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行政行为第三编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十章行政立法第十一章行政许可第十二章行政强制第十三章行政合同第十四章行政指导第十五章行政处罚第十六章行政监督第十七章行政责任本章应掌握的内容:1.掌握行政行为的含义及特征2.了解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涵义•请问: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1、假冒执法人员没收路边小摊贩的财物•2、城管人员对占道经营者的殴打行为•3、行政机关为建新办公楼,要求原租用其门面经营的商家迁出•4、工商局领导班子经讨论后,在会议上决定免征当地一企业的部分所得税•5、某公安局以具有犯罪嫌疑为名,将公民甲非法羁押长达三个月。一、行政行为的概念•1、历史源流•该概念由德人梅耶尔所创,为大陆法系所独有。其概念内涵经历了长期演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具体行政事务适用法律、作出决定的单方行为。2、概念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3、行政行为概念含义:行为主体说行政权说公法行为说又可分全部公法行为说、具体行为说和合法行为说三种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个人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的行为乡党委向农民作出收费决定,这个决定是不是行政行为?这个决定不是行政行为,因为乡党委不是行政主体。主权•如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没有行使行政职权,也不是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均不是行政行为。案例讨论:某县工商局要购买一些办公用品,并与2005年6月与居家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居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工商局认为家具质量不合格,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价格。居家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以居家公司非法经营为由,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五千元。居家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要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析本案中县工商局的行为性质。夹江打假案•据《法制日报》1996年4月15日报道,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查封了夹江县彩印厂的假冒商标和厂房、设备,并予以罚款处理,原因是该厂印刷假冒商标。•夹江彩印厂不服,认为技监局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因为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于是就以其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舆论哗然,新闻媒体上一片原告无理的声音。社会上很多人以及某些大众传媒认为“制假者是过街老鼠,谁都该打”,“打假怎能有错”呢。在媒体舆论的影响下,法院判决维持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的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思考题:“夹江打假案”中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打假主体(权限)不合法责•行政行为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如行政许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行政处罚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等。下列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公布统计数字的行为;发布气象消息(因预报不准不能赔偿雨淋的后果);派出所在马路上悬挂“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陌生人上前搭讪”、“姑娘,请不要把手机挂在胸前”;上述行政主体所从事的行政活动,并不具有行政法律意义,这样的行为不能称为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从属法律性(二)裁量性(三)单方性(四)强制性•1.执行性(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3.单方意志性(前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4.单方意志性强制性(保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履行,即使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在未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也应当主动履行该行政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或拒绝履行,将会导致强制执行。[案例]2004年的一天,在宜宾市翠屏区公路上,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在撞伤一名小女孩后,向江北方向逃逸。宜宾市交警支队交管三大队值班交警迅速驾车赶赴各路口设卡检查。很快,交警挡获了肇事的白色桑塔纳轿车。经检查,交警在该车右侧保险杠及右前轮上方车体上发现明显血迹。对自己驾车撞人并逃逸的行为,肇事的年轻女司机张某供认不讳。经鉴定,被撞小女孩锁骨骨折、头部受伤。交警部门对张某处以拘留15天、罚款2000元处罚外,还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其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下列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是:A.某市卫生局购买办公物品B.某乡政府起诉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C.县民政局越权处罚某企业消防设施不达标D.某县工商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属于公安局给予某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于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二、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具备法宝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行政行为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要式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必须颁发许可证;•行政立法必须形成立法文件;•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例如罚款收据单,须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开具的发票。•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例如,在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行政活动中,如遇到紧急、危急情况,行政主体经常可以采取非要式的方式来作出行政行为。例如,约束醉鬼酒醒,但工具有法律规定,用警绳,而不是手铐和脚铐。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一)抽象行政行为广泛;不特定;普遍约束力(二)具体行政行为特定;具体约束力(三)二者的区别1.调整的范围不同不特定的对象Vs.特定的对象2.适用的次数不同反复使用Vs.适用一次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间接影响Vs.直接影响4.行为程序不同准立法程序Vs.不同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程序要求[案例]2005年我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部分下属分支机构擅自经450MHzCDMA无线市话行为的通报》明确规定,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的业务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450MHz频段,经营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及无线接入业务。有关单位受到本通知1个月内,应自行关闭未获得入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至于现有已发展的用户,应给予妥善处理。信息产业部公布《通报》这一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案例]尹某原是某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人世老枪》一书中,曾提到“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曾向学生推销其作品。该市教育局发现尹某的上述问题后,即组织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查处,并于2006年8月31日下发了教通字[2006]60号《关于查处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该文件作出了“该市(含五县市区)内所有学校不聘用尹某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教育局作出的该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以是具体行政行为1、市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规定:“在2002年前在本市已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第一个决定由于行为对象即车主是固定的,可以统计的,因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个决定由于车主是不固定的,无法事先统计的,因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a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100元b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罚款100元,该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a针对业已发生的事项作出的,该决定施行后就失效了,不得再用该决定去约束李四的行为或张三后天的同类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b一个适用于将来事项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规章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行为许可给付征收确认处罚奖励裁决强制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自由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五、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参与时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大多数是单方行政行为。有些行政行为,如颁发许可证,虽然相对方的申请,但颁发与否则仍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仍属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经相对方同意才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例如市政府与建筑商签订建造地铁的合同;农业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六、按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都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违反羁束性规定,即构成违法行为。•A、税务机关征税,对于特定税种的税率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此税务机关并没有选择裁量的权力。•B、《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按有效期分为三种:10年、20年和长期,而且对发放这三种身份证的年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16――25周岁(10年);26――46周岁(20年);46周岁以上的(长期),公安机关在决定某公民该发哪种居民身份证时,没有自由裁量余地。•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的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自行选择、决定的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这类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标准和方式进行。•A、消防部门在灭火时,有权根据火情决定是否拆除与失火房屋相邻的房屋及拆除几间房屋等。•但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裁量受到更多约束,甚至以前属于裁量权,而现在属于羁束权。例如,交警执法:未佩带安全带,罚款50元;超速、违章变道,罚款200元;醉酒,2000元。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作业:名词解释: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