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_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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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处罚教学内容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第三节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并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P221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二)行政处罚的特征(三)行政处罚与其他制裁行为的区别(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社会成员予以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逻辑:义务——违反——制裁(二)行政处罚的特征①特定的行政主体②特定的行政对象③追究行政法律责任④具有制裁性(三)行政处罚与其他制裁行为的区别P2231.与行政处分:主体;形式;救济途径2.与刑罚:主体;范围;形式;性质3.与行政强制措施①处分权利还是限制权限②是否以违法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③中间行为还是最终行为④立法上的表现形式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行政处罚的原则P226-227(一)处罚法定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三)公开公正原则(四)一事不再罚原则(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六)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主体法定2.职权法定3.依据法定4.程序法定(二)过罚相当原则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公开、公正原则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何理解“同一”违法行为?性质相同的几个违法行为是否是同一违法行为?比如惯偷,多次骑车带人。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行政法律规范时,是不是同一违法行为呢?Case:无照商贩在马路边上摆摊卖食品首先,在事实上,这是一个行为。其次,虽然在事实上是一个行为,但在法律上触犯了至少四部法律、法规。从这四部法律、法规看,税收征收管理法制裁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裁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行为,食品卫生法制裁其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行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裁其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其中,前三个违法行为都是商贩的不作为,后一个违法行为是作为。最后,虽然在法律上是四个违法行为,但所有这些法律上的违法行为都以一个事实上的行为为载体。基本结论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无论如何不能处罚两次,更不能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罚,但可以并处。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可重复处罚,但若是罚款,只能罚一次,下一次可处罚其它类型的处罚。因“过罚相当”,处罚要受一定限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可同时适用,刑事优先。因为两种处罚理由、功能、性质都不同,不能互为代替,但若两种处罚内容相同,可以折抵。(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六)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P228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二、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8条立法分类学理分类立法分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学理分类1.申诫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能力(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二、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P231-23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定性文件法律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设定规定地方性法规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设定规定部门规章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规定设定:警告;罚款——国务院地方政府规章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规定设定:警告;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其他规定性文件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处罚程序P234(《行政处罚法》第5章)一、一般程序二、听证程序(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三、简易程序四、作为共同前置程序的告知和申辩程序一、一般程序(一)立案(二)调查(三)审查(四)决定(一)立案立案条件:初步确定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工作:填写行政处罚立案报告表或立案审批表,并经主管负责人审批;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员。××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_____立字[]第___号(二)调查(《处罚法》36\37条)1.基本规范: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行为准则: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3.收集证据方式: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4.调查程序中的回避(三)审查P235:调查结果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四)决定P235《行政处罚法》38条1.决定的种类(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应受处罚的情形(2)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处罚(3)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成立(4)移送司法机关——已构成犯罪2.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要件:书面3.行政决定书的内容组成(1)当事人名称、地址(2)违法事实与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履行方式和期限(5)复议或诉讼的途径期限(6)行政机关名称、日期、印章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质罚字[2006]第8号被处罚人:山西汾阳市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广荣地址:山西省汾阳市东关寺巷23号邮编:032200山西汾阳市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2005年4月10日,由你公司施工的山西安泰集团二电厂汽机间网架工程,发生一起屋面网架坍塌的重大施工伤亡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轻伤。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二电厂4.10重大坍塌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批复》中认定你公司严重违反建筑施工安装和质量检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致使网架安装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06年3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质罚告字[2006]第8号),4月6日送达你单位,4月10日收到你单位的陈述材料。本机关对你单位陈述材料所列举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山西省建设厅到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联系人:王天祥李蓬联系电话:010-58933920、58934148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4.决定书的交付和送达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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