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职权第一节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第二节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第四节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第一节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一、行政职权的含义二、行政职权的特征三、行政职权的类型第一节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一、行政职权的含义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一)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二)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三)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第一节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二、行政职权的特征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3、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而非双方行为(行政合同行为除外)。4、优益性——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受益权。第一节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行政优先权的行使要求:A.必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B.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C.要有法律依据。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行政受益权是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权益,而不是从相对方得到的,因此与行政优先权不同,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行政优益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放弃不用,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放弃,否则将导致违法或失职第一节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例题】行政优先权指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其内容包括()。A.行政决策权B.先行处置权C.获得社会协助权D.行政许可权E.行政执行权【例题】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于()。A.行政特权B.行政优益权C.先行处罚权D.行政受益权【例题】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属()。A.行政优先权B.行政优益权C.行政受益权D.行政保障权【例题】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不受法定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理相关行政职权,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A.行政支配权B.行政受益权C.行政优先权D.行政决定权【例题】关于行政职权的特征,正确的是()。A.优益性B.支配性C.公益性D.不可自由处分性E.自由性第一节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三、行政职权的类型(一)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二)按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程度分为:羁束行政职权和自由裁量行政职权是否给行政主体有选择的余地(三)按行政职权内容具有多样性。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第一节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固有职权与非固有(授权)职权有三个主要区别:1、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原有身份的关系不同固有职权是行政机关先天应有的职权,决定着行政机关的身份特征。非固有职权是后天赋予某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失去了这些行政职权原组织的身份并不受影响。2、法律来源不尽相同由于固有行政职权为专门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所拥有和行使,是行政职权的主体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最主要的作用,因此国家通常要以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对之加以规定;而非固有行政职权则次之。3、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存续时间不尽一致固有行政职权总体上与行政机关的存续时间同步;作为后天赋予的行政职权,在总体上却并不随着有关组织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与有关组织的存续时间并不一致第二节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一、行政职权的设定二、行政职权的授予——行政授权三、行政职权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的区别第二节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一、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国家依法以宪法、法律和法规等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行政机关一定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是一种相对静态的描述。有如下含义:1、是国家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是国家依法制定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3、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4、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主体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第二节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一、行政职权的设定行政职权的设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其一,行政职权设定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与行政机构改革和调整相联系的行政组织立法行为,具体体现了对于国家行政权力进行配置的国家意志。其二,行政职权设定的主体是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立法主体,或行政机构改革的决定主体。其三,行政职权设定的对象通常是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或者有关法律文件赋予其一定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某些社会组织。其四,行政职权设定的内容是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制定者或者行政机构改革决定者透过其制定并体现其意志的立法或者有关法律文件赋予给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职权。其五,行政职权设定的效果是确立行政主体,引起有关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化。第二节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二、行政职权的授予——行政授权1.行政授权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的决定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非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1)行政授权是国家以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的决定的活动。(2)行政授权是国家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活动。行政授权(3)行政授权是国家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非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第二节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三、行政职权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的区别1、二者的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尽相同行政职权的设定主要源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法规以下不能设定行政职权。行政职权的授予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或有权机关的依法决定。2、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赋予的职权不尽相同行政职权设定是行政主体创制“先天应有”行政职权的活动。行政职权的授予是行政主体赋予其先天本不应有、后天因特殊情况需要拥有的行政职权的活动。3、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行政职权的设定适用于以行使职权为本职工作的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授予适用于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行使其本职工作以外的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一、行政职权的分配(一)行政职权分配的含义和特征(二)行政职权分配的意义二、行政职权的委托(一)行政职权委托的含义和特征(二)行政职权委托的条件三、行政协助(一)行政协助含义和特征(二)行政协助的事项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一、行政职权的分配(一)行政职权分配的含义和特征是行政主体为了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对自己拥有的行政职权的行使权在其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之间进行分工的活动。1、行政职权分配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职权分配的客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权3、行政职权分配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4、行政职权分配的性质是内部行政行为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一、行政职权的分配(二)行政职权分配的意义1、有利于保证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行使行政职权离不开组成机构和所属公务员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2、有利于清晰分工和明确责任分工清晰,责任明确,是保证组成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各司其职,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有效行使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基本要求。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二、行政职权的委托(一)行政职权委托的含义和特征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在自己不能亲自行使某行政职权的特殊情况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或个人以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该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的活动。1、行政职权委托的委托人只能是行政主体2、行政职权委托的被委托人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非行政主体3、行政职权委托的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4、行政职权委托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一、行政职权的分配(二)行政职权委托的条件行政职权委托的依据条件——行政职权委托的法律依据范围应当是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行政委托事项受限制——原则上应当是在人员不足、时间紧迫、专业人员水平和技术装备暂时不适应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等情况下,委托者才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他人。被委托人的资格条件——具有与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相适应的行为能力。行政委托的对象限制——例如《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三、行政协助(一)行政协助含义和特征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基于执行公务的需要和自身条件的限制,请求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1、行政协助是发生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活动2、行政协助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行使同一行政职权的活动3、行政协助的效果由有关行政主体承担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三、行政协助(二)行政协助的事项1、可以请求行政协助的事项(1)由于法律上的原因(如法律没有赋予一般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职权),或因事实上的原因(如缺乏必须的机构、人员、设备),行政主体无法自行执行某项公务;(2)独自行使职权难以达到行政目的,或因有特别紧急或特别危险情况发生,而需要其他行政主体协助;(3)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材料不得由该行政主体自行调查;(4)执行公务所必须的文书、资料、资讯为其它行政主体所掌握,该行政主体自行收集难以获得;(5)与自己办理相比较,由受请求的行政主体办理,效率较高,成本较低。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三、行政协助(二)行政协助的事项2、不得予以行政协助的事项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被请求的行政主体不得予以行政协助(例如在职权范围上和事项内容上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协助后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要求提供的资料应予保密等等),或者可以不予以行政协助(如明显不经济或实际上无力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作出的事项;协助执行将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损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等。3、给予或不给予协助两可的事项一、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一)行政职责得含义和特征(二)行政职责的内容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一)行政权限的含义和特征(二)行政权限的类型(三)行政权限的设置原则第四节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一、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一)行政职责含义和特征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行政职责来源于多种途径,包括:(1)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的规定,例如公安机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对人提供人身权或财产权保护的义务,行政机关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例如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规范为自身创设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某种服务的义务;(3)行政合同的约定,例如行政机关根据科研合同约定应履行提供科研经费的义务;(4)先行行政行为引起的后续责任,例如行政主体因要求某公民作证而引起的对该公民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义务。第四节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一、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一)行政职责含义和特征行政职责特征:1.不可推卸性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具体表现为行为主体必须以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某种行政管理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约束手段。2.法定性与合理性行政职责是指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3.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具有相应性、协调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