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行政相对人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五、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的效力参考书目: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通常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征: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主体。2.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由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履行、并与行政主体的义务与权力相对应的各种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由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具有的权利义务。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与行政主体的义务权力相对应的。4.行政相对人权利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由放弃,这是与行政权力不相同的一个特点。(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有:1、参政权利。行政相对人参政权利是指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决定、影响或帮助行政权力的依法有效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应是宪法规定的公民部分政治权利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协助公务权。(4)知政权。(5)行政契约权。(6)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公职的应试权和因条件合格的被录用权。(二)受益权利由行政活动受益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获得各种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权利。这些利益可以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1.保障性受益权。(1)基本生活水平的受保障权。(2)特定群体福利优待的受保障权。(3)劳动就业和劳动安全受保障权。(4)义务教育的受保障权。(5)参加基本性社会生活的受保障权。2.发展性受益权。(1)符合条件者有受行政许可的权利。(2)受行政奖励的权利。(3)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而受政策优待的权利。(4)得到行政指导的权利。3.保护性受益权。(1)在紧急情况下受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2)合法权益受他人侵害后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处理的权利。(3)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确认的权利。(三)自由权利这里所称的行政相对人自由权利,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人身自由、财产自由或言论自由等,而是一切合法权益和自由。这种权利的核心是行政相对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和自由排除行政主体的妨碍,不受其非法侵害。因此,它不是具体权利,而是抽象了各种权利和自由的共性的一种权利,即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与自由不受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权利。1.各种合法权益和自由的自主享有。2.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利。3.抵制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4.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获得赔偿的权利。(四)受平等对待的权利受平等对待的权利是指行政相对人个体在行政活动中应当得到行政主体的平等对待。受平等对待的权利以平等权利为基础,但不等于平等权利。受平等对待权利的最基本的内容是,行政相对人在同等条件下受到行政主体的同等对待。具体包括:1.行政立法上的同等对待,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对同等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平等地分配利益,平等地要求义务,不能有歧视性的原则、标准和条款,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等。2.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上的同等对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平等地对待同等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公正的处理决定。(五)程序权利1.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主要有:(1)了解权。(2)提出申请的权利。(3)得到通知的权利。(4)评论权。(5)申请回避的权利。(6)举证的权利。(7)辩论权。(8)程序抵抗权。2.行政相对人在事后救济程序中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事后救济程序中的权利主要有:(1)被行政主体告知救济途径和方法的权利;(2)提出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3)委托代理人的权利;(4)申请回避的权利;(5)陈述和辩论的权利;(6)上诉的权利;(7)申请执行的权利等等。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依法应对行政主体所履行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构讲,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行政相对人则有相应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具有的义务主要有:1.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即有不得妨碍、阻挠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2.配合协助行政主体正常行使有关权力的义务,如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取证权予以配合等等。3.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四、行政相对人行为(一)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相对人行为是指在国家行政活动过程中,由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产生行政法效果的各种行为之总称。对行政相对人行为要从几个层次上把握它的本质特征。第一,行政相对人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这是它的法本质属性。第二,行政相对人行为是由行政法规定并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它的部门法本质属性。四、行政相对人行为第三,行政相对人行为是与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即它是与行政行为互动而具有对应性的行为。第四,行政相对人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结构中由公民等一方作出的行为,即行为的主体只是行政相对人。这是它反映行为主体身份的本质属性。第五,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形式灵活。第六,行政相对人行为对行政主体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这是和行政行为相比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点。五、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一)涵义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即行政相对人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形成的特定法律约束力。行政相对人行为常被人们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无权直接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其实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法律效力的错误认识,也是行政主体漠视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一个根源。(二)内容但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所不同,从行政法的实际规定来分析,它的效力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1.对行政主体的法律约束力行政相对人不是国家机关,其行为本身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作为对应一方的行政主体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行政主体没有约束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非因该行为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而是因为在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对政府的制约性,这种制约为法律所确定,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具体又可分为形成力和阻止力。(1)形成力形成力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具有能使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效力,即能形成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状态。换言之,它是行政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或者与行政主体合意行为所产生的、要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效力。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这类行为不是乞求行政主体,而是以一定法律后果为保障的要求,因而能对行政主体形成特定的约束。形成力表现为几种情况:第一,对于行政相对人单方涉及实体权益请求的行为,属于法定紧急情形的,行政主体必须及时解决。第二,行政相对人单方对行政主体作出的程序性请求行为,可以直接形成双方的程序性法律关系,因为任何行政主体都有予以接待并按期予以回复的最基本程序性义务。第三,行政相对人参与同行政主体双方合意的行为,能直接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合同、行政委托等,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在特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行为对行政主体具有科以义务的性质,这类行为对行政主体具有更强的约束力。提出公开批评、作出专门的评议、评比结论等。它对行政主体具有强迫性,是只能接受而不能拒绝的。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对行政主体形成客观评价结论、形成声誉、名誉上的一定影响并产生促其认识、改正错误的精神压力,其法律效果相当于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相对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精神罚(即申诫罚)。行政主体实质上被科以了“容忍”的义务。(2)阻止力阻止力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某种行为,具有能直接阻止违法行政行为生效或产生的效力。具有阻止力的行政相对人行为,一般是法定的、对行政权力违法或不当实施直接抵抗的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抵抗,我国法律在行政相对人抵制滥摊派、滥罚款上已有所规定。行政相对人依法以其行为抵制行政主体的非法侵害,具有阻止性的法律效力,是对行政权力滥用的重要约束机制,它对于防止行政专横具有重大意义。2、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能凭借国家机关的权力对行政主体产生强制执行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单独不能对行政主体产生直接强制力,但该行为可以启动并借助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力而形成对行政主体的强制力。如借助司法机关的行政审判权(司法审查权)强制行政主体服从行政相对人法律行为所具有的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行为与这种国家司法权结合起来形成强制力。其中,没有行政相对人行为,国家司法权不会也不能启动(因不告不理的审理原则),而没有这种国家监督权力,行政相对人行为自身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三)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的特殊性行政相对人行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上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所不同。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具有国家强制性,除行政合同、行政委托等之外,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能直接产生、变更或消灭各种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相对人行为是个体行为,不具有对行政主体的直接强制力,因而行政相对人行为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有不同情况:1、行政相对人行为对于大量程序法律关系的产生,都具有直接的作用。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许可的申请行为能直接导致行政主体给予答复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合法要求听证的行为、申请复议的行为则能直接导致听证、复议法律关系的产生。2、行政相对人行为对于大量由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具有必不可少的配合作用。如行政合同、行政委托、行政指导法律关系,如果缺乏行政相对人行为,仅有行政行为是无法产生的。3、行政相对人行为对于一些由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消灭,具有直接效力。如行政相对人纳税的行为,便是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直接原因。由上,行政相对人行为是具有法律效果的。