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案件?2.哪些案件不予受理?3.如何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了解和掌握的相关法律规范1.《行政诉讼法》103条。1989.04.04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14.11.01修订,1990.10.01日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8条。1999.11.2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2000.03.10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2015.04.2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2015.05.01施行。应了解和掌握的相关法律规范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80条。2002.06.0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2002.10.01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0条。2007.12.17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2008.02.01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7条。2009.11.0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2010.01.04施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3条。2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2011.08.13施行。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三、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立法之初,规定受案范围,很大程度上是权宜之计。实际上,其代表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这类公法争议上的权限分工,是行政诉讼特有的程序制度。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受案范围”意味着什么?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行政相对人——诉权范围的大小行政主体——其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1.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3.适应社会需要,逐步扩大受案范围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1.概括式:法律仅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规定。一般为行政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采用。2.列举式: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肯定列举&否定列举3.结合式概括式肯定规定+列举式否定规定列举式肯定规定+概括式否定规定三、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一)行为标准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首先看被诉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界定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行政行为)的外延:以能提起诉讼为原则,不能提起诉讼为例外。参见《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条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二)权利标准行政活动侵犯了相对人的哪些合法权益,法院才予以受理?我国旧《行政诉讼法》: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可以受理和不予受理之间的“灰色地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行政诉讼的目的和特征进行解释: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因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要尽可能考虑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尤其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应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一)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划分标准:1.形式(机关)标准:行政审判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2.实质标准:在行政机关范围内,进一步确定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哪些行为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二)美国的司法审查范围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条的规定,一切行政行为均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即成文法排除司法审查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才放弃审查。不能审查的行为是例外,且例外情况越来越少。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范围概括主义:“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票价上浮案•社会背景:该案发生在2001年春运期间,由于时间的特别以及涉及面广泛,曾在社会引起广泛影响,甚至轰动。新闻媒体以职业的敏感对此事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进行了充分的报道。乘坐火车的旅客在火车上不断兴奋地谈论着这一与自己切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案件,并预测着这一案件的发展。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十二类行政案件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三、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案件四、实务中的其他情形第二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原则、程序、适用等规定,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二)行政强制案件基于行政强制法的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三)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案件经营自主权是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使用其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在产、供、销环节的自主决定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权利。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四)行政许可案件行为:作为行为——拒绝颁发;消极不作为——不予答复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补充进新行诉法1.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2.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未提供行政许可检查检记录3.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两种情形:拒绝履行;不予答复。两种后果: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给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判断标准(起诉条件):1.行政机关负有法定义务;2.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正受到、已受到、即将受到实际侵害;3.行政机关能履行而未及时履行;4.相对人已提出保护申请或行政机关已了解非法侵害情况。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六)行政给付类案件(抚恤金案件)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应对抚恤金作广义理解——社会保障制度。本次修订吸收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了扩充。起诉条件(三项):1.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依法发给抚恤金等待遇;2.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3.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条件、数额、程序等发给。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法》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借鉴《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1.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要求交纳费用或实物;2.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禁止某路段通行、要求服兵役、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房屋。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1.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明文禁止;2.有法律依据但超出了法定标准、方式、种类等;3.违反法定程序;4.重复要求履行义务。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八)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局部概括性兜底条款范围: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等”既归纳了本条本项以上的内容,也为今后司法解释留有空间。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九)行政确权案件此次修订,确认了自然资源权益决定的可诉性。来源于行政复议法对“确认自然资源权益决定”的规定。(十)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案件现阶段因行政机关做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引发的行政纠纷数量极其庞大。宪法、物权法都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十一)滥用职权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案件“滥用职权”概念的确定具体表现形式:1.指定交易行为2.限制商品流通3.排除或限制招投标4.排斥或限制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6.制定相关排除限制规定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十二)行政合同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由于“行政合同”的范围争议较大,为便于审理,立法上应对行政合同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列举。由于民法学界对行政合同的“合同”还有不同意见,可以采用“行政协议”的方式。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行诉法》第12条第2款——概括式兜底规定“前款除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1.所指称的法律法规类型:《行诉法》之外;2.所指称的法律法规时间:过去-现在-将来;3.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一)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案件2000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第1项(二)国际贸易行政案件2002年《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2003年《关于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行政行为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案件2011年《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公共职能1.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电监会2.公立高等学校、证券交易所3.公共设施的管理者4.各种社团组织四、实务中的其他情形公立高等学校的哪些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目前还没有权威司法解释,从学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发生纠纷适用行政诉讼处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学生招录;2.授予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3.学籍管理和纪律处分;4.发放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行为。四、实务中的其他情形社团组织一方面接受政府对其管理,另一方面对其成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关于社团组织管理其成员的行为在行政法上的属性,目前还没有清晰、一致的观点。尤其行业协会和村/居委会的性质引人关注。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足球协会行政处罚案四、实务中的其他情形一、国家行为含义:特定国家机关对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以国家名义作出,由国家承担直接法律后果的行为。类型:国防、外交为主;其他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重大行为。排除的理由:1.行为的政治性;2.国家的整体利益。第三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二、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此类行为能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同政治体制的态度不同。否定: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肯定:英、美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能否纳入司法审查,一直备受争议。本次修法增加了对行政规定的附带性审查。第三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排除之理由排除之例外四、终局行政行为有限的行政保留事项五、其他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调解&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不产生实际影响。第三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肯定列举《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12条否定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3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5条本章小结我国法

1 / 4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