、强制隔离治疗目的的确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它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严重限制,理应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否则,今天是水灾,明日有地震,宪政何从谈起?因此,目前行政力量介入(甚至公安机关),对“非典”病人及“疑似”人员的强制治疗、强制隔离尚无法律依据。在“非典”蔓延的特殊时期,采用特殊手段控制传染病本无可厚非,但这只是一个事实问题,与依法行政问题不属同一层面。毕竟,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才是社会最大的福祉。2003年4月21日到6月21日10时,北京18个区县累计隔离医学观察人数为30173人,其中集中隔离12131人,分散隔离18042人。累计解除隔离观察人数30048人,当日处于隔离观察人数125人。252、根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的状态,可分为一般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措施•即时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在采取措施前,必须先按正常的程序作出决定,据此才能采取强制措施;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来不及按正常的程序作出决定而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此为即时强制。•(1)必须有法律根据。•(2)出示证件的必要性。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但是如果民众有要求,虽然穿着警服执法,但民众还需要再继续确认,可以要求着装警察进一步出示警察证件确认,这个时候人民警察要主动及时地出示。27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表现形式(了解)•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中国从1949年至1999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从手段、形式或名称上统计,共有263种。常见的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留置盘问、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方式: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概括地讲,这些条件主要是:•1.实施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2.被强制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3.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4.必须按法定的种类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一般来说,一个合法完整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步骤:•1.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要经该行政机关的首长批准,以防止该措施的滥用。•2.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告知当事人:•①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②拟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③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④当事人不服该强制措施的救济权利与途径。•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4.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双方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公证人员公证。五、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项的规定及《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六、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与区别•1、共同点•都属于行政强制,带有强制性。•不同点:•①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②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③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如违章建筑的拆除);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④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⑤实施的过程不同。(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