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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我局对上市公司开展治理专项活动的具体要求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共分为三阶段自查阶段评议检查阶段整改提高阶段自查阶段评议检查阶段整改提高阶段制定工作方案四月底前提交五月底前完成九月底前完成十月底前完成(一)关于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制定各公司须在四月底以前向我局报送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方案。治理专项工作方案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证监会28号文和我局通知要求,明确治理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时间安排和具体计划。方案中应确定董事长为该专项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自查阶段应注意的事项关于自查工作底稿的要求关于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内容自查完成时间关于自查工作底稿的要求逐条对照自查问卷,自查“三会”运作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独立性、信息披露情况等方面,针对各部分的自查情况建立自查工作底稿。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且能立即整改的,底稿中对此也要加以反映,说明问题的整改情况。关于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内容证监会要求我局要求附:证监会对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格式指引一、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二、公司治理概况三、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四、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针对查找出的问题逐项列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及责任人)五、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描述公司治理中有特色的做法)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我局对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要求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除反映证监会要求的所有内容外,还应结合我局的监管要求,包括四方面内容:股权激励计划说明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说明向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送未公开信息说明章程专项说明对于已实施或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在自查报告中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推出的时间、方案设计的主要思路、遇到的问题以及影响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主要因素等内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还应说明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施的效果、会计处理方法等内容。对于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公司,结合我局前期向公司下发《关于深圳上市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6]26号)要求,说明对财务机构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的决策程序履行和信息披露情况、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情况等内容。对于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公司,按照我局下发《关于对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行为加强监管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7]11号)要求,公司应在自查报告中说明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种类、提供信息的时间和周期、提供信息的依据、董事会审议情况、向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情况等内容。章程专项说明应包括公司章程在章程指引基础上增加或修改条款的内容及原因等方面。如果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问题、不存在向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送未公开信息,自查报告中也要对上述情况明确说明不存在。自查完成时间应在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5月底前将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我局和证券交易所,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还应对自查报告出具评价意见。经我局和交易所审阅无异议后,相关决议予以披露。(三)评议检查阶段应注意的事项对公司接受公众评议的有关要求对公司治理情况检查的有关安排出具综合评价结论的依据对公司接受公众评议的有关要求4月30日前设立专门电话和网络平台,向公众公布并报我局备案。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召开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等形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与投资者形成良性互动。对公司接受公众评议的有关要求应由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整理收集各方意见,对于每条意见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接受公众评议的时间不少于15天,公司在接受公众评议截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评议的情况向我局报告。对公司治理情况检查的有关安排我局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工作目前已经开展。下一步,还将根据公司治理自查情况和公众评议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公司。治理检查将关注公司对有关监管通知的落实情况、日常监管中以及以前年度现场检查中对我局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出具综合评价结论的依据各家公司的综合评价结论将在日常监管、公司自查、检查情况和社会公众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得出。(四)整改提高阶段应注意的事项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提高阶段的工作,撰写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自查情况、公众评议和处理情况、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内容,整改报告应经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审议并出具评价意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的整改报告及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评价意见报送我局和证券交易所,整改报告要予以公布。将对各公司的整改报告进行审阅,逐项审核公司对于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并视情况对公司整改情况予以复核。(五)对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的有关要求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熟悉公司治理有关规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结合本次治理专项活动,拟于今年7月份左右举办一期董事监事培训班,公司治理是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辖区上市公司尚未参加培训的董事、监事以及新上市和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必须参加。对仍不参加本次培训的董监事,将在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计入高管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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