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第三节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重要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原则与规则的区别?)1、含义: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2、性质:(1)抽象性;(2)普遍性;(3)有效性;3、功能:(1)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作为执法和裁判的依据;(3)引领行政法的发展方向;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Ruleoflaw(依法行政)Rulebylaw(以法行政)行政主体亦或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图(一)1、行政合法原则法律优位法律保留2、行政合理原则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信赖利益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图(二)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1、意义:《纲要》将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系统规定,在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史上堪称首次,具有重要意义。2、内容:《纲要》第三部分第4条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的内容如下:(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实体性基本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三、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1、含义: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2、子原则:(1)法律优越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3、基本要求:(1)“法”的理解;(2)对政府的要求;注意:依法行政与以法行政——ruleoflawandrulebylaw补充内容法律保留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含义1、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界限2、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行政处罚法》第9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才能设定”,即为绝对保留《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范围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理解思考:结合法律保留原则分析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的违法性。法律优位原则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行政主体在有效力层级较高的行政法规范时不应适用效力等级较低的行政法规范。含义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位法规范,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在法律原没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后,一旦法律就此事作了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具体体现参见《行政许可法》第16条,《行政处罚法》第11条。理解法律保留是积极要求行政活动有法律依据法律优位是消极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律(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1、宪法第33条确定的宪法原则;2、在行政领域的基本要求:(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4)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3、立法体现:(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2款: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2)第21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以上主体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4、事例应用:深圳“卖淫女”示众案(三)越权无效原则——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1、基本含义:教材P71;2、我国越权的理解:结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1)没有权限;(2)级别越权;(3)事务越权;(4)地域越权;论文:何海波:《“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吗?——英国学界一场未息的争论》,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行政权限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纵向权限横向权限行政权行政权限行政职权公务管辖权限区域管辖权限(四)信赖保护原则——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指政府应该对其行为守信,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给予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信赖保护原则可以看成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应用,其含义明确,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适用条件:(1)信赖的基础是政府的一定行为,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2)个人或组织采取某种行为表现出对政府行为的信赖;(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保护方式:(1)存续保护方式: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做出的行为;(2)补偿保护方式:衡量公共利益后,撤销、变更或废止原行为,同时给相对人适当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立法体现:《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005年8月,台风“麦莎”在登陆东南沿海之后,一路北上。中央气象台预测台风将会对北京、天津产生非同寻常的影响。北京市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台风可能经过区域,实施了转移人员、财产、要求加固建筑物等措施。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民众的财产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预报中的台风最终没有出现在北京的天空和大地。问题:在应急状态下,如何处理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如何保护人民对政府的信赖?诚信与政府信赖保护:“麦莎”的考验1、基本含义:教材P74;2、具体要求:(1)适当性要求,行为手段得有助于目的实现(欲治反乱)(2)必要性要求,选择行为手段中损害最小的(高射炮打蚊子)(3)狭义比例性要求,行为手段与目的的平衡(杀鸡取卵)(五)比例原则——大陆法系常用的一个行政法原则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称之为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和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3、立法体现:(1)《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行政强制法》第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3)《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4、司法应用: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规划局对违章建筑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违章建筑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中,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的面积明显大于必要限度。法院据此将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补充: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核心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和随意。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自由裁量权:为什么会存在?教材P69;种类裁量权幅度裁量权程度裁量权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合法合理不合理不合法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内容应符合立法目的§2、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2011年5月11日,43岁男子任乐亮在洛阳一家电脑城购买了200元的电脑椅,当他索要发票时被拒绝。5月18日,他到西工区国税局举报,任乐亮称,西工区国税局对其举报调查取证期间,他曾先后往返10多次。6月3日,执法部门对被举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开具发票,并罚款100元。随后,老任收到执法部门寄来的领奖通知书,他因此收到1元钱的举报奖。“这简直就是侮辱人……”任乐亮决定,将西工区国税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奖励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奖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事例:举报逃税获奖1元市民受辱起诉国税局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任乐亮颁发检举奖金1元整的税务行政奖励的决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检举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对于检举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只有上限,没有下限的规定,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酌情裁量的权力。法院同时认为,从情理上讲,税务机关在奖励时应当酌情考虑举报人为实施举报行为而产生的必要性支出,以鼓励举报人护税的积极性。本案被告奖励原告举报奖金1元整,虽然合法,但金额偏低,存在明显的合理性问题。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任乐亮诉讼请求,50元诉讼费由原告任乐亮承担。不满5元举报奖励花都小伙状告地税局胜诉广州中院认为,花都区地税局作出的举报领奖通知书虽然列明了奖励依据,但未列明具体法条,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并且,法院还认为:“举报奖励本是税务部门提出并倡导,目的是为了监督各种应税行为,但上诉人(林荣达)响应被上诉人(花都区地税局)的提议进行了举报,却仅被奖励5元……如此奖励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四、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程序原则——英美法系古老而常青的原则1、含义: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2、内容:该原则反映在成文法上,最著名的是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这一条款又可追溯到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具体内容有: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争议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任何人在行使权力可能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理解3、中国的立法应用:(1)《行政处罚法》开创了程序控权的先河;(2)《公务员法》第57条;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3、中国的司法应用:(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2)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法院认为:虽然没有任何制定法的依据,行政机关的决定没有事先告知利害关系人或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或者没有将处理结果直接送达当事人,是不合法的。注意:中国法律史上没有正当程序的传统,往往是重实体,轻程序。正当程序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共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力武器。刘燕文案和田永案中的正当程序田永案中,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称:“……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一)正当程序原则及其运用(二)法官能否造法?案情介绍(略)(二)行政公开原则1、基本含义:教材P77;2、具体要求:(1)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复议公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