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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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处罚行为新书速递:推荐阅读: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版;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法律出版社2014年3月版。本科生期末考题案例分析题以下是2007年10月30日《法制日报》的一篇报道。阅读该篇报道,请分析报道后所列的问题。今年(2007年,下同)秋收前,河北省成安县一老农张老汉一直发愁,到底能不能收自家地里的玉米。原因是今年9月24日以先割倒的方式收玉米时没有县里发的《秸秆放倒证》,就遭到镇政府“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人员的打骂。原因是县政府(2007)18号文件《县政府关于秋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确需放倒、撂倒玉米秸秆的农户,需持有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统一印制的《秸秆放倒证》。否则,按影响农机统一作业论处,由派出所查后进行行政处罚。农民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是先割倒秸秆再掰下玉米,如果不放倒,站在玉米地中掰又扎又热又累,现在突然冒出个“放倒证”,没有证就打人。难道县政府还管我们农民是站着掰玉米还是割倒秸秆掰玉米吗?真荒唐!请分析:(1)成安县政府(2007)18号文件《县政府关于秋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规范?按照法律规定,该规范是否具有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权力?答案(1)成安县政府(2007)18号文件《县政府关于秋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属于行政规定。作为行政规定,其没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2)实施《秸秆放倒证》行政许可的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是否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资格?派出所是否有权对没有《秸秆放倒证》的农民“按影响农机统一作业论处”进行行政处罚?答案(2)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秸秆放倒证》行政许可的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不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资格。派出所也无权对没有《秸秆放倒证》的农民“按影响农机统一作业论处”进行行政处罚。(3)若有农民对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或者对派出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应当分别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案(3)若有农民对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派出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应当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请继续思考)。延伸:虽然该诉讼的被告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但仍有同学课后提出自己的结论,认为这个指挥部也可以作为被告。因为她认为,这个指挥部本身成立可以是由于人民政府授权,所以成为了人民政府下设的专属职能部门或者说下设机关,那么这样的话也就构成了行政主体。那这样的问题错在哪里呢?“这个指挥部也可以作为被告”的认识是不对的。理由在于:这个指挥部本身成立虽是由于县人民政府授权,但县人民政府对其的授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为根据,特别是对这个指挥部的行政许可授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被授权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授权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而此指挥部只是县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并非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从该材料可知,其该县政府对其的授权是以县政府所发的某文件为依据,而该文件的性质仅是行政规定,并非国家认可的法律规范,因此,该指挥部不具有《秸秆放倒证》的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主体资格。请注意,当我们在分析被告的资格时以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主要判断依据,而行政主体资格在联系具体案情中,经常表现为相关的行政主体,例如行政处罚案件中是否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在行政许可案件中是否具备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等等,不一而足。所以,某行政机构成为了人民政府下设的专属职能部门或者说下设机关,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是行政主体。原因何在?温故而知新:我们在行政主体章节中已经着重分析过,行政主体分为两类,一是职权性行政主体,二是授权性行政主体。行政机构(包括内设机构等)要成为被授权的组织而具有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得到有权行政机关的授权。而即使是有权行政机关也必须是在其法定权限内对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或者专门机构的授权,其授权也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须根据相关法律做进一步判明其规章有无授权权力)的根据并依法定程序,方可以授权,否则,自我授权与下设机构或内设机构,亦可能为无效。【事例情形与问题引导】在行政处罚中,有些新现象在不断地出现,如“电子警察”。如2006年11月9日,段某驾车行驶在南北(南宁-北海)高速公路上,被高速公路上的智能雷达测速仪探测到超速,并拍下照片。照片显示段某当时的车速为127公里,超过限制时速120公里的6%。12月4日,段某收到交警大队开出的“罚款200元,记3分”的罚单。段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将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里管理支队六大队告上法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经双方协商,被告决定撤销对段某的处罚,段某撤诉。在此,“电子警察”的记录应如何定性?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是否凭此“电子警察”所拍下的照片即可认定?这一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该处罚程序应适用简易程序还是应适用一般程序?是否需要听证程序?对于当事人的违章行为的处罚内容,是否行政处罚的原则?延伸问题还有以下五个:一是“电子警察”的使用问题。该电子眼属于国家强制检测的设备,须进行年审,凡没有经过检测的一律不得使用,但现实中,很多电子眼从未检测过,却在执法,那么这种执法的电子眼记录,可否作为认定当事人存在违章行为的事实依据?二是电子眼的安装问题,一些电子眼往往安装在人们不易察觉到的地方,以便于隐蔽拍摄,那么,电子眼可否隐蔽安装呢?三是为了发现电子眼避免拍照,一些驾驶员往往购买”电子狗“或者其他相关设备加以对抗,那么,在车上安装“电子狗”的行为是否合法呢?警察发现后可否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四是一些部门基于“电子警察”作出的处罚决定,只告知了处罚的义务履行及执行等内容,却未告知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及期限,那么,该处罚决定是否有效?五是被处罚人如何履行义务和行使救济权的问题。对于非本地的违章者,处罚机关通过邮寄送达,送达之后如何履行义务、如何行使其相关的救济权利?拦飞机,“讨说法”,未受罚,反获赔据2012年4月12日《新民晚报》报道,因为航班延误,不满航空公司赔偿,昨天中午11时许,20民左右旅客竟冲上浦东机场滑行道。此时,距他们约200米处一架外航客机正在正常滑行,发现此异常情况后,外航机此主动停止滑行,原地等待。而这些“闹得最凶”的旅客们并未受到处罚,反而得到了某航空公司1000元交通补助款。此事一经披露,立刻引起热议,绝大多数市民都对这种过度的维权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对有关方面没有依法惩处这些旅客表示遗憾和不满。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6条规定: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该法第34条规定:……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问题:此违法当究,公安等部门却息事宁人,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之嫌疑,是否符合行政法治精神?首例闯黄灯诉讼案终审判决闯灯违法2012年4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对广受关注的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2010年7月20日,嘉兴海盐县居民舒江荣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时,该车尚未越过停止线,但并未停车而是继续由南向北直行。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闯黄灯行为,作出150元的处罚决定。2011年7月11日,舒江荣接受处罚时,觉得交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舒江荣于2011年9月26日向海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败诉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从立法原意以及法律体系与语义的内在逻辑来看,条文应该理解成: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附: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目的是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仅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国务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未规定“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以往,全国各地关于黄灯通行的规定都不一样。杭州市和江苏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黄灯通行的,上海是不禁行的。本案争点原告舒江荣认为,闯黄灯受到处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按照法律,黄灯亮时没有禁止,对通行行为进行处罚是解释不通的。谁有权制定黄灯禁行?这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的。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通行权属于人身权。黄灯禁行,只能由法律规定。现在的问题是,交警反推出来黄灯不能通行。交警有没有权力反推?法规能不能设定禁止通行条款?该案审判长认为:“黄灯亮时,仅越线车辆可通行”。理由有三:理由一,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如按此理解,违背了该法条语义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理由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省略掉黄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直接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言简意赅,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理由三,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向红灯的过渡,其设置的目的,应当是黄灯转换红灯的时间,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正常驶入交叉口,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迅速安全通过,清空交叉口滞留的车辆,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因此,出于安全驾驶目的,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问题:孰是孰非?第一节行政处罚的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处理。(二)行政处罚的特征是典型的秩序行政或干预行政对于相对人而言,是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与刑事责任有程度上的差别。二、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与学理分类(一)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二)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等。尚存争议的:通报批评:是否是申诫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是否是行为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是否是人身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请从行政处罚角度思考如何华政泼开水事件2014年11月11日,因点名不到遭老师批评,华东政法大学一名大四女学生(专升本)向老师泼热水,造成后者当场半边脸出现红肿、水泡。现在已出现脸部溃烂化脓,眼睛红肿、难以睁开等烫伤情况。具体过程如下:该老师给大四学生上课,课时共有四节。第一节课上课后,老师开始点名,有一名女生直到第二节课才到教室。有知情者称“这个女生向老师解释,她在教学楼的楼上复习考研,忘了有这节课。老师随后说的大意是,这样考得上研究生吗”。之后课间休息时,这名女生主动拿老师的杯子去饮水机接热水。“老师本来想,这个女孩气量还蛮大的,还说了句谢谢。”上述知情者告诉南都记者。岂料这名女生后来端起接满热水的杯子,直接泼向老师的面部。老师试图闪躲,但仍至少有半边脸被烫伤。“那女生泼完后说了她自己的理由:老师诅咒她考不上研,她让老师看不见明天的阳光。”据一名探望蒋老师的华政校领导透露,截至14日上午,蒋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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