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部文件农机发[2009]2号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二○○九年二月十日2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3历。第五条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第六条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第七条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第三章考核第九条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第十条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第十一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第十二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第四章证件第十三条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5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第十五条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第十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三)审验不合格的。第五章监督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6(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第二十一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3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颁布的《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7附表: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证件编号:姓名性别照片民族政治面貌职务职称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及专业工作单位专业岗位□考试□检验□事故处理□其他申请事项□初领□补证□换证工作简历及培训、考核情况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年月日(盖章)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年月日(盖章)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年月日(盖章)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记录附于表后,一并存入人员档案。8附件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五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9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第七条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第八条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第三章人员队伍第九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本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保有量和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应当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第十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10管理规范》,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明确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第四章设施装备第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具有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宣传教育、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并按照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规范设置相关标识标志。第十三条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有方便群众、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办证场所,办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配置桌椅、饮用水、笔墨、胶水等用品。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逐步实现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第十五条县级及设区的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以配备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为主。第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第五章业务规范第十七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不按规定检验的不得办理登记业务;11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第十八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业务,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医院体检证明和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第十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牌证制作,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应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5.12-200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第二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检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罚。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案登记、受理、立案、现场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值班和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制度,公布事故报案电话。第二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统计和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12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业务档案应按规定立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和借阅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档案应专库存放,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等功能,各类档案排列有序,完整规范,便于查找。重要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