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旅游度假酒店项目方案深化设计及建筑方案报建设计合同工程名称:xxxx旅游度假酒店项目工程地点:xx合同编号:xxxxxxxxxxxx委托方:被委托方:_签订日期:2委托方(甲方):被委托方(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XXX项目的概念方案、方案深化设计及建筑单专业扩初设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外装工程设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书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施工图设计指导以及外立面现场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国家、乌鲁木齐市其他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有关规定。3.建筑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项目概况与总体设计要求1.工程名称:xxx游度假酒店项目2.工程规模:建设用地面积为亩,总建筑面积约为万平方米,一期建筑面积约为万平方米。3.建设类型:。4.设计依据:甲方确认的设计任务书。5.设计内容:建筑方案深化设计、建筑方案报建设计。6.服务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包括招标施工图及最终施工图)达到乙方的设计效果,配合指导夜景照明方案设计。第三条设计及服务要求1.方案深化设计a)此阶段设计周期天完成(如遇方案重大调整则时间顺延,具体时间另行商定)。b)乙方按照甲方对本项目建筑概念设计方案的确认及修改意见完成方案深化设计。c)方案深化设计的深度需满足发包人主要专业技术方案确定的要求。2.方案报建设计a)在方案深化设计得到甲方正式书面确认后,乙方开始本项目的建筑方案报建设计。3b)阶段性扩初设计天完成(如遇方案重大调整则时间顺延,具体时间另行商定)。c)方案报建设计的深度需满足发包人设计任务书的要求。3.设计服务a)指导甲方选定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包括招标施工图及最终施工图),指导施工图的设计达到乙方的设计效果。本方案设计费包含乙方次往返湖州的交通差旅费用,超过以上次数部分按实际发生金额甲方支付。本方案设计费包含乙方往的所有交通差旅费用及住宿费用,超过次差旅,人员费用另计,收费标准按照(主创及项目经理,元人民币/每人、每天)。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任务书1方案深化设计启动前2用地红线图1方案深化设计启动前3可建设范围控制线图1方案深化设计启动前4竖向道路图1方案深化设计启动前5地质勘测图1方案深化设计启动前6水库勘测图1方案深化设计启动前7泄洪渠相关图纸1方案深化设计启动前8基地内保留树种定位图1方案深化设计启动前设计单位同意并确认。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设计阶段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方案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文本及电子文档二套)4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日历日内方案报建设计方案报建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文本及电子文档光盘二套)8方案深化设计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个日历日内第六条设计费的确定与支付6.1本工程一期范围建筑深化设计、建筑方案报建设计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具体取费如下:4一期酒店别墅部分按户型收费,万/套户型,按照概念方案设计要求,一期别墅总共套户型;总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元整;一期酒店公共配套部分按面积单价计算,元/平方米,按照概念方案设计要求,一期公共配套部分面积约为万平米,总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6.2设计费采用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设计费单价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深化设计、建筑报建设计及配合服务费用、设计人员工劳务费、差旅费、设计成果知识产权转让费用及设计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外所应缴纳的全部税费等)。合同总价中已包含一般性的设计修改费用,除非项目发生颠覆性的变化修改,不再增加设计费用。如项目发生发包人和设计人一致确认的颠覆性的变化修改,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修改设计费用。6.3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需要签章的费用,不包括在此合同设计收费内,请甲方联系施工图方,用其资质签章送审。6.4付费方式:1)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作为预付款,即万元整;2)乙方完成方案深化设计工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即万元整;(其中万元由预付款抵扣)3)乙方完成建筑方案报建设计,提交正式方案报建文本日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即万元整;4)方案报建文本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7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即万元整;5)乙方向施工图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并指导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天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即万元整;6)乙方每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应向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第七条双方责任7.1发包人责任: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进行设计。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时,设计人应全力配合,并不收取赶工费。57.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其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7.1.4发包人拥有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财产权利。7.1.5若发包人未能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则设计人有权暂时不提交当期的设计成果,直至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为止。7.1.6发包人有权为营销需要而使用设计人的名称和标志(含设计人的设计师姓名),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且无需另行征得设计人及其设计师的同意。同时,发包人有权公开的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介绍和评论。设计人承诺此种形式的介绍和评论不构成侵权。7.2设计人责任:7.2.1技术要求:7.2.1.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7.2.1.2设计人负责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方案深化设计、建筑报建设计、施工图设计指导工作,并对整个项目外立面工程设计的适用性、正确性、经济合理性负责。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7.2.1.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7.2.1.5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等)。根据发包人办理各种报建手续的需要,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报批用图纸,时间上需满足发包人办理手续的进度要求,且该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价中。7.2.1.6设计人应指导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7.2.2项目设计服务、保证措施7.2.2.1设计人应对建筑单体方案及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参加各阶段相关技术论证、图纸审核及阶段技术成果的确认,并根据此结果进行后续设计,同时做好与发包人指定的本工程其他设计单位(包括建筑单体施工图设计单位、幕墙施工图设计单位、泛光设计单位)的配合工作。7.2.2.2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等)后,按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到达发包人指定地点,负责向发包人、施工图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重要部位及竣工验收。7.2.2.3设计人出具的所有变更,洽商等文件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确认,设计人不得受理施工单位及发包人的商业合作伙伴提出的任何变更请求。委托方提出设计6变更的部门是,有效签字人是,接收设计变更的是。有效签字人和设计变更接收人员如有变化,以委托人正式盖章的书面通知为准。7.2.2.4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人的设计人员应根据发包人确定的设备及时调整设计。7.2.2.5若设计人未能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暂时不支付当期的设计费,直至设计人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为止。7.2.2.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项目设计组组成人员架构及设计人员名单。该人员名单作为合同附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设计人必须确保所列设计人员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本项目设计。同时,设计人须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进行双方所有事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该人员必须唯一并能贯穿项目始终,设计人的主要设计人员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发包人同时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不能达到服务要求的人员。7.2.2.7在设计过程中,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师会就本项目各专业提出相关的设计指导意见(以书面形式),只要该指导意见不违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设计人必须予以采纳,并在设计图纸中得到落实,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计人进行全额赔偿。7.2.3设计人其他承诺:设计人保证其(含其设计人员)具有承揽本合同所述设计工作的相应资质。7.3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确认,设计人不得受理施工单位或发包人的任何商业合作伙伴提出的任何变更请求,否则设计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八条保密及知识产权8.1设计人因为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发包人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以及设计人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全部设计成果和资料,均属于发包人的商业机密,设计人不得随意复制,不得向与设计人无关人员或第三方展示、传阅。8.2设计人应确保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的原创性且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纠纷和争议,否则设计人应当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设计人除依法保留备份存档外,不得再留存任何副本。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将该设计成果应用于其他项目,8.3设计人对设计成果进行宣传及出版需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8.4设计人为宣传需要而使用发包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需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78.5设计人及其设计人员在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时,应当随设计成果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附件三《知识产权转让承诺函》。8.6设计人违反上述条款,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次的违约金,且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给予纠正。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追偿。第九条违约责任9.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故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违约除外),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款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解决支付相应设计费(预付款纳入设计费结算范围)。若发包人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书面或传真),设计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立即进行确认并与发包人协商善后事宜,如果设计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七日内既不确认也不回复,视为合同自动解除。合同解除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付款(不解除设计人已设计部分的相关义务,如施工配合等),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9.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有变化,发包人需向设计人书面解释。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规定支付设计费。9.3设计人对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等)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成果错误或者遗漏造成委托人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9.4如设计人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等)的交付时间或施工配合工作,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费总价的千分之五,延误超过20天,除设计人承担前述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据此解除合同的,有权停付设计费,且设计人应返还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