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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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行政处罚法第一讲行政处罚法•概述•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第一节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法律特征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2、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4、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二、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罚2、行为罚3、财产罚4、申诫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设定”与“规定”的区别2、对行政处罚权的设定3、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1、处罚设定权法定。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3、被处罚行为法定。4、处罚程序法定。(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的含义:1、程序公正,无偏私。2、以事实为依据。3、过罚相当。公开原则的含义:1、处罚依据公开。2、处罚程序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2、教育先行。3、处罚与教育二者不可偏废(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行政机关(二)授权组织(三)委托组织(四)综合执法机构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一)行政处罚管辖规则1、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2、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3、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三)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行政处罚适用(一)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1、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3、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二)量罚规则1、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则2、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则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权利。3、听取陈述和申辩。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6、备案。二、一般程序(一)一般程序的适用范1、处罚较重的案件。2、情节复杂的案件。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二)一般程序的内容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4、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5、决定。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三、听证程序(一)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的条件实体条件: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程序条件: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二)听证的具体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作出决定。第四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一、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一)当场收缴罚款1、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形:(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提出当场缴纳申请的。2、当场收缴的程序(1)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2)执法人员对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至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二)强制执行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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