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行政法田某系北京某某大学的学生,在一次考试过程中,因夹带相关资料被查处学校对田某作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的处理决定。1998年6月,该大学以田某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某某大学学籍为由,未向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田某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未告知自己,学校后来仍然给自己注册,自己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学习要求,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因此学校拒绝给自己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有观点认为,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本章引例】第二讲行政主体行政法一、行政主体概述第二讲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涵义所谓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能,并能以自己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社会组织;2.行政权能;3.自己名义;4.法律效果;以上四个要件应同时具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案例]李老太心急出超市时忘记交被罚款案。问题:超市能否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法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但不能将两者等同。(行政主体的范围大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并不始终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是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内部工作人员。(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既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又是性质各异的两个不同概念。)第二讲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与相关范畴的界限行政法[案例分析]并非所有场合行政机关都以行政主体出现河北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被县地税局限期税款,就业管理局未按期履行,被县地税局罚款案。法律问题:就业管理局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在特定场合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法理理解:学界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双重身份,或“官”与“民”的双重身份。它既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也可以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1.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职权范围不同)2.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对象不同)3.派出性行政主体和非派出性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组成是否由另一行政主体派设为标准。)4.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范围不同)5.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获取的方式不同)(三)行政主体的分类街道办事处派人查封门面案。行政法[案例分析]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重庆某学院两名学生因同居导致流产,被学校勒令退学案。法律问题: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法律理解:行政权力并非为行政机关所独占,国家也将一部分行政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等即是,本案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主要是根据《教育法》等规定学校可作出的决定。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常见的主体。二、行政机关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与政党、社会组织和团体相区别)(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与立法和司法机关相区别)(3)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区别)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管理范围不同)2.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政府、专项与内设机构)3.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相对人、公务员等)(二)行政机关的分类福鼎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扶持规模较大的石板材企业案。看地方行政机关与职权管辖范围。行政法派出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派出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代表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尽管都属行政机关的派设性组织,但在我国有严格区别:首先,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其次,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综合性、专项)再次,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4.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行政法Y市酒类专卖管理检查大队对H市罐头食品总厂供销科长杨某处罚案。问题:Y市酒类专卖管理检查大队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有无直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参考案例]行政法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第二讲行政主体5.临时机构。行政法[案例分析]临时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某县政府下设的临时性机构“改革工作指挥部”处理拍卖液化气公司案。法律问题:1.县改革工作指挥部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临时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由谁承担其法律后果?[法理理解]1.该机构不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与政府之间属于行政委托或代表关系;2.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属于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三、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被授权组织的含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2)法律法规授权;(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不是一般行政职权;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1)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对外一般不拥有独立的职权与职责,只能以其所属机关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管理行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便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行政机构分为以下三类:第一,行政机关的某些内设机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中的交警、巡警等)第二,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些派出机构;(派出所、税务所等)第三,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计量检查机构等。)行政法娃哈哈使用商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标局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杭州娃娃哈营养食品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娃哈哈”商标文字相同。申请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奶及乳制品,属29类商品,而引证商标使用商品是无酒精饮料,属32类商品,因此不应视两者为类似商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不同类别,但无酒精饮料和乳制品中的奶饮料具有相同的消费对象和销售场所,应视为类似商品,以相同的文字作为这两种商品上的商标,已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娃哈哈”商标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常州市神宝营养食品厂申请商标:使用商品:第29类乳制品等引证商标:行政法[案例分析]内设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女主持人在酒楼吃饭摔死,其家属状告消防局违法发放了消防合格证所致。要求撤销合格证案。法律问题:公安消防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法理理解]:1.法律法规授权时,可取得行政主体地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中的交警、巡警等机构也属于种类授权行政主体。)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2)企业组织;(如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等)(3)事业组织;(教育法授权公立教育机构招生等)(4)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等;3.法律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两种法律地位:(1)行政主体(2)非行政主体(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封市残联责令水暖器材厂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案。沂南县大庄胡家庄村与村外村民签订10年土地租赁合同案。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1.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含义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2.受委托组织的范围及委托规则3.法律地位(二)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范围:能够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委托规则:(1)行政机关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依据;(2)行政机关只能将行政职权委托给事业组织,不能委托给企业组织,也不得委托给个人;(3)事业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4)事业组织应当有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条件;(5)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2.受委托组织的范围及委托规则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存在较大差别,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则有。其具体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2)产生的依据不同;(3)行为的后果不同;[参考案例]:村民刘某诉村委会罚款案。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的区别行政法四、公务员与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领域的法律,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二是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三是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第二讲行政主体行政法《公务员法》的特点: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二是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三是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四、公务员与公务员法第二讲行政主体行政法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由参照公务员管理改为纳入公务员管理,这是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一大特点;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突破:行政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突破:二是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再根据职位类别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共同纳入公务员的管理。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行政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突破:三是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四是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法第二讲行政主体(一)公务员1.公务员的概念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依法履行公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四、公务员与公务员法行政法第一,公务员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我国的公务员概念是世界上最为宽广的国家之一。第二,公务员必须是在国家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广义的在国家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依法拥有国家公共权利的企事业单位的机关里任职的人员。第三,公务员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我国确立公务员范围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特点;第二,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2.我国公务员的特点:行政法3.世界各国公务员的范围日本:分为国家、地方公务员;特别职和一般职;新加坡:行政管理类、专业类、部门类公务员;法国:在概念上分为国家、地方、医务公务员;德国:政府官员、医务人员、士兵、教师、清洁工、大学教授、公共游泳馆馆长、法官和火车司机、国营企业的领导人等;泰国:包括行政部门的官员、司法官员、立法官员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