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公产一、行政公产概述(一)公产的概念所谓公产就是指行政主体提供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或公务用的财产,如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的公路、海岸、可通航的河流等,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公产。(二)明确公产的意义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实现公产管理的法治化;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特征行政公产的特征:行政公产原则上不可融通;公产不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取得时效的限制。二、行政公产的成立、处分和转换(一)公产的成立自然公产的成立,以其自然形态可供公众使用即可成为公产,一般不需要有特定的明确意思表示行为;人工公产的成立,则需要具备实体要素和法律要素。(二)公产的处分对于公产,一般不允许消灭或在客观上改变物的性状的事实处分,而且公产的法律处分也必须与公共使命相符合。(三)公产的转换原则上不允许公产的转换,因为公产的频繁转换不利于公共使用的使命。但是在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转换:一是,转换后行政公产的使用目的较转换前行政公产的使用目的更为重大;转换前行政公产属于事实上提供公用,转换后变为法定公用的;行政主体认为某一公产对原来的某种公共使用已经没有必要时,可以移作他种公共使用。三、行政公产的管理(一)公产范围的确定与维护公产范围的确定:公产本身范围的确定;公产接触物范围的确定。公产的维护公产的相邻关系:邻地不动产为公产所负担的义务;公产为邻地不动产所负担的义务。(二)公产的保护一方面是,公产的管理者对公产的损坏、侵占等行为予以处罚,以排除可能的破坏公产行为;另一方面是,当公产的安全发生可能的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公产的管理者没有权力排除时,需要外部行政权的介入。四、行政公产的使用公产的使用方式:集体的共同使用和个别的独占使用;普通使用和特别使用用。公产使用的原则:符合公共使用的目的规则;不违背公产的管理规则;最佳使用原则;公产使用权利不稳定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