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或存在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1.法定性:•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2.多样性:•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所致。3.分散性:•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登记的法律文件之中。•二、行政程序的种类•(一)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分类意义:确立“交叉适用无效”和“分别救济”两个原则•内部程序:内部行政行为所遵循,法治化程度不高;•外部程序:外部行政行为所遵循,是行政程序法之核心。•(二)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以行政程序对相对人的权利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实质性为标准。•分类意义:使司法审查更具可操作性。•主要程序:告知程序、表明身份程序和听证程序。•次要程序:期限上的规定。•(三)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以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分类意义:前者存在合法与否问题,后者则存在合理与否问题。•强制性程序:行政主体没有自主选择权,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如听证对于重大行政处罚。•任意性程序:行政主体有自主选择权,可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四)具体行政程序与抽象行政程序•分类标准:行政行为的对象和效力•分类意义: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不同。•(五)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分类标准:以不同的行政职能为标准三、行政程序法(一)概念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二)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1、行政程序法是实施行政实体法的必要条件和工具;2、行政程序法具有独立于行政实体法的独立价值;3、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紧密交织,共存于法律规范之中。(三)行政程序法的作用或价值1、规范和控制行政权;2、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提高行政效率。•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权行使的依据必须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2、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程序应当赋予相对人必要的程序性权利;•行政程序应当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行政程序应当符合事物常规和规律,具有科学性;•行政程序应当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行政程序应当符合社会一般的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公正、公平原则的制度表现形式: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3、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参与原则的制度表现形式:听证制度、相对人陈述申辩制度、向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制度等。•4、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制度表现形式:时效制度、代理制度、简易程序制度。•(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告知:行政主体向相对人明确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通知:向当事人说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事项;•公开听证•委托代理•对抗辩论•制作笔录•2、行政回避制度•3、审裁分离制度•是指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的裁决职能,分别由其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内部审裁分离和完全审裁分离两种模式。•4、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A、事实根据•禁止主观臆断规则;•符合证明逻辑规则;•主要事实根据规则。•B、法律依据•全面展示法律规则;•法律冲突择上位阶规则;•排除非法律性规范规则。•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A、筛选事实•排除非法证据规则;•遵循因果联系规则;•疑惑事实从无规则。•B、选择法律•遵守惯例公理规则;•体现政策形势规则;•符合公共利益规则。•5、信息获取制度•是指相对人通过预设的程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各种有助于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如无例外,行政主体应当提供。•6、案卷制度•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行政活动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其一,案卷材料必须与案件有关;•其二,行政程序结束后取得的材料和证据不得成为案卷之一部分;•其三,案卷形成于行政程序结束之后,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案卷制度的法律意义:•书面材料,有据可查,可防止行政恣意;•增强行政行为说服力,提高行政行为可接受程度;•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提供事实根据和材料。•五、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1.扩大公民参政权形式的途径;•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3.提高行政效率;•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共75条)•★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98条)•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80条)•4.《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0条,《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共9条,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月16日正式公布,2008年2月1日起实施。•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14日公布,2010年1月4日起施行,共17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公布,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共13条。案例•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1、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内容、客体分别有哪些?•3、兄弟俩不服该怎么办?•1、派出所与孙甲、孙乙之间的行政处罚法律关系。(1)、行政主体:派出所(2)、客体:孙氏兄弟的打架行为(3)、内容:罚款•2、县公安局与孙甲、孙乙之间的行政复议法律关系。(1)、行政主体:县公安局(2)、客体:派出所的处罚行为(3)、内容:拘留5天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直接起诉。•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章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两大行政诉讼模式1、行政法院型(法、德、意、奥、西、台等,以大陆法国家地区为主)2、普通法院型(美、英、澳、日、韩等,海洋法和其他类型国家地区为主)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1、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范围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9年《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二)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三)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功能:解决行政争议、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平衡功能(监督与保障的平衡)四、与行政复议的联系与区别?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共同特征:(1)都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2)都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4)适用相同的规则。如复议和诉讼均不停止执行(5)两者在程序上存在衔接区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性质行政司法行为司法行为受理机关行政机关法院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案件违法案件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性合法性是否适用调解适用不适用审理程序一级复议、书面复议两审终审、公开审理复议特点:程序简便、效率高、受案范围广、免费复议缺点:复议决定不够公正四、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之一(一)联系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2、行政赔偿诉讼兼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特点3、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需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性质行政案件民事案件适用法规范行政法规范、行政诉讼、参照民诉民事法规范、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不恒定诉讼权利义务(含举证)不对等对等起诉先行条件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前置没有适用调解不适用适用判决形式单一多样执行方式由被告、法院执行由法院执行区别(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当事人争议中有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他们之间存在联系。法院的处理:1、先行政后民事2、先民事后行政甲乙共有一套房,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卖给丙,丙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房管部门以该房为甲乙共有为由不予办理,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房管部门履行办理登记过户的职责,法院受理后,乙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也受理了该诉讼。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房屋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前提条件。3、行政、民事一并审理五、行政诉讼法的渊源•1、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2、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国际条约•5、法律解释•6、判例对于行政诉讼法法律渊源的理解,应当澄清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国际条约在其未转化成为国内法之前,不能自然成为国内法。•第二,规章一般不能成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渊源。•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六、行政诉讼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国家领域内2、时间效力:行诉法1990年10月1日3、对人效力:我国领域内的一切人4、对事效力:行政案件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法调整之下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院•2、行政诉讼参加人•3、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