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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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处罚重点掌握: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4.行政处罚、刑罚、行政处分等的区别5.行政处罚的实施6.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1.性质: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2.处罚主体: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3.对象: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外部相对人二、若干概念的辨析(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共同之处有:1.均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效力先定性。2.均为惩戒措施,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3.均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之处有:1.制裁的原因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是行政人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行政处罚制裁的是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2.制裁的对象不同。3.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行政处分的制裁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单个法律的特别授权。取得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4.制裁的种类不同。5.救济途径不同。二、若干概念的辨析(二)行政处罚和刑罚两者都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方法,区别有: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作出处罚的形式不同。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权利原则一事不再罚与裁执分离原则参见法条第3、4、5、6、24、46条。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一)警告警告是行政主体针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施加声誉影响的一种行政处罚。区别:1.警告与通报批评!2.警告与批评教育!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二)罚款罚款,是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一定数量金钱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当前行政处罚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处罚形式。比较罚款、罚金、没收财产!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六)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有: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司法拘留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2.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前二者多由公安机关决定,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3.拘留的期限不同:刑拘正常为1至14日,最长时间为37日。后二者的期限多为15日以下。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1.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2.人身罚:又称自由罚。3.财产罚:4.行为罚: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9-14条)(一)“设定”与“规定”的含义*结合教材以及行政许可法所学知识,自行分析设定及规定的主体及形式!!!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9-14条)(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设定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的设定权: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9-14条)(三)行政处罚的规定1.行政法规的规定权:第10条2款2.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第11条2款3.规章的规定权:第12条1、3款;第13条1款思考: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否设定行政处罚?2.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享有行政处罚规定权?一、实施机关(第15-19条)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受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注意:每一类实施机关都有相应的实施限制!!二、管辖(第20-22条)1.管辖地域:?2.管辖级别:?3.指定管辖问题:?4.移送管辖问题:构成犯罪,必须移送司法机关。5.除外规则:关于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23条)2.折抵原则(28条)拘留能否折抵管制?没收违法所得能否折抵没收财产?3.时效原则(29条)张某偷李某400元钱,被公安反扒人员发现,张匆忙逃走,5年后张回乡,还能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思考对没有领准生证的夫妇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处罚的时效如何计算?违章建筑在建成两年以后,还可否进行处罚?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4.一事不再罚原则(24条)一事不再罚简言之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实施的例外情形(第25、26、27条)1.不予处罚的情形:?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30-43条)(一)简易程序1.含义2.适用条件:(第33条)3.基本步骤:(第34条)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30-43条)(二)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自学掌握)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30-43条)(三)听证程序1.含义: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特定的行政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中首次以法律形式设定了听证程序。2.行政处罚法中启动听证的条件(第42条)系法定的可以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当事人要求听证注意:费用负担问题。行政拘留能否听证问题。3.听证的具体程序(自学)1.《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全面地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2.某企业因制假、售假被甲局处以罚款2000元,但事隔一天,工商局又来就同一事罚款2000元,同时吊销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局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此无效。3.王某家在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碟,经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王某违法行为,不可能有管辖权的是何地?4.某超市2001年6月始销售假冒商品,到2001年12月因失去货源而自动停售,2002年12月经人举报,行政机关发现了超市的违法行为,问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5.下列一般没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A乡政府B卫生部C区人民政府D县规划局6.重庆市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决定由技术监督局行使土地局的行政没收权,公安局的行政拘留权,环保局的罚款权,工商局的吊销权,重庆市的作法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二、行政处罚的执行(一)执行原则1.自觉履行原则(第44条)2.效力先定原则(第45条)3.罚缴分离原则(第46条)注意:二、行政处罚的执行(二)执行措施(第51、52条)案例一某县水泥厂于02年6月,投入360多万元私自建设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在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后告知其机立窑自99年成为国家明确禁止投资的项目。02年11月,县环保局以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予以罚款2000元。2003年8月,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市环保局检查时发现该厂机立窑生产线已建成,正准备投入使用。案例一各方意见围绕是否再次给予处罚,市环保局内部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1、市环保局不可再次处罚。县环保局对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私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已经给予了处罚,并且罚款已到位,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市环保局不宜再作任何处罚。2、市环保局可以再次处罚。该厂对县环保局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置之不理、我行我素,其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得到遏制,市环保局可以对其继续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包括罚款。3、市环保局可以作出除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是一个连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24条的规定,市环保局可以作出除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恢复原状等。你赞成哪种观点?为什么?案例一一家之言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把我国《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一事不再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扩大为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容易使违法者逃避应受的处罚,实际上是对“不再罚”含义的扩大化。第二种意见是错误的,把一个处于连续状态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即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私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分割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即县环保局处罚前、后两个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对“同一事实”的曲解。认为:前次罚款太少,现从重罚款,但扣去已罚数额执行可否?案例二天津市诚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诉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客管办)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案是全国首例由政府主管部门注销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资质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002年1月23日,客管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诚通公司存在六项违法问题为由,注销了诚通公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诚通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了客管办的决定。请思考:本案的注销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为什么?一家之言行政处罚是特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行为。注销,一般来讲不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而是对于一种事实行为的确认。注销一般都由行政机关做出,但没有惩罚的性质。而本案被告的注销决定中的“注销”实质上是在认定经营者有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剥夺一个公司的经营资格的措施,这种措施具有明显的惩罚和制裁的性质,与《行政处罚法》里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任何区别,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例三:广州市民“拍违”案为了发动群众力量打击车辆违章,广州市公安局于03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让市民充当“义务监督员”,对违章车辆进行拍摄并以照片的形式向公安部门进行检举,检举者可获得一定奖励。2004年3月5日,赖收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市民孔某提供的照片为证据,认定赖的车辆违反交通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00元罚款。赖某不服,认为公安局把群众提供的照片作为处罚自己的依据不合法,诉至法院要求判定取消处罚,你是否赞成赖某的观点?为什么法官观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民“拍违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因此,本案中市民拍摄到的照片“只能作为上诉人涉嫌违法的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案例四95年4月,交通局出资设立了甲加油站。加油站张贴了一个“过往车辆须知”的通知,规定过往车辆都应在该站加油,违者罚款100元。96年10月5日,一辆外省的货车经过,站内人员要求司机赵某加油,赵某不同意。站内人员指着通知说,不加油就罚款100元。双方发生争执,站内人员扣了赵某的驾驶证,并将其与随车人员拘禁起来,强行收取了100元“罚款”,没有出具收据。问该站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案例四分析本案中加油站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l)加油站没有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加油站是交通局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它不是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设定任何行政处罚的权力。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本案中加油站的“过往车辆须知”属于企业服务通知,该通知中设定罚款处罚是非法的、无效的。案例四分析(2)加油站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受依法委托的事业组织。加油站是企业法人,法律没有授权给它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亦不具备被委托条件。此外,加油站实施“处罚”的方式也是不对的,它把不交“罚款”的司机和随车人员拘禁起来,逼其交款,收款后又不出具收据,这些都是违法的。综上所述,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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